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漁工未穿救生衣、落海死亡頻傳 勞團呼籲落實法令、強制安全設備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多個民團組成的「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今(8/29)天前往勞動部抗議,為台灣漁業、海鮮貢獻血汗勞力的漁工職業安全問題請命,認為漁船雇主普遍不允許漁工穿救生衣,導致漁工落海死亡事件頻傳,勞動部應落實勞動法令,強制規定漁船勞動者穿著救生衣,保障漁工的生命安全。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台灣漁船聘僱外籍漁工普遍發生高工時、高密度且低薪的勞動條件,工作環境處在狹窄、骯髒、潮濕的環境,並經常傳出被雇主苛扣護照、虐打、甚至生病死等重大違反人權事件。

去年5月台灣漁船「福甡11號」因涉及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的《漁撈工作公約》(ILO188號公約)被扣留在南非開普敦,是全球第一艘被指出因船上有嚴重人權剝削及非法捕魚情形而被扣留的漁船,嚴重影響國際聲譽。該船漁工受國際組織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 )訪問表示「這是地獄船」。(相關報導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則表示,2012年曾發生蘇澳籍逢富吉6號漁船一名印尼漁工落海死亡,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認為該漁工落海死亡原因,是未穿著救生衣,也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因此依勞動法提起公訴,並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船長林耀通,引發在地漁民不滿。許多漁民認為,穿上救生衣捕魚不方便,甚至可能被漁網勾到被拖下海「更危險」,況且普遍大家都沒穿救生衣,為什麼該案被罰?

「南方澳海巡人員沒有上船、在岸上巡邏時都穿著救生衣,或配備輕便型救生衣。」李麗華提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明確表示,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等措施。宜蘭縣政府勞工處卻針對逢富吉漁船一案表示,引用法條與漁業的現況有所衝突,法規上應有檢討之處。李麗華強調,關心漁工職安的民團都認為,中央更要將相關法律規範修改明確,不該有法律漏洞,讓地方執行法令上放水、助紂為虐,漁工工作時一律要穿上救生衣。

對於漁船雇主認為補漁行業「沒人在穿救生衣」的狀況,李認為,成本較低的保麗龍救生衣較占身體面積,造成漁民覺得行動不便,影響捕魚作業,妨礙工作速度,有時雇主甚至要求外籍漁工必須自行購買。為了安全考量,成本較高、數千元的輕便型救生衣較不影響工作,能在人落海後快速充氣、固定頭部,降低溺水危機,並爭取搜救黃金時間,若配備發報系統,能使搜救率更高。

「穿救生衣救命已經不只是外籍漁工的問題,包含失蹤的台籍船長。」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指出,這一個月內已經發生兩起漁船遭撞、15人失蹤的案件,分別是宜蘭籍漁船全億財1號5名印尼籍漁工及1名台籍船長、蘇澳籍鮪釣漁船進隆泰6號7名印尼籍漁工、1名大陸籍漁工及1名台籍船長。李麗華重申,漁船上的職安問題牽涉到15個家庭,勞動部應強力究責,在法律上修補漏洞,落實執法,保障人命。

「今年外籍漁工已經納入《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相關報導),工時、休息及工資保障都拿掉了,難道連命都要從《職安法》拿掉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說,《職安法》相關規範很明確,漁工有落水之虞就應該要提供救生設備,但是勞動部跟雇主都會說「勞動現場跟你們想像不一樣」,基於「產業特殊性」難以按照法令規範做,「人命都沒了,什麼時候才要看到特殊性職業才更應該要好好落實法令?」

資料照片:2016年境外漁工要求適用《勞基法》行動。境外聘雇漁工不被允許穿救生衣、雇主也不違法?

岸上勞檢沒用?出海捕魚去、勞檢管不到

針對民團的訴求,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一科科長陳志祺出面接受陳情,他表示如同民團陳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規定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一定要穿救生衣,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以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如果因此發生職災,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職安署統計,勞動部去年針對漁船勞檢150件,共裁罰5件,罰緩達15萬元,其中3件是漁工未穿救生衣。

面對民團質疑勞政單位「岸上勞檢」不確實,且不一定帶雙語人員,只跟台籍人員聯絡,應隨船到海上實際勞動現場勞檢等建議,陳志祺則說,勞動部有與主管機關漁業署召開研商會議,已對漁船作業進行安全宣導、輔導等。若漁工海上作業時認為有遭受不合理對待,勞動部有多語申訴專線 有多語專線,隨時受理勞工檢舉。

施逸翔提到,台灣漁船上的外籍漁工分為「境內聘雇」及「境外聘雇」,「境內聘雇」根據《就業服務法》引進的漁工,適用國內法令,但是「境外聘雇」則是在海外招募上船,勞動部宣稱境外漁工無勞動法令可管(相關報導),因此「境外聘雇」漁工不穿救生衣、雇主也不違法。陳志祺則回應,勞動部會再與各部會研議後回答。施逸翔認為,由此可見境外聘雇漁工在漁船上的生命安全更受威脅,沒有任何保障。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統計,2017年至今工會成員有6個落海死亡案例。目前已對外募款獲得吳尊賢基金會及副董事長吳亮宏捐款,購買40件輕便救生衣應急。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則呼籲,讓漁工穿救生衣保護安全,降低作業時風險是雇主責任,勞動部作為主管機關也要有監督的責任,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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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左)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一科科長陳志祺(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