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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攬才專法圖利企業 歧視藍領濫用實習

文/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境外生權益小組、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共同聲明:拒絕歧視性攬才法案
 
明(10/19)天將要審議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以下簡稱攬才法)政院版草案,說明中開宗明義述及人才出走問題,並老調重彈少子化與人口老化,期望以吸引延攬外國「人才」來解決人力與技術缺口,而忽略了臺灣無法留住並培養人才,乃肇因於青年貧窮以及薪資倒退,近十六年間GDP在168%的成長下實質總薪資卻甚至倒退了183元;加上國內許多產業因轉型失當,而停留在以低薪壓縮成本的低技術產業型態,才是人力資源出走與技術流失的根本原因,與臺灣是否有夠多的外國人來臺無關,妄想以吸引外國「高階技術人才」來解決臺灣的產業問題完全是搞錯方向了。
 
然而此次攬才法草案所要處理的開放內容,包含了自由轉換雇主與兼職、工作期間子女及配偶的權益,以及適用勞退與降低納稅金等規範,這些都涉及親權、勞動權等基本權益的開放與促進,也同樣是就服法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範的藍領移工所會面臨的問題。
 
攬才法第十條提供外國藝術工作者從事藝術工作一定的自由度,允許自由業與自雇者創作者能夠自行申請,這部分雖有助於外國藝術家來臺,但在勞動部尚未處理何謂藝術交流、何謂藝術工作前,基層承辦又對藝術行業的活動類型與勞動性質不了解時,僅以一條法規將所有藝術工作納入一個涵蓋各領域受僱者的法條中,仍然無法全盤解決外國藝術家在臺活動,以及相應而來繁瑣的認定與申請機制問題,希望行政院不要將科技、經濟、教育、藝術等產業都綁入此法一概而論,卻又排除藍領受雇者。針對包含藝術工作在內的所有外籍人士在臺藝術活動,勞動部與文化部應有一套完整的規範與認定機制,而非將藝術產硬塞入一套歧視性的法令之中。

然而無論在就服法或攬才法,都透過工種的切割對這些基本生活權益進行劃分,如果攬才法僅針對所謂的「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與「高級專業人才」開放保障,就是再次的延續了就服法中的歧視性劃分,將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在臺從事廠工、公共建設、長期照護與漁業的藍領移工排擠在這些基本保障之外,是在國籍與種族上對東南亞受雇者的歧視,也是對勞力密集的產業工作的歧視。
  
而第二十條開放外籍實習生部分,則在臺灣各產業長期濫用實習生的情況下不太樂觀,臺灣的實習生一般來說為無薪,有薪的也會比正職工作者低,但兩者的工作量卻一樣大,因而實習生經常被作為雇主降低人事成本的手段。這與臺灣無論是本國或境外學生在校實習長期被圈定為在年輕、短暫、彈性、即用即丟的邊際勞工有關,若無法使全體實習生落實適用勞基法,其實就是在助長企業更加濫用彈性勞動力。

此外我們也反對第九條,將年薪兩百萬以上者之綜合所得稅半數免徵,在現行政府稅收不足,以致教育及文化經費無法擴張的情形下,政府應大力向有能力繳納者提高稅額,以挹注國家教育及文化經費,且依據量能負擔原則,就算要推行減徵,也該向年薪兩百萬以下之外籍受雇者免徵,而非對這些有能力繳納稅金的高薪白領勞工減稅,既然在臺灣享有共同的工作與生活環境,並因此獲致一般臺灣受雇者都難以企及的高薪,就應繳納稅金回饋給臺灣社會。 
 
綜上所述,在攬才法規範橫跨各領域的外籍受雇者中,有些受雇者的在臺勞動被益加開放,有些則仍然被排除在既往的不合理規範中,卻不見對各產業與其人力需求的全面調查與影響評估,甚至加深了歧視性法規既有的劃分及歧視性質,以及延續了原有產業勞動力濫用的惡果,因此我們訴求:
1.停止歧視性劃分產業別,將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一至十一款所有受雇者納入攬才法適用範圍。
2.藝術產業的勞動與交流需要完整的申請程序與劃分標準,請行政院會同勞動部與文化部研議專門辦法與細則。
3.實習生原則上應全體適用勞基法之正式聘僱關係,並且應進行實習生之勞動檢查。
4.應提出各產業人力調查報告並進行衝擊評估後再行立法
 
聲明團體: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境外生權益小組TISM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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