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捷運工人罹潛水夫病 遞狀告北市、業者求償721萬

文 / 公庫特約記者 趙宥寧

22年前,台北捷運新店線壓氣工程未依流程加減壓,造成40多名工人明明沒有潛水,卻罹患了「潛水夫職業病」。事隔近四分之一個世紀,多數勞工雖已和資方和解,仍有9名罹病工人求償無門。今(8)日清晨,工人從花蓮北上,在律師吳俊達、學者及多個公民團體陪同下,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要求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亞建設公司依法賠償721萬元(每人81萬元),向罹病工人負責。

1993年捷運新店線一帶工程滲水下塌,為了降低成本、加速完工,北市捷運局首度引進壓氣工法,並由日商青木公司與台商新亞建設公司聯合承攬工程,在短短220公尺的地下坑道灌入高壓。

然而,工程公司卻未依「異常氣壓做頁危害預防標準」進行減壓程序,陸續造成工人因氣壓轉換生成的氮氣泡無法釋出體外,在體內四處流竄,導致耳膜破裂、骨頭發黑等「潛水夫症(減壓症)」隨年歲增長,日益嚴重。

資方和北市府去哪兒?

捷運工人潛水夫症在1997年經官方鑑定為重大公共工程集體職業病案例,1998年監察院也認定應追究承包商的違約責任。部分工人歷經三年集體抗爭後,分三梯次取得官、資、勞三方共同簽訂一人僅70萬元的職災和解金,還在台電大樓二號出口旁由政府主導立了個紀念文。

其中,來自花蓮玉里的罹病工人張孝忠雖已和解,但潛水夫症的併發症,讓正值壯年他已被醫生開立「潛水夫病,肌肉耗損及廢用性萎縮,喪失工作能力」。因此自2015年開始,張孝忠與捷運局重啟勞資調解,要求醫療補助及長期健康追蹤,以防病情更加惡化。後經勞保局認定捷運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捷運局卻表示承包商已完工結案,因此斷然拒絕。

而當年因「骨頭尚未發黑」被資方排除在和解名單外的工人陳順明、陳定安、朱志誠、羅義翔、李世德、李世憲、李國寶、朱金城等8人,如今每個人在骨掃描時皆出現了發黑症狀,且病情隨年歲加重,雖已符合當年青木/新亞公司的和解標準,自2016年起與北市府和新亞公司重啟協商,經一年多談判破局,資方更不斷提高和解要件,罹病工人決定出面提告。此外,張孝忠雖已和資方和解,但因身體逐漸惡化,醫師開出「已喪失工作能力」的證明,故另行提訟加重賠償。

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成員顧玉玲痛批,台北市政府認為自己是發包單位,將責任推給資方,但新亞建設卻說,當時的工程主要是已倒閉的青木公司在負責。

顧玉玲質疑,捷運工程是重大公共工程,原事業單位台北市政府,將工程發包後就可以不負連帶賠償責任嗎?而當年與青木公司聯合承攬的新亞建設,在北捷工程結束後,陸續承包多項市府工程,如:機場捷運、核四廠等,近年更榮獲交通部頒發的建商首獎,竟也無須擔負法律責任?

一面跑醫院,一面跑法院

罹病的捷運工人陳定安表示,雖然青木公司現場負責人曾被判刑28天,但「判他28天對我們工人有何意義?」陳定安感慨說,二十年來的痛苦,難道比他們的28天還輕鬆嗎?如今北市府、新亞卸責,青木公司倒閉,不得已才走上法院這條路。

委任律師吳俊達也表示,早在1998年時,罹病工人就和承包商與北市捷運局達成協議,「若工人能經過鑑定符合職業病要件,就必須按照補償協議來做補償動作」,如今工人好不容易得到醫生證明,現在卻看不到北市府和新亞公司有任何補償動作。捷運潛水夫症工人戰友團成員郭明珠則補充,在勞資爭議協調會中,資方明知《勞基法》中有規範連帶賠償責任,仍傲慢地說「那就到法院上去判阿!」讓這群工人沒有選擇,只能一狀告上法院。

委任吳俊達律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也到現場聲援,她以《勞基法》第62條內文指出,雖然政府轉包再轉包,但原事業主還是要負起共同連帶責任。邱羽凡強調,「營業工作可以轉包,但勞工的健康責任不能夠轉包」若公部門罔視法律,那國家還有什麼法律可以信任?此外,她也批評,政府諸如《勞基法》第62條的好法令不被重視,卻很效忠諸如變形工時、砍假等壞條件,怒斥政府非常不值得工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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