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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留髮不留頭(路)? 保二總隊惡意解雇長髮員警

內政部警政署104年8月31日警署督字第1040125687號函

文/警察工會推動會

12月16日,保二總隊召開考績會,決議將長髮員警葉繼元免職,我們認為這個免職決議不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且充滿報復性手段,嚴重侵害基層員警的工作權益,不但拒絕讓委任律師現場辯護,也不讓當事人有陳述機會就做成免職決議,我們對保二總隊如此粗暴之行徑嚴正抗議。

長髮警察—葉繼元:

有些人會建議說那你是不是調到刑事單位比較好?壓力比較不會那麼大。但是,其實我一開始擔任警職就是來到我們保二現在的刑警大隊,且一開始我就是綁著馬尾來的。當時就面臨了很多壓力,如大隊考績會也曾希望我剪髮否則將評定實習不合格而不錄用、任職期間送了報告上去也是被拒絕、期間爭取此事卻也換來一些莫名的懲處等。而我在被調到核四廠後也曾到其中的刑事小隊,但是告誡、處分還是不斷。我想,調到刑事單位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蓄髮這件事對我來說,它是讓我有安全感、感到愉悅、自在的,這樣良好的身心狀態,讓我能更專注於工作上,也能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於人民。7年來不斷地爭執、申訴,並不是我想找機關或是長官的麻煩,而只是希望機關能改善對性別友善的環境,也希望自己可以好好的工作,盡力完成國家交付給我的任務。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蕭農瑀:

葉繼元因為蓄髮在三年內被記了38支申誡,長官表示有損警察形象,違反警察內部規定,類似這樣任意懲處的情況在警界屢見不鮮,無論是買便當、沒有對報案民眾奉茶、長官主觀認為觀感不佳、不接受關說都曾有基層員警被記懲處。

有的人說,規定就是規定,你身為警察就一定要遵守,真的是這樣嗎?其實,警察系統內部有非常多不合理的制度、內規,規定的內容對於勤務完全沒有任何助益,今天長髮警察葉繼元面臨的儀容規定是一個例子,其它內規像是如垃圾桶不能有垃圾、桌上不能有東西、機車的零件不能生鏽,都只是在危害讓基層員警的工作。長官在訂定這些內規的時候,並沒有站在基層的角度去考量、不是為了勤務的需求訂定,純粹是為了建立自己的威權,要求基層員警服從。

也有人說,如果基層針對制度反映意見,那上級該怎麼管理警察? 我們同意團體內部有管理的必要,但是管理規則不該完全是由上而下、沒有商量空間,內部管理規則應該由最了解工作狀況的基層員警與上級共同決議、共同協商。唯有如此,警察才不會是只接受命令的機器人,而是有思考與改變的可能。

今天,基層員警反映規定不合理,並不是一味的為反而反,而是為了讓自己值勤可以更順利、可以給予民眾更好的服務。政府作為基層員警的上級,定訂了許多內規來管理基層警察,可是在第一線服務民眾的是基層員警,長官並不了解民眾的需求。這也是為什麼應該讓基層員警與政府、上級來協商,基層員警需要怎麼樣的內部管理規則,才能讓自己專業的服務民眾。

這次事件反映了警察內部對於服儀內規的不合理性,頭髮長度並不影響勤務專業,社會上也有許多民眾認同這樣的觀點,警察系統或說警政署應該去思考制度改變、基層與上級共決如何可能,警政才有可能真的改革。

 

台灣TG蝶園–高旭寬:

1. 長髮警察的新聞出來之後,引起很多討論,有人說:「這不是性別問題,是紀律問題」,「他不是因為長髮被免職,而是因為不服從服儀規定,又屢勸不聽才會被免職」,我相信大家一定可以聽出這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就像清朝實施「薙髮令」,要人民把頭剃成滿人的髮式,著滿人的服裝,留髮不留頭,你能說薙髮令與民族文化無關,純粹只是紀律和秩序的問題嗎?

2. 「性別刻板印象」經常被當成管理手段,管理你的性傾向、管理你的性別認同、管理你的使用空間、群體和身體感受,當然也管理你的服從,性別通常不會單獨存在,但是性別無所不在。有人說:「要不然你去變性啊,去變成女警就可以留長髮」,很明顯男警女警在頭髮的「自由度」上不一樣,女警的頭髮可長可短,警大的葉教授會懷疑女警頭髮長度太過自由會沒有紀律嗎?應該不會吧,長髮只要綁好整理好,還是可以整肅儀容很有紀律呀!而且依照服儀規定女警如果留長髮是要梳髻的(梳慈濟師姐那種包頭),但是我們看到的長髮女警都是綁馬尾,都違反服儀規定,但是他們並不會被懲處,如果這些天大的差別待遇不是性別歧視,那什麼才是性別歧視?

3. 保二總隊說:「警察的服裝儀容要符合社會觀感,才能跟民眾建立信任關係,所以不能讓男警有長髮的空間」,這也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因為社會觀感會隨著時代而改變,我們從雅虎奇摩做的民調數據看來,一開始一兩千人投票的時候,有八成的民眾支持男警有蓄髮的空間,後來保二總隊發動警員灌反對票,但是即便如此,現在5300多的投票數中,仍然有67%的民眾支持長髮警察,這就是現在一般民眾的性別觀念,就是「社會觀感」,保二總隊如果真的認為服裝儀容應該符合社會觀感,就應該要修改不合時宜的規定,怎麼會反過來用自己古板的性別觀念來打壓葉繼元呢?

另外,保二總隊說警察是行使公權力的單位,要有威儀,要比一般人更守規定,才能讓民眾信賴,但是我們想說,民眾能否與警察建立良好關係和信任感,是取決於警察能否提供好的服務,繼元說過,長髮可以讓他的身心安穩,進而在工作上有好的表現,這樣的需求為什麼在警察管理上不被採納?難道我們希望警察只是服從命令的機器人嗎?如果我們只有一種死板板的警察,要如何服務各式各樣的民眾?又如何能夠建立信任關係呢? 保二總隊堅持執行這種過時的、無助於勤務的管理規則,到底有什麼好驕傲的?

4. 有人說美國警察的服儀規定也是男女有別,男警也不能留長髮,想用這樣的理由證明台灣警察的服儀規定是合理的,但問題是美國又不是台灣,美國沒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沒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台灣比人家進步,為何老是拿倒退的例子來打臉自己呢?

5. 有人說規定就是規定,不能破壞規矩,但其實警察的服儀規定並非鐵板一塊不能改變,2014年底(去年底)修改了女警的服儀規定,不用強制穿裙子,雖然比學校校規晚了十多年,一直到去年才明確修改,但實際上在勤務工作上很早就讓女警可以穿著長褲,不會因為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很清楚,這種警察管理規則的修改並不需要大費周章地打官司搞訴訟,端看警政署是否願意面對現實社會的改變和以及警察同仁的需求,我們希望可以藉由長髮警察的案例,打開男警刻板服儀規定的空間。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楊適瑋:

我今天為什麼來到這邊,是因為我的兩個身分,我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也是一般民眾。 身為一般民眾,我期待國家培養出能維護秩序但不和社會背道而馳且照顧人民需求的好警察,但葉繼元因蓄髮被解雇的案子,反應出我的期待是不可能的,保二總隊在意的並不是繼元的工作表現,而是在意的是他有沒有聽話、有沒有服從紀律。

身為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我深刻體認到警察、消防體系裡的紀律只是為了維持統治權威、長官需要,而非基層需要。這些內部規範可以是很小,卻很深刻地限制一個人的蓄髮權利,如葉繼元解僱案;它也可能是每天擦車、洗底盤、保持垃圾桶沒有垃圾的要求,卻讓消防員更加過勞無法好好救人;它甚至可能是普遍影響每個基層的工時規定,長官要求你停休你就得停休,台北市消防局也曾試圖在一夜之間要消防員每月多上班120小時。

基層員警、消防員是第一線面對民眾的工作者,最了解如何可以提供民眾最好的服務與照顧。所謂內部管理的精神也應該是能讓基層員警、消防員好好執行工作、服務民眾。在這個具體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到葉繼元因蓄髮能更有自信、耐心地服務民眾,甚至還有民眾主動表達對他的支持。但是,長官卻為了自己想像中的「民眾觀感」,一邊剝奪基層員警工作權,同時任意修改工時規範,強迫基層加班過勞,間接影響民眾安全。

所以我要說的是,所謂紀律與規範,從來不該是鐵板一塊,如果是為了警界與社會的進步,它都該考量基層與人民需要,並開放讓基層參與討論的空間。

葉繼元解僱案,已經由警政署保二總隊做成決議,接下來送交上級機關警政署作最後決定。警政署若決議免職,那就大局已定了。葉繼元當然可以不符判定,走複審程序,依序向警政署、保訓會提出異議,並進入行政訴訟。但我必須說這是一條更為艱辛的道路,警政署與保訓會等行政機關通常會做出偏向行政機關的保守決定,而進入到行政法院通常也只審免職令的程序是否有問題,而非做成免職令的實質申誡內容是否合理。我們消防員徐國堯也是挑戰消防管理權威被記42支申誡免職,至今仍在救濟這條路上努力著。這是一個考驗警察機關能否回應社會情勢,照顧基層員警與人民需求,而讓體制更為進步的機會,而警政署就握有這樣的權力,我們要呼籲警政署傾聽基層員警與社會聲音,莫做出錯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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