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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要運動、不要傷害 終止體育暴力,正視兒少體育政策需求

文/立法委員陳培瑜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人本教育基金會

立法委員陳培瑜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辦公室與人本教育基金會,今日於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合辦「要運動、不要傷害;終止體育暴力,正視兒少體育政策需求」公聽會。邀請體育學者、體育產業代表、家長代表、兒少團體及教育部官員,研議如何透過制度,改善兒少運動訓練環境,可以真正符合兒少的需求和安全。

兒少往往是運動最主要的參與者,但在體育訓練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卻十分常見。人本教育基金會蒐集近兩年內的新聞和處理案件,就有多達十起以上的暴力事件。

荒謬的訓練要求,是無知?還是故意?兒童的訓練安全誰把關?

2021 年時,台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放任沒有教練證,也不具備兒少訓練知能的何聰樂,以教練身分在柔道委員會所屬的基層訓練站訓練兒少柔道。最終導致黃姓幼童被要求接受「被雙吊袖摔100次」極度不合理的訓練,並且因為拒絕而遭受壓制、拋摔等殘忍不人道的處罰下,腦傷致死。上情業經刑事、民事法院確定。

事發當時引發全國轟動,身為事主的台中市柔道委員會還稱「此事與有無教練證無關」;如果連具備官方身分的地方體育協會,都親口說出證照也不能保證有基本教學知能,知道小孩子不適合被摔100次,那到底誰才能為孩子的訓練安全把關?

以訓練為名的體罰,誰才能認定?

台南市某國小學生參加校內桌球社團,因練習分組比賽未獲得前3名,被處罰鴨子走路繞球桌三圈。其中一名學生患有「硬纖維瘤症」,並且穿著腳踝的護具,也跟教練說剛開完刀。但教練仍讓其完成處罰,導致事後學生腳無法出力,恐有截肢風險。校方委由中正大學成立校外調查小組,卻認定教練的目的是體能訓練,並有詢問該生是否願意,動機過程與結果均不符合體罰。

新北市麗園國小游泳教練於訓練時因為學生停下來,向他丟擲浮板,擊中學生頭部,造成其眼角膜受傷,以及事後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受害學童姊姊也表示,教練經常會體罰。學校調查結果也採納教練稱「是因為要提醒學生,而向水道丟,不是像人丟」,認定未有體罰。

學校在已知悉此案的狀況下,還任由教練自行保管錄影,最後監視器畫面全部遭到刪除,導致教練用浮板丟學生的畫面只有模糊翻拍的片段畫面,也使得其他體罰部分難以取得證據。且學校拒絕將調查報告提供給家長,就算家長訴願勝訴而能拿報告,也只取得大部分被遮蔽後的報告,上情皆經監察院調查糾正。

運動中的身心暴力經常用體能訓練來包裝,然而真正的運動訓練是根據科學,要避免選手受傷,才能增進運動表現;暴力對待不只可能傷害小運動員的身體,更會造成其心理的創傷。這麼簡單的理論,調查小組卻不能察覺,就是因為欠缺真正的運動科學背景和知能。運動中的不當訓練、身心暴力,事實上需要有其運動科學領域的人員來判斷,更需要有明文的程序,才能保障事件能夠受到公正的處理。

體罰遭解聘,卻還能繼續教球?

2019 年台北市內湖國小桌球隊教練長期以掃把毆打學生臀部、用球打臉、要求進行特定動作等方式體罰,經學校調查屬實並解聘後,該教練仍在校外的桌球教室對兒少進行體育訓練。人本教育基金會因此多次詢問台北市體育局,承辦人員也表示確實無法可禁止該教練自行教學。

在2022 年,台北市清江國小足球隊教練體罰學生,嚴重程度達到違反《兒少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要件,並經社會局裁罰公告。學校解聘該教練後,該教練仍然自行經營俱樂部球隊,於課後使用原校場地,持續訓練兒少,甚至持續擔任台北市五人制足球協會理事長,使用設立在清江國小校內的辦公室。

未能以兒少為政策思考主體的體育行政單位,如何能真正有效的保障孩子運動學習時的安全?

同樣的問題,存在多年都無法解決,核心的原因即為我國對於兒少體育政策的思考以學校為分工,校園內對於教練的法規越訂越密,但對於學校以外,目前已成為孩子們課後運動訓練選擇主流的校外體育課程與運動團隊,期間的問題亂象與困境,卻置若罔聞。

無論是不適任運動教練,根本沒有建立調查、處理和追蹤制度;將不適任教練可以流竄於民間場地、繼續自行授課。小選手的安全,只能靠家長探聽或靠運氣。而面對發生在孩子們身上不幸事件,卻僅選擇仍以自身的本位主義分工,僅選擇透過對於既有之特定體育團體的教練講習納入一小時課程兒少課程要求的敷衍做法作為對應,而未能以整體兒少需求為核心思考對應政策,更遑論對於未取得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證仍能在坊間教學狀況毫無對策,對於整體兒少體育訓練現場問題根本性的缺乏認知。

因此立法委員陳培瑜、立法委員范雲及人本教育基金會,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提出《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方向,要求體育署正視兒少體育政策需求:

一、 要明文禁止身心暴力、不當訓練,並且要有相對應的罰則;
二、 確保教練要具備兒少運動訓練的專業及安全知能,才能訓練兒少運動。
三、 建立不適任教練的調查及追蹤制度,確保不適任教練無法再從事兒少的運動訓練。
四、 透過兒少體育之行政組織之建置,訂定相關政策與規範,並可涵蓋至所有運動項目及場域,包含非特定體育團體、民間運動場館、俱樂部、社團。

其中陳培瑜委員已經有提出修法提案,人本教育基金會也提出民間版草案,共同呼籲體育署要盡快負起建立制度的責任、拉起防線,完善保障兒少安全的制度,不要再有孩子,因制度的不足而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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