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

原民要自治、討回傳統領域 台東各部落行動中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原民要自治、正名及自然主權,陸續向政府宣示、行動中。今(11/19)多個在地原鄉部落自治團體以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等原團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開記者會,分別就布農族Balalavi家族在向陽山插樹枝宣示傳統領域、台東魯凱族達努瑪克部落原地建鄉以及台東阿美族馬蘭部落百年竹帆船文化「馬蘭自治號」啟航典禮,表達其原住民族民族意願的強烈展現。今天各代表要向中華民國政府呼籲:盡快與原住民族協商,推動落實「原民要自治、正名及自然主權」的各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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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蘭自治號竹帆船

馬蘭自治號竹帆船。圖片提供:馬蘭自治推動委員會

「…以前我們從玉山到南投,從很遠的地方經過。從雲那邊到這裡,經過花蓮、經過台東,一直到高雄。天神,這個地是祢送給我們的,養活我們的地方。天神,我們聽從你的話,好好照顧這個地方直到現在。看到這麼多的山,已經不好了、被破壞了。請天神傾聽我們的訴求,我們要重新回來,好好照顧祢給我們的這塊地。所以我現在在這裡,插下樹枝做記號,我們要重新回來使用這塊。」
-文自引用自影片《我們要重新回來—拿回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卡法司牧師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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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法司牧師向天神喊話。圖片截錄自影片《我們要重新回來—拿回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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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法司牧師在向陽山的宣示。圖片截錄自影片《我們要重新回來—拿回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利稻教會的卡法司牧師,屬於布農族Balalavi家族,他在10月25日時帶領家族回到傳統領域向陽山,邊向天神說明邊插下樹枝宣示,要在三個月後收回土地主權。卡法司牧師表示:「為何要收回土地?布農國沒有跟中華民國協議合談關於土地這件事情,殖民政府是用欺騙、恐嚇手段來搶奪土地。」他繼續說:「不要期待我們會遞送什麼文件,因為我們並沒有協議協商過。我們不會多要、不會欺騙也不會搶奪。原本屬於我們的土地我們要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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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陽山。 圖片截錄自影片《我們要重新回來—拿回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達努瑪克建鄉自治推動委員會主委蘇金成說:「達努瑪克部落國訴求原地建鄉。」他表示,達努瑪克部落是台東縣唯一魯凱族部落,人數約3000人,已達同是魯凱族的高雄茂林鄉、屏東霧台鄉區域人數。達努瑪克部落被編在平地鄉,由漢人擔任鄉長,政治參與上人數弱勢。蘇金成不平的說:「傳統領域兩萬多公頃土地,有一級木的地區被林務局掌管,台電水力電廠在這裡,回饋金也都給鄉公所;台東市區飲用水有百分之七十來自我的部落,我們擁有那麼那麼好的資源,卻沒有任何決定權,為何不能獨立建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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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消失百年的阿美族竹帆船文化,「馬蘭自治號」將於11月24日正式在台東海濱啟航。竹帆船的推手之一的馬蘭自治推動委員會主委羅福慶回憶,他說他自己在中國的歷史上找不到自己的族群,回頭找阿美族耆老 ,重新找回「阿美族國度」。他說,外來統治者換來換去,阿美族則是在這裡開展自己的制度。他設計「祖靈旗」,用國家制度形式,在豐年祭進行儀式。從九月起,馬蘭部落就找了八十歲的五位耆老開始製作竹帆船,從採竹、削皮、彎竹、埋沙等做船身的過程,以及用林投葉製造風帆,噴煮葉片、削刺、曬乾、編織帆葉等,再再展現耆老的智慧。阿美族竹帆船的意義就在於,海上也是阿美族的傳統領域。羅福慶說:「我們耗費多年,空有自治,實際上仍是做為附屬的民族在生存。我們守法,卻約束了真正的文化發展。政府很多法律典章制度跟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抵制,統治者沒有真正了解原住民。」

馬蘭自治號竹帆船照片 (3)

馬蘭自治號竹帆船。圖片提供:馬蘭自治推動委員會

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青年Falong表示,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73年即曾做出歷史性判決:對於被殖民的民族,自然資源權是民族自決權的基本要素。其判決原住民族的土地權繼續存在,原住民族有權要求殖民政府將土地歸還。而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Falong強調,今天的記者會就是民族意願強烈的展現。他批評,我國行政機關一直推託說原住民族就算有民族意願,但沒有其他相關法令,屬於立法怠惰,行政機關礙難照辦,他認為這是錯誤的解釋。Falong說,按照已經國內法化、在台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少數族群的文化權不可以被剝奪。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3號一般解釋中:文化表現有很多種形式,包括與土地資源使用相關的生活方式。Falong認為,既然原住民族與土地資源使用相關的生活方式被歸類文化表現,同樣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11項所保障範圍。「更何況我們有強烈的民族意願展現,將屬於我們的還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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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張正修表示,地方自治跟原民自治有差距,原民擁有獨自的文化資源,其決定權跟一般自治不太一樣。他提到原民自治的政策及制度設計,在台灣沒有人在研究。更甚者,他認為原運在社會上是有普遍共識的,但是碰到要立法,在現行體制下,公務機關的不作為,以及許多人的利益考量,導致於原民自治相關法制難以制定。張正修提到許多國外的經驗可做參考:英國經驗及近年蘇格蘭獨立公投,早在1997年,英國讓蘇格蘭成立自己的議會,甚至在中央有「蘇格蘭部」,蘇格蘭自身的權現只有不斷的增加。連其蘇格蘭的法律及教育制度都跟英國都不一樣,是自己決定。張正修再舉例,原住民族應思考跟漢人混合的地方權利該如何分配,可以參考北愛爾蘭的作法。平地鄉的部分,若地方制度有困難,國外習慣用特別立法,可跳過地方政府的監督,但張正修說,台灣很多官員都不希望如此,因為太保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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