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停止上班上課的政治決策與責任

莫蘭蒂颱風襲台,高鐵停擺影響返鄉人潮。圖/公庫記者張心華

文/郭復齊(臺南一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今年中秋假期臺灣接連遭遇兩個颱風來襲,莫蘭蒂颱風自南臺灣掃過,而馬勒卡颱風則對北臺灣造成影響。而在莫蘭蒂颱風來襲期間,臺南市罕見的於9月13日晚間宣布9月14日上午正常上班上課,但下午停班停課,賴清德市長則是強調決策是透過中央氣象局資料分析,上午未達停班停課的標準,因此正常上班上課,決策過程屬於「兩元思考」。

從賴市長的決策思考與現行法律邏輯,配合高中公民課程,可從以下兩個層面分析:一、法律規範中自然科學與決策關聯;二、縣市首長決策的政治責任。

首先需要釐清的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依據該辦法第4條,風災停班停課的標準有三項,分別為: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依據9月13日晚間22點中央氣象局的預報,臺南市9月14日上午風力確實未達標準,從科學的角度來看,賴市長確實依照科學證據做成「半天」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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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決定不是只看科學標準,否則電腦就可以取代市長判斷是否停班停課。以條文來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的用語是:「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注意法條的用語不是「應」而是「得」,表示縱使風力預測或雨量預測達到辦法所定基準,仍是由首長經正當程序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通知,政策的決定本來就需要人為的判斷,不全然由氣象局預估的標準為準。

再者,作業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正是授權首長在氣象局預測標準未達停班停課時,仍得參酌交通、水電供應狀況決定是否停班停課。依據9月13日晚間臺灣鐵路局的公告,12時至18時區間列車嘉義到潮州間停駛。

換言之,當賴市長做出「9月14日上午正常上班上課,下午停班停課」的決策時,便應該知道臺鐵於該時已經宣布自12時開始就停駛嘉義到潮州間的區間列車。試問賴市長是否有曾考慮搭乘火車而通勤的上班族、高中學子,當日中午十二點起停班停課,趕到車站時才發現列車停駛,又如何返家呢?臺南市政府直到9月14日上午才與臺鐵局協商,要求當日下午兩點前選擇數班列車是風雨情況提供服務。於是,一個以科學為名的「兩元思考」,不但忽略法條對於「因風災導致交通供應困難」授權地方首長發布停班停課的權力,更迫使臺鐵局為運送旅客而冒險提供服務。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說法,停班停課之目的在於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遇危難,更建議應將口語俗稱的「颱風假」更名為「災防假」,顯示預防災害的重要性。就此而言,選擇以下半天風雨達到標準才放假的賴市長,更應該思考預防災害的立法意旨,而不應拘泥於科學數據。風雨強弱是科學權威的結論,但估算人民返家的路途與風險就需要仰賴人為的判斷與決策。

其次,我們應思考縣市首長決策的政治責任。依據高中公民課本,公務人員須負起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前者指違法而需遭受法律咎責,包含刑事法律上的責任與行政法規上的責任等,公務員一但違法就必須面對判刑、罰金或申誡、記過、罰俸、彈劾、免職等處分。政治責任則是針對不違法但辜負選民的政策,面對民眾的指責,嚴重者需要道歉、辭職、由民眾提議罷免或面對在競選連任時遭受選民反對而失敗。

依據目前的地方制度法設計,縣市長應向縣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並率領一級單位主管提出業務報告,縣市議會得進行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此一報告義務與質詢制度的設計,於政治責任分類上又稱為「橫向負責」,屬於機關與機關間追究政治責任的做法。而人民對政府機關咎責的方式,包含透過輿論表達不滿或依法提出罷免等,則稱為「縱向負責」。 面對天然災害,地方首長有指揮防災的責任與義務,包含是否停班停課都是減少災難發生的重要決策,如果在此一決策中有所疏失,首長不但可能面對法律責任,更需要面對政治責任。

每次面對天然災害,民眾最大的盼望一定是減少災害,避免影響日常生活與各項經濟活動。身為地方行政首長的縣市長,率領地方政府防災、救災,指揮並完成各項決策,實屬責任重大。停班停課的決策確實對於工商業發展造成影響,然而在衡量各方利益之際,如何災害降到最低以符合法規決策的需求,須依靠縣市首長的政治智慧。除此之外更應該思考: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並未適用於一般勞工,近年來開始雖然推廣颱風期間停止外送、比照機關學校停班停課等,終究未能將勞工全數納入保障,決策過程或許更需要納入如何保障勞工的生命安全。期許即將開議的立法院在修訂《勞動基準法》的時候,不要只想到剝奪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更應該將天災保障納入勞動法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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