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學生審課綱落實國民學習權

文/郭復齊(國立臺南一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立法院於2016年5月17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學生代表納入教育部課程審議會成員,此舉引發各界議論,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學生還在學習階段,不贊成由高中生訂課綱,學生意見可在公聽會上表達。如果學生避難趨易,學力豈不岌岌可危?」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謝國清則認為「學生是利害關係人,學生提早了解與參與,是有幫助的」 ,而臺中一中的校友賴彥丞則撰文批判臺中一中校長「太輕忽高中生的獨立思考能力」,賴彥丞認為「隨著民主的深化,高中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已漸趨成熟」社會各界對於學生參與課程審議,似乎有許多想法與考量。

以下我將從法治規範、民主審議及實際運作等三個面向探討課程審議會納入學生代表的重要性。首先從法治規範的層面來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保障兒童的程序參與權利,認為兒童有權利對影響其自身的事務發表意見,並要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對待;第13條保障兒童對事務的表意權,不因兒童的身份而受到不當的限制。此規範都表明兒童對於涉己事務有參與、表意的權利,攸關兒童學習與教育的內容,自然應該要尊重兒童的意見與聲音。更何況,我國《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為實踐教育目的與宗旨,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而非代為決定的責任,因為教育的核心應該在於「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而不是由國家決定孩子未來的方向。因此從法治規範的角度來思考,學生作為學習的主體而參與課程綱要的審議,本就為實踐國際公約與現行法秩序的作為,具有法治的正當性。

再者,從民主審議的規範角度而言。民主的價值在於溝通與說服,協商與討論,政府的公共決策應該是透過反覆的思考辯證,最終產出的結果才能具有民主正當性。在民主決策之餘,自不可忽略專業的考量,當代公共事務繁雜,專業分工有其必要性,公共決策需要考量專業意見。然而民主討論並非與專業對立,民主審議原則中本應廣泛蒐集資料納入討論,反過來說,專業人士也應該走出象牙塔,以簡單明瞭的方式將意見陳述給大眾知曉。正如同當代臺灣社會對司法制度、醫療制度以及其他專業領域的批評,專業意見必須要能與多數民眾對話。

中小學校長認為學生會「避難趨易」、反對人士則認為學生「沒有專業」,這些認為學生沒有能力參與課程審議的觀點,正是如上述將專業人士與一般民眾對立,認為民眾無力參與公共決策。但公共決策一直都在我們的身邊,舉凡社區事務、地方治理、國家政策都涉及到公眾事務,不可能只有專業人士而沒有民眾參與。民主審議的目的不是要民眾盲目選擇,而是在充分溝通、知情討論下表達差異與共識。學生或許沒有課程設計、教學評量等專業能力,正如同家長團體代表也未必有教育專業能力,但同樣身為公民社會中的一份子,學生與家長代表都有參與公眾討論的能力與責任。中小學校長及反對人士觀點真正的問題在於「如何去評斷什麼人具有參與公民社會的能力」,現行法秩序下對於人民參與國家政策決策過程採用年紀的劃分,認定年滿二十歲才能有投票權。然其他多數國家年紀已經下修十八歲,顯示年紀的劃分有其盲點。環顧過往歷史,更不乏以財力、教育程度或其他因素作為劃分,實際上卻只是權力者鞏固自己政治決策能力的作為。當參與公民社會的能力標準無法清楚而有效劃分時,僅用「學生能力不足」此一不明確的觀點試圖排除學生代表,並不妥當。

最後,從實務運作的角度來看。綜合反對者意見,多半都認為「學生可以表達意見」,但對於學生代表成為課審會一員感到憂心。如果從實務的審議運作來看,過去課綱微調的經驗即可發現,現行臺灣社會的公聽會通常只是「政府聽到民眾的意見」,但政府是否有效回應,是現行公聽會制度無法落實的一環。透過學生代表成為課審會一員,確保學生在審查過程中有發言的權利,更能保障學生代表可以透過組織運作索取資料、提案、追問等,都能夠使學生意見更能充分表達。以大學內學生實際參與校務會議、課程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的運作來看,一旦當學生享有出席、提案、決策的權利時,校內行政人員必須正式回應學生的提問及其他請求,而非只是以打哈哈的方式,任憑喜好決定是否回應。若課審會實際上加入學生代表,將有助學生更有效參與,且課程審議以委員會的形式運作,可避免單一意見主導政策決定,只要委員遴選過程中能避免政府單一意見的介入,並落實委員會議決過程的正當程序保障,集體決策的委員會性質應可廣納意見而不至於做出偏頗的決議。

整體而言,學生參與課綱審查,不是民粹的開端,而應該是建立正確而良善民主審議制度的開端。我們應該把握這次的機會,落實民主審議的精神與價值,開啟專業與民意的對話,最終落實國民學習權,才能真正實踐以人性尊嚴為出發點的國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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