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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停止迫害林園長記者會

文/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

(2024年1月5日於行政院前)

台中市黎明幼兒園林金連園長十多年來已遭受到台中市單元二自辦市地重劃的迫害,其幼兒園的土地及地上物恐將不保,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都將強行遭致剝奪。如今他的另一事業「林之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後稱林之泉公司)」在彰濱工業區的租轉購方案(006688方案)也橫遭「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的無理阻撓,該局拒絕以原承租價格來進行承購,致使其20年來的投資都將全部化為烏有,其生命也因此陷入極大的絕境。面對政府全面的違法迫害,我們無法坐視,因此緊急召開此次記者會,公開及控訴「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違法殘害林金連園長的作為,希望社會大眾能夠重視,並還林金連園長一個公道。

一、006688方案: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

林之泉公司座落於彰濱工業區,其設廠土地乃是源自於民進黨過去執政時期的「006688承租轉承購方案」,依據當時民進黨政府的承諾,土地出售價格將是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根據《自由時報》「006688轉購價看漲 彰濱廠商揚言抗爭」(2012/12/05)報導:

鹿港彰濱工業區廠商協進會昨召開理監事聯席會,理事長賴博司表示,○○六六八八專案是九十一年、民進黨執政時推動,官民之間白紙黑字、契約並經法院公證,不能因為改朝換代,後朝隨便祭出一條後來發布的法條,就要推翻前朝政策,讓台灣廠商活不下去。…久鼎液化石油公司總經理蔡慶忠當場拿出當初的招商廣告單,寫著「土地出售價格以原承租時間之售價計算,越早租越划算」,人民信賴政府才投資,如今因馬政府的離譜作為,讓他們感覺受騙,情何以堪?

另,又根據《大紀元》「彰濱工業區由租轉買 採原承租價」(2012/12/27)報導,也有相同的內容,當時並承諾工業區廠商打算由承租轉承購時,將以當時承租價格採計:

原本彰濱工業區內採『006688』土地租金優惠方案,但面臨政府重新審議地價的打算,引發許多廠商憂心地價大漲而吃不消,26日立法委員王惠美邀請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舉行公開說明會。杜紫軍會中宣布,未來工業區廠商打算由承租轉承購時,將以當時承租價格採計,不影響廠商權益。

二、民進黨立委當時嚴詞批評國民黨政府:政府誠信破產 根留台灣幻滅!

據此,民進黨立法委員當時曾於立法院內召開公聽會,嚴詞批評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如林岱樺委員批評「政府誠信破產 根留台灣幻滅」新聞稿,呼籲經濟部秉持契約精神 提供「廠商以承租時地價轉承購工業區土地」:

隨著台灣經濟發展,許多工業區優質廠商陸續在台站穩腳步,「006688」方案為台灣經濟建立優良體質,也創造了數十萬的就業機會,許多過去受惠於「006688方案」的廠商希望能買下廠房及土地,作為根留台灣長久發展之用,當初與工業區簽訂的合約也載明「土地售價按原核准承租並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基準審定之」,卻面臨工業局反悔要以目前市價為標準來審定廠商由承租轉承購的價格,此價格標準一改,將對工業區廠商帶來數十億的損失,嚴重打擊企業體質,引起廠商極大的反彈。……

臨海工業區鼎基化工負責人林勳臺首先感謝在場的立委的支持,以及工業局「006688方案」對台灣產業的幫助,林勳台也提出過去許多媒體對於006688方案的報導,證明當初政府是以「廠商可依原租約議定的售價由租轉購給廠商」作為宣傳招徠廠商,林勳臺並以鼎基化工為例,公司在台設廠32年,共有600名員工,地上物投資超過20億元,中小企業絕對是台灣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之一,需要政府的支持,也希望政府不要改弦易轍,擅自更改施行已久的措施,對真正根留台灣、努力經營的廠商造成龐大損失。

三、政府修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應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額作為出售價額

據此,經濟部於民國96年7月11日進行公告(經工字第09604603440號),其主旨為:「預告修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十三條」,主要是在第十三條第二項增加了但書規定:「但該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且為該措施實施後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者,應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額作為出售價額。」其說明欄則指出,「惟倘該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措施承租者,且於該措施實施後由工業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者,因取得成本並未增加之考量,即得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款作為出售價額,爰修正本條第二項。」

經濟部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9604603980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其第四項:「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後之申請承租者適用之。」

四、過往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並無「依原核准承租之投資計畫書所載樓地板面積」為承購之要件,而是只要建蔽率達百分之十即可承購

另,遍查過往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並無「依原核准承租之投資計畫書所載樓地板面積」為承購之要件,反而是該辦法第15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先租後售,指承租人於完成第一期建廠建蔽率百分之十以上且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後,辦理承購工業區土地者。」(附件七)林之泉飲用水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30日申請租轉購時,其樓地板面積為829.51平方公尺,建蔽率為12.6%,已經符合該辦法的規定。雖然該辦法後經全文修正,但也未曾出現必須以滿足「原核准承租之投資計畫書所載樓地板面積」作為承購之要件,因此,經濟部以「依原核准承租之投資計畫書所載樓地板面積」為承購之要件,並不合法。

五、結論:應以林之泉公司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價額作為出售價額

基於《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及該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依法應以林之泉公司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價額作為出售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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