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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核能一廠如期安全除役 核廢貯存使用最高標準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台灣核電廠運轉執照陸續到期,核電廠順利且安全除役是台灣社會一致的期望。環保署今天(5/15)召開環評大會,分別針對爭議許久的「核能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三案)、「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第四案)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進行討論,本次會議是台灣能否順利開啟首次核電除役的關鍵。

民間訴求從未改變,台電應積極採納,儘速執行核電廠除役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盤點自2016年台電正式提出核一廠除役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來,一階環評小組審查會議舉辦過三場、範疇界定會議舉辦兩場、二階環評小組審查會議舉辦三場,民間關心核電廠除役的幾個團體組成研究小組,召開超過十次的小組會議,並提出民間版本的範疇界定指引表,發表共同聲明。團體關注的事項從未改變,就是台電必須從地方居民的角度,思考核電除役可能帶來的影響,並且要將在地居民的意見納入考慮,盡可能減少民眾對核電廠除役的疑慮。

2016年12月核一廠除役環評進入範疇界定會議,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提出七項訴求(詳附件),除了這七點訴求,民間團體也分別針對地質、土壤、取棄土、海岸地形評估、地下水、水質、核輻射偵測等環境因子提出調查重點,要求納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今天的環評大會若請台電再補件,希望台電能夠針對環評委員的問題,仔細具體的回應。核一廠安全有效的除役,是北海岸居民多年的衷心期盼。如果今天的環評大會就通過了核一除役環評,我們也請台電能盡速將環評審查結論及二階評估書定稿本,盡速檢送給原能會,原能會應在審查台電的除役計畫之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嚴格審查,並在一年內發給除役許可。

核廢貯存設計仍有疑慮,請台電採用最高標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停機已久的核能一廠兩部機組,運轉執照已於去(107)年12月6日及將於今(108)年7月16日到期,對於台灣第一次有核電廠進入除役階段,本會寄予祝福,希望除役過程一切平安順利,但仍要提醒:

1.核一用過核燃料乾貯場址,緊鄰山坡及乾華土石流潛勢溪,希望另覓相對安全之地點。

2.仍希望直接、全面採室內乾貯,不要先露天再室內貯存,並就材質、尺寸、重量等考量民間相關疑慮。尤其核二廠址曾挖到硫磺湧泉,設備應提高耐腐蝕能力。

3.就核廢料日後外運的分析,應考量台灣的環境條件;若台電已有屬意的最終處置場址,應將沿途可能遇到的狀況更全面、周延地考量。

4.用過核燃料裝填「前」,應先完成獨立的再取出設施,避免將有問題的用過核燃料運回既有燃料池。

5.台電規劃除役過程產生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將外釋再利用。然台灣曾發生輻射屋、輻射馬路等污染事件,且可接受的輻射劑量,常隨科技對輻射危害的瞭解而降低,希望有輻射物染的物質,就算劑量符合現行標準,也先在廠內靜置,不要外釋再利用。

除役風險不下於電廠運轉,應採最高度嚴謹的環境監測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指出,核一廠是台灣興建的第一座核電廠,運轉已近40年期滿,於2018年底運轉執照到期,全球的核電機組有 65% 已經運轉超過 30 年,未來會有 300 多部機組有除役需求,除役不是只有台灣才有的難題,是使用核電國家都必須面對的代價。核一廠一號機之運轉期限為2018年底,是最早面對除役的電廠,依據原能會核能電廠除役管理方針,核能電廠之除役應採拆廠方式,使廠址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並且至遲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25年,也就是2043年完成。

核電廠除役工程的漫長、複雜性與困難,並不下於核電廠的興建和運轉。除役過程需要大量的人力與預算,此外,工作區域也因輻射殘留,將讓第一線工作人員面對高度的健康風險。進行除役時的核電廠設備解體工作,很有可能因為解體施工的過程,將輻射排放到環境,讓核電廠附近居民及第一線除役工作人員直接暴露在輻射中。因此,對於台灣首次進行的除役環評,環團期待除役計畫的環評能過關,但也不容許急就章。希望能如期並安全地除役,環評內容必須包含嚴謹的環境監測,確保輻射不在除役過程擴散,輻射廢棄物管控不會外流、以及各種緊急應變措施、除役作業的監測如何更資訊公開,讓在地居民及環團參與及監督。

除役需搭配地方修復與再生,對在地的影響要有完整配套因應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指出,核電除役是地方居民期待已久並審慎關注的議題。長期以來,在法規限制與鄰避效應的雙重影響下,使得核電廠建廠至今,周邊地區的發展停滯不前,法規規定核電廠在除役環評通過之後,就能申請解除禁制區的限制,希望能夠盡速解除,還給地方發展的空間,環境影響在審慎評估後,能盡早通過,除役工作在安全無虞中如期完成。

國外在核電廠除役時,皆隨即成立地方修復委員會,投入經費做為修復或覆育地方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促進地方再生,臺灣也必須做到,並須將其放在行政院中央層級,尤其除役的過程冗長,整體核安監督機制要有地方居民參與,共同監督。

我們國家目前核廢料的處理與處置,從專責機構、核後端的管理基金、核廢料管理的法令,特別是低階、高階核廢料的最終選址辦法、中期集中式貯存設施的選址辦法,這些組織的組成、法令的制定要儘速研擬,並且在組成與制定前,須經全國民眾共同參與、表達意見,避免日後核廢處置上的爭議。

最後,從核電廠建廠以來,疏散道路都是地方民眾關心的議題,不管是從建廠開始喊到現在的芝投公路還是萬雙公路,電廠除役期間,核廢還是繼續貯存在地方,因此絕對是有其需求的必要,這是政府虧欠北海岸很久的逃生道路,雖然目前政府指示原能會去推動,但都還只是停留在評估的階段,原能會應該更加積極處理。

附件:核能一廠除役計畫範疇界定指引表

針對「核能一廠除役計畫」,民間團體認為核電廠除役精神應該是要把一個乾淨土地還給人民,核一廠對北海岸居民帶來近四十年的不安與威脅,如今終於要開啟除役計畫的環評審查,民團樂見核一廠早日除役,但也呼籲除役計畫的決策及作業過程應公開透明,尤其是針對放射性廢棄物的貯存處置及管理,更應提出具體方案及時程,並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

本案為台灣首次進行除役計畫,台電與原能會於10月在石門區公所舉辦的除役計畫公開說明會的資料多有謬誤,對低、高階核廢料的中、長期選址也交代不清,當地居民及環團都質疑核一廠最終變成核廢棄置場。針對台電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範疇界定指引表」仍有不足之處,民團認為應納入下列事項:

1.除役計畫不應包含其他電力事業用途之開發計畫,除因應除役需要的設施,不應有其他開發。如有,應切割出本計畫。

2.除役後土地應回復到開發前狀態,如要開發再利用之規畫,應與當地居民進行諮詢,並尊重當地居民之意見。

3.實質除役應該包含25年後的拆除物的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計畫。

4.高低階核廢料之貯存及運送應有嚴格管制。

5.除役作業的監測應由在地居民及環團組成。

6.公民必須能實質參與,有效監督管制體系及核廢料之管理。

7.台電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對當地居民、社會經濟及自然生態在四十年來因核電廠所遭受之損害,提出回復及補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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