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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針對行政院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建議

文/AETU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行政院於2016年12月15日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針對此次通過的版本,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肯定教育部在維護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和工作權的保障上更往前邁進一步,於第十八條保障、鼓勵「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和加入基層工會」的權益,也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26條並列「禁止以派遣方式進用來維護教保服務人員」的基本工作權利。

針對該「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提出以下建議:

1.條例中資格認定繁複,回歸幼照法過渡條款認定即可

從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與師資培育法修正到現行的幼照法以來,教保人員的資格因法令而變革,且越來越複雜。本會一直主張,教保品質不良的原因乃是幼保職場薪資福利待遇不佳,致使流動率高,若讓資格複雜化導致銜接與離職回任的問題再度重演,只是雪上加霜。

2.讓「職前教育課程48學分」回歸大專院校四年課程

目前科技大學幼教師資培育管道幾乎所剩無幾,未來幼保科系的學生更少機會能在畢業前取得教師資格,矛盾的是,師資培育關了技職院校的師培管道,卻又開啟師培後門,即所謂「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本草案第9條,規定幼保科系畢業的教保員畢業工作須滿三年且要現職才能進修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也就是,現場工作者若要取得教師資格須一邊進修一邊工作,勞累程度恐不勝負荷,這樣非但無助於提升幼教品質,只會造成流動率加速,影響幼托品質。

本會認為幼托整合後,教育部理應將過往分流的教保師培育制度整併,將「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系科申請培育幼兒園教保員審認」的32學分與「幼教師資職前教育課程」16學分合併成48學分,且讓「職前教育課程48學分」回歸大專院校四年課程當中,教、保科系學生畢業後,以教師檢定考試與實習(教學演示)作為教師資格取得認定即可。

3.對於18小時專業課程研習應以鼓勵替代懲罰

第38條,針對未修足18小時專業課程研習的教保工作者進行開罰,本會認為這樣的開罰完全不合情理,實際情況,公幼教師可以運用公假的方式或者寒暑假去進修,私立園所的教保服務人員全年無休,甚至有些假日還要協助招生,並非私立園所的教保服務人員不願意將18小時修足,而是有太多現實的因素讓辛勞的教保服務人員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辦法達到教育部所設立的標準。現今法令一公佈,所危及是私幼現場所有教師及教保人員,本會認為應以鼓勵的角度,而不是變成一種懲罰,本會反對政府增修此條文。

4.罰緩訂定應符合比例原則

在第六章,罰則部分,本會認為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的罰緩,應考量不同職稱的收入所得做合理的計算,私立幼兒園的負責人除了有薪資收入之外,還會有營運的盈餘收入,在計算罰則時理應將罰款制訂得高於基層教保人員,尤其是第三十四條,幼兒園若進用派遣、未具教保人員資格或借牌等相關違規事項,應加重其負責人罰緩否則無法遏止幼兒園不斷違規之狀況,所以,本會認為整體罰緩的訂定需重新調整其比例原則。

5.幼兒管教與安全問題是整個園所的責任

關於全教總建議教育部將私立幼兒園教師納入教育部不適任教師系統管制,本會認為在園所中幼兒管教與安全產生問題不只是教保服務人員個人的責任,而是整個園所的責任,園所違法超收、人力配置不足、長工時、高壓力等等壓迫的狀況下,都是導致幼兒照顧品質不佳的原因,長久以來,公立學校的不當管教問題也未因設置教育部不適任教師系統的管制而有所改善。因此,本會認為,惟有教育部更積極推動幼托公共化的機制,改善台灣的幼托環境,如此,才有可能提升整體幼兒的照顧品質,減低幼兒園中不當管教和安全的問題。

本會還是認為整體「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內容,還是以〝培育〞、〝資格〞為主,對於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義務、申訴及訴訟的執行辦法,並未有整體性的制度規畫,僅以原適用之法令作為其規範依據,如此還是很難建立健康與良性發展的教保環境。

聯名團體: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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