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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民間七點建議尋解方 國民法官成效評估見真章

文/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

今年1月1日起,《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此一重要的改革,被司法院許院長譽為司法的「地殼變動」,徹底顛覆了重大刑案的審判方式。

從7月開始,國民法官已經參與作成9件判決,包含了5件酒(毒)駕致死案件、3件殺人案件、1件傷害致死案件。殺人案件中,則有「單親媽媽殺子」、「遭家暴而殺夫」等社會矚目案件。判決陸續出爐後,「量刑的輕重」、「辯護人表現」、「檢辯資源不均」等問題,成為各界熱議的焦點。

民間團體之所以肯認「素人法官」參與審判,是期待透過一般民眾對於「事實認定」的常識性思考,讓人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可納入到重大刑案的審理之中。這不僅讓職業法官群體能更瞭解一般民眾想法,以將此一經驗活化、擴大至既有的審判體系中;也使得社會大眾能更加瞭解司法、審判的運作,從而共同建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秉持著上述理念,「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提出以下7點建議,希望國民法官制度能夠持續進步:

  1. 律師公會應該對會員律師就國民法官法案件及刑事量刑辯護,提供更加完整的教育訓練及資源。
  2. 司法院應協助加強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功能,提升整體扶助律師的辯護品質。
  3. 司法院應盤點障礙者擔任國民法官的需求,發布指引提醒各法院提供適切協助。
  4. 立法院應盡速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節」的修正,以促進相關證據於國審案件運用的妥善及周延。
  5. 各法院應依個案需要,在「審前說明」階段向國民法官說明人權公約、反歧視等人權及法治觀念,以建構公正、無歧視的法庭。
  6. 各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採「分層隨機抽樣」以使候選者的性別比例趨於一致。
  7. 司法院應以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的權利內涵為參考架構,列出公平審判的過程要件和結果,以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效與並持續檢討。

一、消弭「檢辯不對等」,成國審案件當務之急

目前的「國審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法扶轉介或指派律師。但目前由於律師辦理此類案件的意願偏低、專業經驗也較少,尋覓不易。好不容易找到有意願的律師後,往往已臨近第一次開庭行「準備程序」的時間,後續的庭期也相當緊湊。我們也接獲律師反映,有在「審理期日」前夕才拿到鑑定報告的狀況發生。在時間不足的安排下,將直接對於被告的辯護及權利造成不利影響。

相較之下,等待被告的是精銳盡出、國審案件經驗豐富、已長時間投入偵查的檢察官團隊。這樣的對抗,恐使國民法官在法庭上看到「一面倒」的情形,而這也已經在現實中真實發生。

除此之外,我們也發現,實務上有發生「檢察官在傳喚員警到法庭作證前,已經有跟員警通過電話,但卻沒有相關紀錄可供開示」的情形。這也顯示了現行制度下,被告及律師在取證上的困境。就此也可發現,舊有的刑事案件困境,會在國民法官法庭上被放大。例如現行法未納入「私選鑑定」的制度,使被告及辯護人難以挑戰檢方的鑑定專家(如:法醫、精神科醫師)而陷於不利情境。就此,目前於立法院待黨團協商的「鑑定節」改革案,也有盡速通過的必要。

對此,我們呼籲律師公會應就國審案件及量刑辯護,提供會員更加完整的教育訓練及資源。各法院的庭期安排,則應該留給辯護人充分的準備時間,才能盡量避免在「檢辯不對等」的情形下展開審理。對於司法院來說,加強法扶的功能,提升整體扶助律師的辯護品質,而非擴大約聘「公設辯護人」以單純地滿足辯護案件的需求,則是當務之急。

另一方面,既然客觀上目前無法立即提升被告能獲得的辯護品質。因此,被告是否一定要受「國民法官」審判?尤其在被告已經認罪的情形下,確實有檢討空間。

二、國民法官組成多元化,量刑妥適成關鍵

除了準備時間不足外,辯護資源及工具的缺乏,也透過「國審案件」被曝露在大眾的視野下。舉例來說,目前的國審案件大多未爭執犯罪事實,而是想要爭取較輕的刑度,但「量刑」一直是台灣刑事訴訟制度中較為不足的一環。從歷來判決書的記載篇幅及論理方式,顯示了法院較不重視對科刑證據的聲請及調查;就辯護來說,律師也因此較無意願對此多所著墨,並也少受到這方面的培訓。

目前所採行的國民法官制度,除了讓素人法官決定「有罪/無罪」外,也要一同決定被告的刑度。然而,根據個案案情要判多重,其實脫離了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如果沒有對應、嚴謹的量刑程序,將嚴重影響被告的權利。

上述情形,更凸顯了量刑程序及辯論的制度問題。一審有確實採行「量刑前社會調查」或「量刑鑑定」的重大刑案,仍相當稀少。而法官量刑時,會參考過往全台法院就類似罪名、案情的刑度(即「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如何在法庭上進行適當的呈現及辯論這些統計數據,實務上也沒有穩定的作法。

相較於職業法官由法官學院定期進行公約、人權等教育訓練,國民法官如何具備基本的性平、族群等人權概念,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也須建構配套措施。舉例來說,新北地院的「單親媽媽殺子」、「遭家暴而殺夫」案件中,均含有性別平等及女性社會角色的議題在內。如何提醒、避免國民法官的「偏見」或「對性別角色的偏頗期待」,都會大大地影響對事實的解讀及量刑的輕重。

我們認為,未來在「審前說明」階段向國民法官簡介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時,也有必要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對於人權公約、反歧視等概念,進行基本的說明;並於審判的釋疑及評議中,落實「司法相關人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能力建構計畫指引」的內容。

三、採「分層隨機抽樣」,平衡候選國民法官性別比

在新北市「遭家暴而殺夫」的國審案件中,我們也注意到本案雖涉及到女性的受暴處境,但6名的國民法官中,卻有5名是男性。據了解,此一懸殊的比例,是因為一開始被抽出、到庭受選的「候選國民法官」,性別比例即不平均。

當然,由於合議庭組成的規模不大,本身就很難要求其組成可以有「代表性」。但既然「性別」此一普遍的影響因素,已經於各層面在在顯示其重要影響,我們建議在國民法官的「抽選階段」,就應以「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預先避免來候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過度偏向單一性別。

四、友善法庭,重視障礙者擔任國民法官的需求

除了性別比例之外,我們希望法院有做好準備,使障礙者也能順利擔任國民法官。障礙者要進入國民法官庭,除了自身意願,還要考量法庭上能夠提供的支持服務是否充足。

不同的障礙者有時需要不同的支持人力,包括手語翻譯、聽打服務、個人助理、視力協助員等。在《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規定,手語翻譯、聽打服務人員可以以「通譯」身分在法庭上出現,其他的協助人力則未納入法規考量。又協助人力是否能在秘密評議的過程中提供協助,也未明確。我們希望司法院參考聯合國「障礙者近用司法國際原則與指引」,發展出適用於國民法官法庭的操作要點,並在法庭納入必要的支持人力,讓障礙者也可順利擔任國民法官,展現多元的觀點。

五、成效如何評估?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制度應該進行評估。評估的方向,除了調查民眾對參與司法程序的觀感、以及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度以外,我們認為也應評估被告是否充分享有獲得「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國民法官制度牽涉諸多審判實務的變革,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卷證不併送、當事人進行、集中審理等,對審檢辯三方都造成衝擊。在這個審判環境變動之中,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是否受影響,應全面、仔細地加以評估。

我們建議以聯合國的權利內涵為參考架構,列出公平審判的過程要件和預期結果,並對參與國民法官案件的審檢辯三方(包含國民法官)進行訪談;並透過法庭觀察,了解法庭活動的實際情形與理想狀況的落差,分析制度設計與實際操作之相關因素,並提出成效評估及檢討。

出席名單
林永頌/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施行聯盟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林俊宏/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施行聯盟副召集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張哲誠/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研發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