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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保標章乾粉滅火器名不符實 環保署濫發、未抽驗且圖利廠商

文/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針對環保署濫發乾粉滅火器廠商環保標章一事,立法委員陳椒華協同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滅火器公會)以及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續追乾粉滅火器內含一級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及重金屬、乾粉回收機制,以及後續關於綠色採購標案圖利特定廠商的問題,要求環保署、消防署、工程會釐清爭點及改善。

針對結晶型二氧化矽的使用,目前消防署僅要求乾粉滅火器廠商自行送驗、提交SDS(安全資料表)「書面資料」,而無任何抽驗檢查;至於結晶型二氧化矽的使用,消防署目前也未訂定相關規範。由廠商自行送驗、自行揭露,但卻沒有任何公證單位驗證的機制,使得乾粉滅火器廠商不實登錄以及SDS造假的問題層出不窮,後續廠商再藉這份假資料申請取得「環保標章」,導致「環保標章」變成「斂財」的工具。

面對現有法規與制度的缺漏,再加上政府種種的不作為,陳椒華委員、滅火器公會及環團共同要求消防署及環保署必須對廠商、乾粉滅火藥劑,以及環保標章的取得與後續檢驗,採取更嚴格的審查。對此呼籲:第一,落實「後市場」制度,建立定期公布資料的機制;第二,建立交叉抽驗制度,以杜絕舞弊的情形;第三,建立第三方SDS公證單位驗證制度;第四,與國際接軌,修法防範滅火藥劑對環境的可能危害。

乾粉滅火器廠商登載不實,消防署「佛系管理」
去年七月,立法委員陳椒華協同滅火器製造及藥劑更換充填工業同業公會舉辦「乾粉滅火器含一級致癌物二氧化矽,消防署如何把關?」記者會,要求消防署應修訂法規,改善規範不周的問題,並禁用結晶型二氧化矽,但目前消防署僅要求廠商自行提交SDS,在後續也沒有對滅火器的乾粉藥劑施行抽驗檢查,也未驗證廠商提供的SDS是否偽造不實。

消防署遲遲不願擬定乾粉滅火器禁用結晶型二氧化矽的法規,使得部分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的乾粉滅火器仍在市面上流通,導致民眾在使用滅火器的過程中,可能會影響自身健康以及造成環境上的危害。

針對消防署對於結晶型二氧化矽的把關方式,陳椒華委員認為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僅要求廠商提交一份SDS資料是不夠的,消防署應對廠商提供的SDS資料進行查驗,此外,也應該對結晶型二氧化矽的使用設下落日條款,杜絕乾粉滅火器藥劑添入結晶型二氧化矽。

環保標章「佛系核發」 僅書面審查而無抽驗機制
在環保標章的審核過程,環保署同樣只要求廠商提交SDS書面資料,這種把審查責任丟給廠商自行揭露的作法,實是政府部門的怠惰。滅火器公會曾對已取得「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進行「後市場」隨機抽查,並將乾粉滅火藥劑送交公正第三方檢驗單位檢測,結果發現部分廠商的資料登載不實,某些乾粉滅火藥劑不僅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還含有其他重金屬成分。

對此,環保署簡任視察吳鈴筑表示,環保署在六月至八月,有針對取得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廠商進行追蹤和檢驗,根據環保署的查核結果,這些具有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並未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針對標示與驗證資料不符的問題,陳椒華委員請環保署將所有已核發「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進行採樣送驗。

針對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GHS)的部分,環保署《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滅火器」項目第3.2條明訂:「滅火器藥劑中不得使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判定具有下列危害警告訊息之物質:H400(對水生生物毒性很大)、H411(對水生生物有毒並具有長效作用)、H412(對水生生物有害並具有長效作用)及H413(可能對水生生物造成長期有害影響)……」簡而言之,持有「環保標章」的滅火器不能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影響。

但現有取得環保標章廠商所提供的SDS都非常簡陋,有的乾粉滅火器廠商甚至沒有提供毒性與生態資料,如:生物分解度、半數致死濃度(Lethal Concentration 50%, LC50)或其他佐證資料來證明乾粉藥劑不致對環境造成危害;與美國滅火器大廠Ansul所提供的SDS相較,台灣乾粉滅火器廠商提供的SDS並不夠完備,而環保署審查環保標章的流程也過於草率。

對此,陳椒華委員要求環保署必須確認公證單位的驗證資料有沒有錯誤,在會中,環保署也承諾會針對目前七家乾粉滅火器廠商的「環保產品」進行檢測,未來也會以每家廠商抽一項產品的方式來進行檢驗。最後雙方決議從七家乾粉滅火器廠商的「環保產品」中取兩份樣品,一份交由環保署來進行檢測,而另一份則交由滅火器公會來進行送驗,檢查兩個機構做出的資料是否一致。

乾粉滅火器環保標章真符合「低汙染、可回收」?
針對乾粉滅火器的汙染問題,在滅火器公會的查驗下,發現部分含有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實際上是含一級致癌物的有毒產品,在後續的使用上,可能會對使用者造成健康上的疑慮以及環境上的危害。乾粉滅火器廠商登載不實再加上政府機關的失職與怠惰,導致含有環保標章的產品並不見得達到「低汙染」的標準。

針對乾粉滅火器藥劑的回收問題,根據《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滅火器」項目第2.1條規定:「申請者應負責進行滅火器之回收與充填再使用」,易言之,獲頒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廠商應具備乾粉藥劑「回收與充填再使用」的能力,但台灣目前根本沒有處理廢棄乾粉回收再利用的工廠,也就是說,現有乾粉滅火器廠商並不具備「回收再製」的能力,《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滅火器」項目第2.1條規定根本無法落實。

取得環保標章,售價就能鍍金翻三倍?
滅火器公會表示,取得環保標章的乾粉滅火器價格約為市售產品的三倍,且因政府推行綠色採購,廠商此款環保標章產品僅販售給公部門,即公家單位招標採購係花費三倍公帑買環保標章乾粉滅火器,但卻含有一級致癌物!而且無法回收!

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當廠商提供的投標文件或者履約文件有不實的情況時,會向廠商沒收押標金或者追繳押標金;決標後發現,也可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這涉及到採購法101條的問題。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會中表示:環保署若發現廠商先前提供的文件有不實的情況,請環保署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資訊,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就個案裡面有用到這些文件的案子來進行調查;此外,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會發函請各機關注意上述情況。

滅火器公會質疑環保署濫發環保標章,讓含致癌物的乾粉滅火器漂綠,得以抬高價格專做公家綠色採購生意吸金!但產品卻又不符合環保標章不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的要求,這不只是濫發,而且還圖利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