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人權還在路上?

圖/Delawer-Omar

文/黃盛傑(新竹市天主教磐石高中 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2015年9月一張跟隨父母逃避戰亂的3歲孩童不幸溺斃陳屍沙灘的照片,逼使歐洲各國正視對於難民人道救援的問題。2016年6月香港銅鑼灣書店店長,召開記者會控訴遭中國非法禁錮一事。筆者欲以此二人權事件,略述國際間難民保障之人道救援組織與規範,最後檢視歐洲人的人權實踐以及台灣在人道救援方面的準備。

壹、難民庇護之緣起

國際間對於難民之保障,可以追溯自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之國際聯盟,設立國際難民組織,並於1933年通過難民國際地位公約。第二次大戰結束後,難民保障之機構則轉為新成立之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聯合國大會相繼制定並通過難民地位公約、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等,明確制定難民之定義及保障適用範圍。

貳、國際公約對於難民庇護之相關規範

一、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因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宣示難民受庇護為基本人權以及除外規定。

二、難民地位公約

此公約第1條:「具有正當理由而畏懼會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分或政治見解的原因,受到迫害,因而居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不能或由於其畏懼,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的任何人。」

依據公約定義,主要限於遭到「人為政治迫害」的「政治難民」。庇護對象尚未包括因為天災、戰爭或其他經濟社會因素的「戰爭難民」或「經濟難民」。

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此公約第7條「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此公約第12條 「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

四、歐洲人權公約

歐盟於2004年制定難民庇護指令,指令中增加附隨保護概念,對於無法獲得難民資格卻需要國際保護資格者給予暫時之保護。

參、難民庇護應該依循的原則

一、禁止驅回原則

根據難民地位公約第33條:「任何遞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母國或其他國家」。

二、庇護尊重原則

根據領域庇護宣言 「人人為避免迫害,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

肆、難民庇護的人道假面

一、歐洲在戰爭難民的庇護上

從2011年敘利亞內戰伊始,甚至更早的波灣戰爭,即有大批逃離戰區尋求安全生活之戰爭難民,或從陸路或是渡海逃向歐洲。期間遭人蛇集團剝削、悶死貨櫃、溺斃海上新聞層出不窮,遇害人數絕非少數。直到2015年男孩童溺斃陳屍沙灘的照片大量流傳,挑戰世人心底的冷漠極限,逼使歐洲各國正視對於難民人道救援的問題。初期關注的是各國收容難民人數多寡比較,鋒頭稍歇陸續有國家關閉邊境,阻止難民進入尋求庇護。附加上恐攻活動頻仍,顧慮恐怖份子可能混雜於難民中,發動攻擊。2016跨年夜德國女性受到難民攻擊的問題等,終使得歐洲難民庇護政策轉向,部分國家反移民反庇護聲浪高漲,更加緊縮難民收容額度與邊界安檢措施。

2016年 3 月簽署的《歐盟與土耳其協議》提供各國選擇空間,是否為被迫離開家園的人提供照顧,或透過付錢以換取不提供庇護。然國際特赦組織發言人凱特·艾倫認為:「各國領導人正設法放棄他們的法律義務,這是非常可恥的做法」。

綜合歐洲經驗分析,提供難民人道救援,是自豪於民主人權價值的歐洲人的挑戰。

歐盟成員國間對於人道救援立場不一,寧可花錢請土耳其代勞安置難民。人權標準內外有別,實踐面未如理想面一般偉大。

二、台灣在政治難民庇護上

台灣與香港長年來在政治、經濟上皆面臨來自中國的威脅。香港銅鑼灣書店販賣依中國標準下的禁書,於是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銅鑼灣書店相關成員五人陸續失蹤,而後2016年6月被失蹤的店長出面控訴遭中國非法禁錮。就此一事件,香港面臨言論自由被緊縮,人身自由也受到嚴重迫害。香港銅鑼灣店長林榮基曾經表達:若要政治庇護會選擇台灣。

林先生乃屬於政治見解的原因,人身自由受到中國迫害。倘若他向台灣申請庇護,台灣政府應嚴肅看待此事。首先這是考驗我們自己對於民主、人權價值能否堅持。同時也是區隔兩岸政治制度、社會文化的示範。

惟根據2013年3月1日,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所發表第59號結論意見也指出,現行台灣在法制上尚未制定難民法,欠缺對於難民庇護的法源依據,亟待克服。檢索立法院公報,相關草案已經進入立法程序,期待難民法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俾使台灣早日承擔國際成員的責任,提供庇護,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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