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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拒絕污名化 精神障礙者並非不定時炸彈

文/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精神障礙者權益委員會籌備小組、社團法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兇殺案,社會總會聯想到該名兇手是否為精神障礙者,且兇手總會說自己是因為幻聽、或妄想、或幻覺、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等因素而犯案,不論是近期割喉案還是醃頭案皆為如此,甚至因為媒體的不眠不休地日夜報導,以至於社會大眾久而久之第一時間習慣於聯想到:又是精神病患者殺人了!甚至出現較為偏激的言論:精神障礙者應該建檔追蹤以防哪天他們會病發殺人!但是社會大眾試想過幾個問題嗎?精神障礙者其實就在你我的身邊,甚至說社會大眾想過哪天也有機會變成跟我們一樣是精神障礙者嗎?答案肯定是沒有的!

首先,精神障礙者通常因為某些因素(多巴胺、血清素等)導致病發時,情緒或思維與平常不太一樣,而這種病發情況通常持續一周至兩周,甚至更長時間,因為病發維持時間較久,已影響生活作息與身體機能而達到障礙等級,然而,透過藥物、心理諮商與持續復健等方式,可以使該狀況減緩,恢復到康復狀態,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就算是一般人被激怒而激動或是心情不好而憂鬱等情緒表現,精神障礙者亦會有此等情緒表現,無須將其定義為病發,而反社會行為並不是屬於精神疾病的一種,甚至是當一個人面臨無法克服的壓力或是生活上面臨的壓力逐年增加,長久下來亦會造成憂鬱症,因此,現在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成為精神障礙者。

第二,台灣已將國際公約(如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而公約皆明文規定需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一切歧視,如刑事訴訟法早年使用舊名詞「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來形容心智障礙者(包含智能障礙或精神障礙者),意思是於行為時,若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至於無法判斷行為時之行為,法律有權以剝奪或保障等名義來加以限制精神障礙者的相關權利,而近年來相關法律亦陸續修法,改以使用『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來保護心智障礙者的權利,再再顯示精神障礙者(不論是否領有手冊或證明)於非病發時一樣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亦間接去除精神障礙者的標籤與汙名,但我們的社會依然對精神障礙者存在相當大的污名與標籤,顯然去汙名與去標籤需要從教育著手。

第三,政府雖然對於精神障礙者制定(或修正)了多部法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等)亦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但社會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瞭解不足夠,導致精神障礙者的汙名化與標籤逐年加深,甚至是傳媒不了解精神障礙者,以至於每每發生重大凶殺案,第一時間便聯想到精神障礙者,甚至將其反社會行為貼上了『精神病患』的標籤,而真正的精神障礙者並不會像社會所想那般會如此隨機殺人,彼此之間並沒有明確的因果關係,根據國外資料顯示精神障礙者現實感喪失的狀況下造成病患自傷及傷人的危險性,涉及自殺或自傷的比例甚高,為一般人口自傷、自殺的100倍以上,然而涉及傷人或殺人的比例則極低,為一般人口的1/30以下。即使是最危險的精神障礙者暴力發生率只有萬分之五,遠低於一般人一生中發生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的機率。

除此之外,即使精神病患有暴力行為發生,該行為也不一定單純是由精神病所引起,往往是還合併了其他的風險因素,如:酗酒、藥物濫用等。除此之外,也可能是受到嘲弄或是受害之後的反擊,然社會對於精神障礙者的錯誤理解,以至於恐懼、汙名化、標籤化精神障礙者,導致精神障礙者的就業等相關權益受損,甚至是拒絕回診,只因為害怕其汙名與標籤,顯示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的汙名化與標籤急需去除。

最後,由衷希望社會還我們一個該有的尊嚴,切勿凡事與精神障礙者做上等號的錯誤聯想,此等錯誤聯想易造成精神障礙者的汙名化與標籤化。

註1: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註2:割喉凶嫌幻聽?醫:不等於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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