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大學企業化、學費去管制  高教工會反「高教創新轉型條例」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教育部今年六月底完成「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報行政院審查,號稱因應高等教育面臨少子女化的衝擊,提供大學運作更大的彈性,協助高教創新轉型。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7/15)開記者會檢視草案內容,認為此條例內容荒謬無理,企圖讓大學企業化、學店化,鼓勵大學舉辦衍伸企業,更甚者讓學費自由、高學費化。高教工會痛批,教育部草擬此條例根本是放寬大學法律管制規定,去除公共、法定監督,把教育當商品販賣,獲利的不是家長師生,而是讓校方董事會、合作企業對象便宜行事,更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的借屍還魂。高教工會訴求行政院應全面退回「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要求教育部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更應全面實行公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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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書涵詳細拆解「高教創新轉型條例」內容。第1-13條談「創新」,陳書涵卻說「根本不創新」,教育部想推動去管制、學費自由化政策。高教工會就條例內容提出三點質疑:

一、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11條:「試辦創新學校為鼓勵師生創業並協助產業創新,得以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透過創新計畫推動衍生企業,參與經營。」陳書涵說:「推動衍伸企業」到底是在辦學還是辦企業?企業經營邏輯是賺錢,但賺錢是可以挪用高等教育嗎?高教工會質疑,若校方日漸趨向營利目的,如何確保對大眾有幫助、有著社會整體貢獻但是卻無法營利賺錢的公共知識研究在大學場域有生存空間?

二、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10條:「試辦創新學校為強化產學聯結…向主管機關申請校地提供參與創新計畫之校外合作對象進駐或辦理公司登記,作為共同研發、實習訓練或新創事業之場。…」
陳書涵反問,學校難道還當起了「包租公」?當初各大學辦校,可低價承購國有財產當校地,目的就在於公共教育;卻在此條例中允許可承租給企業、辦理公司登記?「學校可以出租土地獲利、圖利財團,怎能確保讓學生擁有公共學習空間?」

三、高教創新轉型條例草案第7條:「試辦創新學校向參與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核算創新計畫所投入及引進之實際資源、對學生之效益、獎助學機制等事項後定之。」陳書涵表示,現在大學調漲學雜費都受到教育部高度管制,以檢視學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審查。然而本條例中讓「學費去管制化」,就是教育部試圖擺脫政府要提供公共資源、提供監督管理職責的意志。「把教育當商品販賣,有辦法提升教育品質嗎?還是讓私人企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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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創新轉型條例」14條之後屬於大學退場「轉型」部分。陳書涵表示,教育部退場轉型政策毫無檢討、改變,本條例的設計更讓私校不願好好辦學,只以獲利為主:學校辦倒了,私校可以任意轉型,轉型不成可以拿慰問金了結。她以退場私校永達技術學院近日提出的轉型計畫為例,永達董事會將提出轉型為社福事業,涉及地目變更,還未獲教育部准許。 本條例草案中讓學校可以迅行變更地目,可改用都計法第27條:指涉重大天災事變緊急、配合國防經濟需求、重大建設等條件比照變更。陳書涵說:「一間退場學校轉辦社福事業是天災或重大建設嗎?這樣為退場私校獨開法律後門,根本是圖利私校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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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管中祥表示:「高教創新轉型條例內涵就是把大學資產送給財團、把教師當免洗筷、把學生當提款機的法案。」管中祥提到,高教工會已經多次向教育部建言,少子化解決問題不是讓大學教育市場化,應重新調整生師比,讓師生有良好就學、專業發揮的教學環境。教育部應思考大學教育更該走向公共化,投入更多公共資源,而不是讓無心辦學的私校藉由此條例走後門,甚至撇清辦學的公共責任。

教育部制訂草案過程僅花半年時間,從今年一月初開始,歷經三次工作圈會議都是與五大協進會(公私立大學、公私立科技大學及專科學校等代表)討論,沒有師生或家長相關團體參與討論。四月中則是在兩週內辦了全台四場公聽會,條例草案內容卻絲毫沒有根據公聽會後意見修改,反而是工作圈會議就已經定案的版本。

高教工會認為教育部整個草擬過程黑箱,尤其是原本教育部本來在條例中放進保障被資遣教師條文,要求停辦學校應提供老師優退慰助金,卻在與五大協進會開會後由強制規定改成非強制規定。高教工會認為,任期不到半年的內閣不應該放任教育部偷渡危害高等教育的法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毛治國應全面退回草案。

附錄:

該法案「一月份」與「四月份」的版本:

 

新舊版本條文對照表
舊版第十五條(一月)新版第十五條(四月)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學校應提供教師優退慰助金;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合併時,應由政府及董事會各提供二分之一教師優退慰助金。整條刪除。
舊版第十六條(一月)新版第十六條(四月)
經教育部核定停辦之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應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教育部提供部分補助。前項優退慰助金之發放標準及教育部補助比例,由教育部定之。私立大專校院經主管機關核定 停辦、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其教職員依據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時,學校法人得提供教職員優退慰助金,並由主管機關提供部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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