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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針對「交通部春節後推道安三支箭」籲請更細膩處理 以真正提升行人安全

國外實際應用國際編號E12行人穿越道內照式標誌與行穿線照明之道路設計-Google Maps/Felix Sommer/2021/01

文/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

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對於交通部 2 月 7 日新聞稿「交通部提升行人安全 春節後推道安三支箭」籲請交通部更細膩處理,以真正提升行人安全。

一、行穿道照明非僅靠顏色變更即可確保安全

據交通部新聞稿,「『路段為黃光,路口改為白光』為換裝原則」,本會查閱了德國標準及國際做法後發現,行人穿越道(行穿道)照明安全性並非僅通過顏色轉換即可達成。

籲請國家留意更多細節,包括行穿道與道路照明色溫差異,如德國便有規定,行穿道照明色溫需異於道路照明,並有黃、白兩種顏色可選。

此外也須確保色溫範圍、光線指向性,或是避免光線均勻性不佳導致駕駛人視野受影響,以及光汙染、是否需延伸至人行道更深處增加駕駛人反應時間、夜間不得閃爍避免眩光‧‧‧‧‧‧等等許多細節。

本會已透過多種管道向交通部提供國外工程規範及成效,呼籲交通部參照已受國際驗證之作法,盡速推出具法律強制力的照明標準,以利各級政府依循。

除此之外,德國及部分先進國家更對「無行車號誌之行穿道」有更完善規範,例如:設置行人庇護島、規範駕駛人目視行穿道兩側的視野距離、採用內照式照明的聯合國行穿道遵行標誌(編號 E12 標誌)等等。

唯有構成完整、高能見度的行穿道設施,配合具強制力的法規,才能真正保障行人安全。然而 E12 標誌已被交通部正式表示不納入我國法規,本會對此舉深切表示遺憾。

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政策使全國各地設計元素不一,以及拒絕納入國際法通用的行穿道標誌等因素,都將使駕駛人無所適從,進而讓我們的交通環境陷入惡性循環,下一代仍深陷行人地獄。

二、路口行穿線與停止線的淨距規範需根據科學

據新聞稿「路口行穿線與停止線之淨距」部分,本會也曾於 2024 年 12 月 17 日向交通部提供美國在 2 車道以上之淨距與視野距離及範圍關係概念圖,以供參照。

本會認為,單純「朝修正以 2-3 公尺」視為完整修法並不充分,籲請交通部根據科學計算,以最高速限換算足夠視野距離及範圍之淨距的表格,供各級政府依循施作。

此外,當行穿道前有相鄰車道的車輛停等時,駕駛人必須具備防衛駕駛觀念,即「能以確認有無行人及隨時停止的速度來超越鄰車」。本會呼籲政府應同時在駕訓及考驗標準納入,交通 3E 互相配合,方能構成完整的行人安全環境。

三、透光不等於看光,安全返家才有隱私可言

我國目前關於車窗透光規範,雖有以下法律規範,但僅有計程車車窗黏貼隔熱紙設有罰則,並不具備強制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7 條:「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4 款:「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處新台幣 900 至 1800 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範第 39-1 條第 8 款:「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目前國人於購車多基於避免曝曬以及隱私需求,大量黏貼透光度低的隔熱紙,導致視野遮蔽,已成為道路事故主因之一。當低透光度隔熱紙已大幅影響公共利益,則國家便有義務對此制定相應規範,盡量撇除對駕駛視野之干擾,保護人民。

儘管先進輔助駕駛系統(ADAS)能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但回歸車輛駕駛本質,乃是立基於駕駛人之判斷,且迫使已出廠車輛回廠加裝系統顯然更不切實際、所費甚鉅,故管制隔熱紙透光度為最切實可行的做法。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10 條:「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檢驗制度。」,本會就交通部決心管制隔熱紙一事予以肯定,但也呼籲交通部應廣納各界意見,邀請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參與,參照國際法規定擋風玻璃及前側車窗之透光率至少為 70%,並就整體交通環境之安全為出發衡量其餘車窗透光率下限。莫使此事雷聲大、雨點小,最後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