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消防員徐國堯解聘案聲請釋憲 消促會批免職規範淪「打壓異己」工具

文/公庫記者江欣怡

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於2014年九月因當年度陸續被密集懲處42支申誡遭解聘,徐國堯與相關聲援團體認為是因為徐國堯於2012年參與籌辦爭取基層消防人員權益的遊行而受到打壓,自2015年起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和徐國堯一同展開救濟程序,至今已兩年,卻仍未能讓徐國堯針對各項申誡進行實質辯駁,今(9)日上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徐國堯解聘案義務律師團等團體前往司法院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會議補充釋字第243號解釋,彌補公務員在憲法上的訴訟權保障漏洞。

徐國堯解聘案義務律師團律師邵允亮說明,徐國堯免職案中有三項重要的憲法爭議,首先是徐國堯在短時間之內被密集懲處42支申誡,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僅有在一次懲處兩大過而面臨立即解聘的情況之下,當事人才能夠尋求行政救濟管道,要求進行陳述與申辯,因此,徐國堯的案件雖同樣是遭解聘,卻無法針對每一項懲處提起行政救濟,邵允亮認為這樣的規範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此外,1992年的大法官釋憲第298號解釋中已指出,對於公務人員的重大懲處處分可以提出行政救濟,而邵允亮批評,目前行政法院系統卻以1989年的大法官第243號解釋內容認定若是在記過處分以下的懲處則不須給予行政救濟的機會,因此今日的訴求之一便是希望大法官會議能夠補充釋字第243條的解釋,保障公務人員的訴訟權益。

邵允亮也表示,警察與消防人員有別於一般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公務員,在考績制度上採取年度結算的方式,警消人員只要被記滿18支申誡便直接免職,邵允亮認為此規定已嚴重影響警消人員在憲法上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平等(權)」,因此也希望大法官對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累積達兩大過即免職的規範進行違憲宣告。

記者會主持人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朱智宇提到,徐國堯自2012年的行動過後,經歷調職和解聘至今,過程中多次向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和考試院保訓會等單位尋求行政救濟未果,因此走上司法訴訟一途,如今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卻僅以「程序審案」,「程序審案就是,他不針對徐國堯的這42支申誡一一審查,反而只審查『是否達到18支申誡的免職門檻』,也就是司法不願介入調查『為何徐國堯遭受懲處』。」當事人徐國堯則補充,自2014年遭解聘後至今近三年,自己不斷向高雄市消防局反映無效,轉而向號稱「人權市長」的高雄市長陳菊進行陳情,也不見市府介入調查此案,而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中,有許多和懲處案相關的物證都被以「它是機密」為由而無法調閱、缺乏辯駁的機會,這也讓徐國堯質疑「是否只要長官看你不爽,就可以任意處分你,你也完全沒有申訴的空間?」

「警察或消防人員今天在使用18支申誡就免職的規範,我們認為是非常不合時宜、也非常侵害警消人員權益。」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楊適瑋說明現行免職規定的立法緣由,是由於過去立法時認為警消人員應比一般人有著更高的道德操守,「但我們認為這是非常弔詭的說法,好像變成警察或消防人員才需要被嚴格要求應恪遵法律,不能有犯錯的空間,但是一般行政的公務人員卻完全不用嗎?」他也進一步質疑,因被記18支申誡而遭免職的消防人員就是操守不佳嗎?楊適瑋認為並不見得,甚至可能讓此規範淪為行政機關「打壓異己」、「持續壓榨基層」的工具,他指出在徐國堯受懲處之後,讓許多基層人員不敢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也導致消防人力、設備上的不足無法適時改善,「在高雄氣爆發生的當下大家也看到,消防人力、救災資源的不足,造成應該執行的公安稽查沒有落實,最後受害的是全國的人民!希望大法官好好審視此案,還給基層一個應有的正義。」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今也代表台權會前來現場聲援,他認為徐國堯因為出面抗議消防員勤務安排過勞等不合理的規範,以集會遊行的方式來反映問題卻遭不當懲處,希望司法院大法官能站在人權保障的角度受理此案,讓更多基層公務人員的基本人權有所保障。「18支申誡就免職的標準有多麽容易啊!」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代表白警員說明,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條例》第六條規範,只要有服儀不整、言行讓長官覺得不妥就會被記申誡,也因此規範而讓基層人員的勞動權益受損。

會後,徐國堯與律師邵允亮一同將本次的釋憲聲請資料交給司法院派出的代表,對方則回應將依程序處理此聲請案。

【來函照登】回應徐國堯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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