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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一秒通報逃跑外勞、免附證據 移工團體痛批:蓄奴條款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灣勞工若不想幹了,理所當然的辭職換工作,不會被叫『逃跑本勞』,因為人本來就有遷徙的自由。」

昨(18)日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和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等團體組成的台灣移工聯盟(MENT)前往勞動部陳情,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讓雇主可以免提供證據就可以對移工「一紙通報逃跑」,事後撤銷註記卻難如登天,甚至勞動部要求移工要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逃跑。移工盟痛批《就業服務法》第56條就是假定移工跟犯人一樣沒有行動自由,讓雇主可以依此遣返移工。

移工盟揭露3位移工案例,都是人在雇主家中、公司宿舍或是曾打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要求協助,在仍聯繫、找得到人的狀況下,還是遭警方或移民署逮捕、冠上逃跑之名。勞團要求勞動部應立即面對爭議,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6條,以免淪為雇主奴役移工的手段。

雇主一秒通報變逃跑移工 移工要撤銷卻須半年

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神父阮文雄表示,他們也有接到兩位廠工案例,因為工人向老闆反應薪水有問題,雇主就通報逃跑。「他們今天沒有來,是因為他們身分是逃逸外勞,怕外出被警察抓。這件事對移工不公平,呼籲政府刪除56條,讓移工在台灣安心工作。」

移工盟認為,雇主通報只要書面申請即可,通報後警察或移民署逮捕不需要查證,等於是一張紙就可以變成蓄奴條款。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成員許惟棟提到,撤銷逃跑難如登天,除了雇主得親自取消,還要至少數個月、半年以上的公文調查往返才有機會取消。「更可惡的是,即便雇主同意撤銷、移工沒有逃跑事實,勞動部還惡意曲解56條法令拒絕撤銷逃跑,扼殺移工工作權與生命。」

移工盟行動劇,就服法56條雇主通報移工逃跑,猶如緊箍咒。

許惟棟說,勞團近日接到一個荒謬案例,一個越南移工被資方因業務緊縮,提出要求轉換雇主或是回國。越南移工選擇回國後居然被資方通報逃跑,導致他返國後無法再來台灣工作。「待在公司宿舍、雇主家、仲介公司都會被通報逃跑,現在不在台灣也可以被通報。」

移工盟發現,許多對資方來說「不聽話」的移工,不管是發生職災、提起勞資訴訟、等待轉換雇主或是打1955申訴,老闆可以利用《就服法》56條通報逃跑來對付,讓移工變成逃跑外勞,如同緊箍咒一樣,使之沒有反抗能力、任人宰割。

移工只要被通報逃跑後,移民署或警方可以用追捕重犯方式隨時逮捕、強制拘留,立刻將他們遣返出境,返國後也無法入境台灣。許惟棟說:「台灣雇主仲介將移工冠上逃跑名義,就可以剝奪人身自由、工作權、居留權、跨國移動的權利。」

警察到宿舍抓逃跑移工 找得到人還叫逃跑?

去年10月中,一名職災廠工F與資方有勞資訴訟,起因是廠工F工作時因機台故障,化學溶料倒到手上導致燒燙傷。發生職災後,雇主依法應給付薪資,卻付了一段時間後就不願意給付薪水,於是廠工F向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申訴,協助勞資訴訟。

職災廠工F手受傷在公司宿舍休養,被警方以逃跑外勞逮捕。

廠工F手傷開刀完後,住在公司宿舍休養,警察卻突闖其宿舍,表示他是逃跑外勞,須帶回警局。勞團發現,雇主通報F逃跑的時間,就是他對雇主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第一次偵查庭開庭的隔天。廠工F說:「如果我要逃跑,我不會留在公司。工作受傷後我無法工作,我只希望快點好起來、繼續工作,寄錢回家。」許惟棟說,職災發生後,F就一直待在公司宿舍,沒有離開也沒有逃跑意圖,警察卻依法卻沒有查證的抓走移工,是非常荒謬的情形,事後勞動部也無法撤銷逃跑,對違法公司也沒有罰則。

我是一個站在你們前面的逃跑外勞

漁工J說:「我是一個合法的工人,我站在你們前面。取消逃跑經過好幾個月也無法撤銷。已經5個月不能工作,趕快撤銷我的逃跑紀錄。」去年8/21漁工J面臨雇主與仲介要求強制回國,通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求助後,勞團依法通報勞工局、安置、開協調會、完成勞資爭議處理以及依法處理轉換雇主等,原雇主與仲介也願意支付積欠薪水、願意撤銷逃跑紀錄,反而是勞動部卻始終堅持漁工J就是逃跑外勞。

勞動部不撤銷漁工J逃跑紀錄的理由,第一:逃跑外勞必須回到原雇主處工作才可以撤銷逃跑身分,同意轉出其他雇主並不是繼續聘僱,無法撤銷。第二:漁工J雖曾在8/12打1955請求協助,雇主在8/15通報逃跑,要求漁工J證明8/15-8/17間沒有失聯的證明,才能撤銷紀錄。

移工盟痛批勞動部官僚,被通報逃跑的移工應該要回到原雇主還是轉出,只要勞資雙方達成協議即可,不該成為不撤銷的理由。許惟棟說:「最大問題是明明雇主違法強制遣返,通報逃跑也不需要負責任,勞動部卻反過來要求沒有逃跑意圖的勞工,自己得證明自己沒有逃跑。」

漁工J說:「我是一個合法的工人,我站在你們前面。取消逃跑經過好幾個月也無法撤銷。已經5個月不能工作,趕快撤銷我的逃跑紀錄。」

歷經半年撤銷逃跑 移工沒薪水、罹患憂鬱症

來自印尼的看護工N,用不流利的中文說著自己的處境:「為什麼仲介說我逃跑,我沒有逃跑啊?」去年6/2,看護工N無預警的被仲介從雇主家帶走,要求住在仲介公司,且必須支付吃住費用。然而看護工N並不想轉換雇主,也沒錢支付吃住費用,因此向仲介表明要住朋友家,獲得同意,卻在6/3時被仲介通報逃逸。其實看護工N離開仲介公司後就打1955求助,6/6就獲得勞工局轉介新竹希望職工中心安置,完全沒有逃跑意圖。

看護工N被通報逃跑後提起申訴,歷經半年的調查與公文往返,最後終於撤銷,卻導致N罹患憂鬱症,至今仍持續服用藥物。看護工N說:「我8個月沒有薪水,沒辦法幫家人。為什麼仲介這樣子?為什麼?」

來自印尼的看護工N,用不流利的中文說著自己的處境:「為什麼仲介說我逃跑,我沒有逃跑啊?」

要求勞動部修改蓄奴條款

國際勞工協會去年11/15就曾與勞動部開會協調修法56條一事,當時官員承諾兩週內提出解決方案。然而至今超過兩個月,不但沒有解決方案,類似案件還一再發生,國際勞工協會認為勞動部處理得更荒腔走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管理組科長葉明如出面接受陳情。面對勞團詢問「雇主通報是否必須依附證據」,葉明如說,向各地方主管機關填具申請書,只要符合56條的條件,客觀上先構成即可。若發現雇主通報有問題,事後再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調查。「雇主也是有提供不實資料的司法刑事責任。」

國際勞工協會吳靜如則回應,一個移工可以任意被雇主仲介,沒有提供證據、只要填表就可以「一秒變逃跑」,影響勞工日後長久的身分問題、入境找工作甚至司法訴訟問題。若移工不知道如何申訴,雇主根本不用負責任。「知道循救濟程序的移工是少數,這是勞動部立法上的錯誤,讓我們一起討論怎麼修法。」移工盟要求勞動部應盡速與勞團開會,研議《就服法》56條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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