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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

新移民需要友善的司法及人權環境
~看見新移民司法及人權處境記者會~

【時  間】2014年12月11日(四)下午2:00~2:30
【地  點】立法院 中興大樓 103會議室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之1號)
【當 事 人】大陸配偶梅大姊、越南籍配偶小燕
【出  席】 立法委員 尤美女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 肖小翠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 洪滿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祕書 林瑋婷

司改會就大陸配偶梅大姊涉犯侵占罪之案件,協助其提出再審,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再字第1號開啟再審,今日終於以103年簡上再字第1號宣判其無罪,此代表對新移民極不友善的台灣司法,有了重大改變,實值肯定。

梅大姊遭一名自稱為其過世丈夫之子的男子小詹提告侵占,因梅大姊意圖變賣過世丈夫所留下之遺產,熱水器及洗衣機各1部。原審法院採納小詹的主張,從而判梅大姊犯侵占罪,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

再審改判之關鍵為:法院經調查後認定,小詹並非梅大姊過世丈夫之子,無遺產繼承權。小詹究竟是否為有繼承權之人,乃侵占罪成立與否之前提要件,梅大姊曾多次向原審法院主張,法院卻未予調查。

此顯示新移民被捲入微罪案件時,可能面臨的司法處境:法院對微罪案件不見得願意認真調查,弱勢被告難以有效向法院主張對已有利之事證。

一旦獲有罪判決,縱使是微罪,對新移民影響即非常嚴重。因現行的《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2款,都以「無犯罪記錄」作為新移民取得台灣身分證的要件。

以越南籍配偶小燕之案件為例,本案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上字第23號判處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月。然據小燕的說法,其於喪夫後認識一位有意與之交往的男性,該名男性表示因做生意需要多隻手機門號,故請小燕提供居留證辦理手機門號。誰知該名男性竟透過該手機門號進行恐嚇,致小燕被牽連。小燕因該罪名而無法取得身分證,一旦出境即喪失居留權,且於其子女成年時即會遭驅逐出境。

身分證之取得涉及國民基本之權利與社會福利之保障,除有重大理由,不應限制之。新移民可能因各種生命境遇,意外背上刑事罪名。不論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剝奪新移民取得身分證之權利,實屬嚴重侵害人權。再加上目前法院對弱勢被告涉嫌微罪之案件處理草率,更顯得以微罪為由剝奪取得身分證之權利,欠缺正當性。

去年尤美女等立法委員已將外籍配偶權益相關之國籍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而本案因內政部及法務部之阻擋而尚未能通過。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為歸化我國之條件,尤美女版修正草案則刪除原條文中易流於恣意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品行端正」,改為「無犯罪紀錄。但受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宣告緩刑或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或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既能顧及國民安全之維護,又避免將易遭司法草率處理、侵害法益甚微或主觀無重大惡性之微罪案件,設為申請歸化之要件,從而過度限制移民人權。

尤美女立委指出,國籍歸化影響當事人權益甚深,現行歸化要件之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流於恣意解釋、標準過於嚴苛。尤委員舉例說明,過去南洋姊妹會曾經遇到的微罪案例,如:越南籍配偶小江在下班途中,因天雨路滑,騎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已被前車輛撞倒在地的行人,致其重傷不治死亡;小江提出歸化申請時,因上述過失致死案件,被認定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遭駁回。另一位外籍人士小紅,於工作過程中,將玻璃窗靠置於走廊牆邊,行人不慎撞上玻璃倒下受傷,小紅被告過失傷害成立,亦以不符「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而無法申請歸化。

因此,我們共同呼籲內政部及法務部應正視移民人權,勿再阻擋修法。而主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陸委會,亦應盡速檢討陸配相關修法草案提交立法院審查,以維移民人權。

【新聞連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林瑋婷 0932022159

來源:民間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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