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原民, 教育

2008/01/03把小孩當人看-從中城國小虐童案談起

child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20080103

【事件的經過】
2006 年底,立法院通過零體罰納入教育基本法當天(12/12),一個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小五年級的阿美族男孩,因為連續兩天被爸媽帶到工地而把作文寫在白紙上(老師規定要寫在稿紙上)、沒有背熟論語,被導師林玟妝以 73公分長的鋁棍連續毒打兩天(附件一:調查報告),全身傷痕累累,屁股就像紫色的大芋頭(20公分×15公分)。經父母發現後提告,一審判決於2007 年8月 2日出爐,家長上訴,花蓮地方法院於2007年11月29日以林老師連續兩日傷害學生,判處拘役各50 、60天,經減刑後共應執行50天,易科發金以一千元折算一天。【我們對於二審判決的看法】
一、我們慶幸司法判決還原了部分真相,推翻了老師意圖卸責而輕描淡寫的說「只打十幾下。」的謊言(判決書第6頁),同時也確認了老師教唆三位同學壓制受害學童讓他鞭打的事實 (判決書第5頁)。

二、判決中並確立了教師不得以管教為由,對學生施以體罰,更不能以『不知後果』而推責卸責。(判決書第3頁)。在教育界無法明白言傳的道理,在司法判決中清楚標示。體罰違法,不得為之。以認真負責或是無意圖製造傷害為由,都不能脫罪脫責,教師一旦體罰學生,便應擔負相當責任。

三、判決認定教師非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身分,故未加重其刑。對此認定,我們已經提起非常上訴。國中小教育是義務教育,是國家政策,教師是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之人,其教學活動是國家保育國民之行為,應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四、整體而言,在司法判決上,被打的小孩與家庭勝訴了。

【社會對於受害家庭的壓迫】

勝訴的司法判決並不能為這個阿美族家庭帶來平反,地方上還是一樣流傳著:原住民家裡窮,是媽媽自己塗紫藥水,目的是為了跟老師要錢。一年來,人本教育基金會在陪伴這個阿美族家庭還原事實真相的過程當中,看到這個社會以最殘酷的方式對待一個弱勢家庭。( 附件四:大事記)

一、受害者變成了加害者?!

1.提出告訴被說會害老師沒工作!
事發當時,連續兩天被導師用73公分長的鋁棍毒打一百多下的阿美族男孩還替老師求情,要媽媽不要告老師,否則老師會沒工作。直到他在電視新聞上看到老師說總共只打十幾下,才驚訝的說「老師怎麼可以說謊 ?」從此再也不替老師求情。

提出告訴後,地方上卻認為難得有老師願意留在玉里,萬一害老師不教了,或是害老師不能教了,那玉里怎麼辦?家長會還認為,受害家長應該要考慮教師的工作權。

尋求司法途徑圖得一個公道,本是現代社會解決爭議的文明辦法,尤其對無權無勢的人更是唯一的依靠,怎麼反倒是說他們害老師,說他們沒有考慮老師的工作權?

2.淤血變成紫藥水?
在2006年12月15日事件見報後,隔天12月16日中城國小網站出現『他的傷口是塗紫水』的留言。這個謠言一發不可收拾,地方到中央,家長到官員,都說『聽說是塗紫藥水的』『聽說是原住民媽媽想要多要點錢才加工的』。

難道原住民小孩的屁股,大家就不相信會淤血嗎?如果換成老師的屁股,就會比較像是真的嗎?謠言一出,小孩與家庭的處境,更是艱難,她們成了『死要錢的阿美族』,打人又說謊的老師成了『無辜的被勒索者』。這是什麼公理啊?甚至到現在,『紫藥水』仍是花蓮教育界許多老師認定的事實。沒有人追問過真相與過程,究竟是憑藉什麼認定是紫藥水?就因為對方沒錢?是個小孩?是個原住民小孩?

3.因為他是壞小孩才會被打?
為了要減輕教師的責任,被打的學生被形容成『不交作業,生性懶散的壞小孩』。偏偏這樣的抹黑,結合上一般人對原住民的偏見,就顯得很成功。玉里鎮上的人都是『聽說』『這小孩很壞,老師不得不打』。媽媽內心很不平,他說:他就是知道人家都說原住民懶散,所以他特別注意小孩的功課,不要讓人家說她們原住民不好。

整學期的聯絡簿都是媽媽一直在留言追問老師沒批改作業的問題,但老師從來沒有寫過小孩沒交作業的事。但結果這個孩子變成壞小孩,還是一個害老師生氣,害老師不得不打他的壞小孩??怎麼大人寧可抹黑欺負小孩,讓小孩承擔莫須有的罪名與壓力,也要保護自己的利益,這還是一位教育工作者嗎?

從接受媒體採訪、直到地檢署偵查庭、法院一二審法庭及玉里調解委員會上,導師林玟妝一直堅稱只有打十幾下。二審法院在傳訊目擊證人後,推翻了老師的謊言。

老師被判傷害罪確定後,仍可繼續教書,並沒有影響工作。 但是善良的阿美族男孩被抹黑成不寫作業的壞小孩,父母被抹黑成愛錢、造假的窮工人,再也無法翻身。

在公視的採訪裡,小孩說 「我希望老師說:我的屁股沒有塗紫藥水,我有寫作業,只是沒有稿紙。」「因為我們講人家不相信,老師講的人家才相信。」

這個阿美族男孩卑微的願望,何時可以成真?

二、幾近腦死的教育行政系

中城國小的調查報告僅訪談老師,以七行字交代連續三天的體罰過程(附件五:中城國小調查報告)。林老師被記大過,調為科任,繼續任教,受害學童則像逃難似的轉學到其他鄉鎮,全家人開始面對著巨大、無形的紫藥水流言,無處申冤。四月一日那天,甚至有不明人士跑到新學校,在司令台、籃球架及遊戲器材上,塗鴉恐嚇、威脅及羞辱孩子和家人。

內容包括:(○○為孩子姓名)
死○○○最好把你打死
我告訴你 你一家人會被「剎」
○○幹 你以為轉學就不會有事 死七八幹
害她的人小心一點 如果她有事 你絕對逃不掉 因為你完了
○○○你皮最好打爛
想害老師就小心自己的身體 幹
壞了原住民的榮譽、死阿美族的爛人
我知道其實你媽只是想要錢 愛錢的臭女人
(附件六:校園塗鴉)

校園恐嚇及辱罵塗鴉事件發生一個多月,花蓮縣教育局甚至沒有派員前往了解始末,人本屏東分會主任張萍擔心發生事故,在花蓮教育大學蕭昭君教授陪同下,於五月初拜訪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溫局長除拒絕出面澄清紫藥水傳言外,對於校園出現恐嚇、歧視塗鴉也未見積極動作。

不但對於孩子、家庭的處境無動於衷,溫局長對於三十歲的年輕女老師,在開學後短短三個月間,打斷一隻愛心手及一根藤條,而改用鋁棍打,且連續兩天叫三位同學抓手、壓肩、掀外套以方便她打,邊打邊問全班同學:『打幾下?夠不夠?』的公審方式,局長也絲毫不以為意,只說:棍子有可能是敲桌子敲斷的。張萍主任問:即使把教室變成刑堂也不解聘嗎?局長說:老師長年奉獻很辛苦。

面對塗鴉,校方只能將塗鴉塗掉;面對紫藥水傳言,校方、教育局都只是聳聳肩;面對小孩與家庭的處境,教育行政單位連聳肩都省了,只說記大過對老師而言已經很嚴重了;面對教師教唆學生壓制 打人,教育局還是說:老師奉獻很辛苦!

是什麼意識形態讓我們的教育行政系統不能有所作為?不能照顧弱勢?不能伸張公理?

我們將提出國家賠償,要求教育行政擔起責任。

三、司法程序傷害兒童人權卻不自知?
就訴訟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了諸多司法怪現象,值得深思:

(一)花蓮地檢署偵查此案時,並未隔離被害學童與被告老師,導致身心受創的受害學童在偵查庭走廊與被告老師迎面相遇,被害學童恐懼得捲縮身體躲在角落裡,造成二度傷害。

(二)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刻意叫被害學童母親及人本基金會為其委託之律師出去,留置被害學童於偵查庭內單獨偵訊,並說:你的屁股有沒有塗紫藥水?是你要告還是爸媽要告?你也有錯,回去再想一想?

(三)檢察官傳被害學童母親訊問時,劈頭就說:「你都不注意小孩作業!」母親倍覺冤枉,拿出聯絡簿回答:「老師從來沒有寫在連絡簿上通知家長。」檢察官又責怪媽媽不該帶孩子去工地。律師說:還好有請律師,否則會在暗示下撤回。

(四)本案最後由檢察官就傷害罪部分聲請簡易求刑,並在雙方未和解的情況下,還特別請求法院宣告緩刑,但是對於老師公然侮辱阿美族男孩「我的棍子是不打人的,只打豬、狗、白癡」以及妨害自由部分均未追究。

家屬不服,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簡易庭法官覺得有道理,便寫簽呈欲改由通常程序審理,卻被庭長以『可免「積極負責,用心教學」的老師即被告因一次求好心切的錯誤,立即面臨通常程序審判的壓力。』為由駁回,花蓮地方法院院長則批示:『…可以卷証逕予論處。請參酌庭長意見。』,花蓮地方法院庭長之舉已經干涉司法獨立審判精神,應予檢舉。

(五)花蓮地檢署吳檢察官及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鄭法官對於老師公然侮辱被害學童「我的棍子是不打人的,只打豬、狗、白癡」以及教唆三位同學壓制被害學童所涉及之妨害自由部分都不追究。

還有二審合議庭認定林老師主觀上沒有妨害自由之犯意,因為林老師說:「只想打屁股」、「被害學童一直扭動」。

這些現象顯示,法庭對於兒童的感受,以及行為反應,所知甚少,極欠缺站在兒童立場著想的能力。在壓制發生之前,被害學童已經全身上下傷痕累累,難道被害學童即使痛到屁股要裂開了也不應扭動身體,應該 乖乖站好接受鞭打嗎?

(六)告訴人家屬在花蓮地方法院上訴審時,具狀聲請隔離偵訊目擊學童,以確保學童證人得以自由意志陳述,並避免二度傷害。未料法院竟讓學童與被告在同一地點候傳,並與被告當面交互詰問,對於目睹暴力學童又造成二度傷害。

【我們的訴求與期盼】

一、教育部應建立沒有歧視、沒有暴力的校園

1.應設計機制杜絕體罰再發生,包括連續體罰之教師應去職等懲處機制;學校如連續發生事件應同時懲處教育行政而非只有教師個人;學校如一再發生體罰事件應考慮撤換校長,整體汰新校園文化。

2.應考慮修法(原住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或另立法(族群平等教育法),要求校園不得歧視不同族群學生與老師,並設立相關事件之調查機制,違法者應有罰則

3. 應徹底檢討各級教師對於各族群文化的認知程度,老師除了基本上的尊重差異,還必須對台灣的多元族群有更具體的認知與了解。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主動要求教育部召開跨部會會議
1.就原住民學生面臨之歧視、體罰問題與不適任老師流竄原鄉問題,作全面性檢討與補救。
2.積極介入調查每個原住民學童受害之校園事件,監督各級政府是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以確保原住民學童之受教品質及人格健康發展。
3.研究『立法反對族群歧視』

三、花蓮縣長應責成教育局督導中城國小重新召開教評會,就法院判決確認之事實經過依法議處林玟妝老師;花蓮縣長更應責成縣警局積極查出紫藥水流言及校園恐嚇塗鴉事件的背後黑手,並發函各級學校澄清紫藥水流言,還受害家庭最起碼的公

標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