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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永達師生 訴訟篇》永達藐視私校法 教職員二審上訴追薪、討尊嚴

文/公庫記者黃怡菁

私校永達技術學院兩年前停辦,當時 [1]109位、約佔五分之一的在校生放棄轉學安置,形同中輟;追討欠薪、參與二審訴訟的教師們,到了目前為止仍有半數以上處於失業、無工作狀態。師生遭受高教退場無情摧殘,受教權、工作權的剝奪過程,公庫已在《消失的永達師生》學生篇教職員篇詳加報導,至於校方當時以何種方式壓榨教職員?政府又扮演了什麼樣的關鍵角色?為何本屬於自己教書賺進的薪資,遲遲討不回來?《消失的永達師生》持續推出訴訟篇,探究其中原因。

高教退場海嘯襲捲,褪去他們的教師、職員身分,帶領永達技術學院教職員抗爭追討欠薪的建築系資深教師賴福林,人稱「賴桑」。

七月豔陽天,連續兩年沒有暑假的賴桑,帶著還在放暑假的孩子,遠從屏東潮州開著四十五公里的車程,跨縣市來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開庭,代表二審上訴的35名教職員,繼續追討民國98年至103年被打折的薪資。

校方實施減薪政策的第一年,佔據薪資一半的學術研究費被打七折,以講師級的賴桑為例,民國98年薪水被扣減15萬元左右;第二年,民國99年起,學術研究費七折再打七折,等於一半的學術研究費都拿不到,直到學校停辦,賴桑幾乎每一年都被扣減30萬元上下,六年加總需追討回來的薪資至少150萬元以上。

大學教師待遇薪資結構

大學教師待遇薪級結構,薪資總額含本薪、加給、獎金。《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然而永達案,教育部對法院函釋,本薪以外的加給,經協商可以打折。

永達技術學院教師減薪概況表

學術研究費佔大學教師薪資總額一半左右,永達連續六年打折甚至砍半。導師費日間部一班4000元、夜間部一班2000元,校方亦改為人頭100元計算。

私校董事會沒錢付薪水 有錢蓋大樓?

永達董事會對內、外聲稱學校因經營連年虧損,才對教職員減薪,但薪資打折期間董事會竟堅持花上大把鈔票,在校區建蓋綜合體育館。運動健康與休閒系教師陳松盛指出,當時校內教職員態度一致反對,無法接受只為招收15~20位潛水專長學生,把資金灌注到硬體設備的擴張,「運動健康與休閒系並不是體育系,我們不需要招收這麼多運動專長的同學進來,系所目標究竟擺在哪裡?我們有時候也被搞得莫名其妙。」

讓人無法理解的,還有學校土地擴張與「少子女化」現象呈現矛盾。根據2015年出版的《高教崩壞:市場化、官僚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一書提及,近幾年雖然台灣的學生數明顯減少當中,但公、私立大學校地、校舍面積卻不斷擴增。此著作更直接點名永達技術學院,面臨少子女化之際,原本7.7公頃校地面積不夠,還在高雄新增8.4公頃校地「擴大一倍有餘。」

永達技術學院綜合體育館廢棄鋼架

永達技術學院執行教職員減薪政策之後,董事會在一片反彈聲浪之下,執意建蓋新的體育場館。場館興建計畫失敗,鋼架仍矗立於操場旁。

永達董事會沒錢付薪水,卻有錢蓋樓買地,教職員只能自認倒楣嗎?減薪之後,幾乎每個月都少領兩萬多元薪水的陳松盛說,「我不曉得一個人坐吃山空會那麼快。」

依據《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不論教職員能否嚥下這口氣,校方減薪的作為已違反此規定。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追討6000萬元薪資一審竟敗訴

再也忍無可忍,兩年前,51名永達教職員決定聘請律師向校方追討6000萬元,因打折而未給付的薪資。儘管校方主張民國97年和98年各開過一次校務會議合意減薪,但首先《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已明訂私校薪給準用公校,校方利用校務會議作為減薪依據,已經違背該條文;再者,校務會議僅二分之一代表出席,真能充分表達所有教職員的心聲嗎?若真有代表性,那麼試問「校務會議」又何以等同「勞資協商會議」作為勞動待遇變動的依據?

「出席代表有什麼權限?憑什麼替其他老師發言?如果是皇親國戚,當然一呼百諾。」賴桑質疑,校務會議攸關所有教職員的薪資,出席代表就應該依照永達校務會議規則,逢重大事件,需提高至全校三分之二教職員出席。然而,校方根本沒事先通知教職員們,會議案由和減薪相關,到了校務會議的談判桌上,列席代表自然沒被授權,替其他老師發言表達意見。

況且,97年校務會議案由只提及「預算案調整」,並沒直接提及「薪資調降」,頂多把打折過後的薪水總額夾帶在預算案列表,導致教職員代表難以察覺。98年第二次校務會議才以「薪資應如何調整」作為提案方式,議定調降教職員待遇。

對提出訴訟的永達教職員而言,校務會議黑箱重重,減薪是董事會的片面決議,但屏東地方法院認定二次校務會議程序正當,且原告教職員六年來仍接受續聘或留任,也沒提出申訴,視同合意減薪,一審判決教職員敗訴。

更關鍵的是,教育部在訴訟中,再度補踹私校教師一腳,認為本俸以外的加給,經協商可以打折。《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明明規定私校薪給準用公校,但教育部卻函釋,「私校學校教職員之薪給,係『準用』而非『適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言下之意,「準用」是可以用、但不一定要用,「適用」才是全部比照公校薪給使用。然而,法院,選擇採信了。

高教工會痛批教育部胡亂解釋法律用詞,「法律學界與執業律師對〈教師待遇條例〉爭議的共同意見」起草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就曾抨擊教育部荒腔走板。林佳和於該意見解釋,所謂「準用」,是指兩者性質或定性雖不同,但法律效果相同;「準用」就是「適用」,「適用」就是「準用」,沒有什麼「準用是可以用、但不一定要用」的荒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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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技術學院建築系資深教師賴福林,開庭前夕與律師積極開會,比對35位教職員欠薪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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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漠視減薪? 35人繼續上訴

雇員和資方權力結構不對等的會議當下,雇員其實別無選擇,甚至不敢對抗,只能沉默。儘管校方咬定一審訴訟團中,分別有十多名教職員參與兩次的校務會議,等同合意減薪,但賴桑表示,教職員們其實曾在減薪隔年,民國99年6月的校務會議上,反對調降薪資、11月要求恢復薪資。

至於法院和校方更站在「不爽不要做」的態度立場,質疑教職員被減薪還願意續聘留任這點,其實翻開《教師法》第14條也能清楚看到,除非有明確的犯罪事實、不適任教職的情況發生,否則校方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若永達要雇員「不爽不要做」,先違法的會是自己,遺憾一審中,法官未能看清「續聘」舉動只是一個行政作業程序,無法以此作為教職員漠視減薪的衡量標準。

二審上訴只剩35位教職員持續打官司,公庫記者參與程序準備庭旁聽時,法官要求永達董事會律師,提出校方97年第一次校務會議預算案減薪證據、會議記錄,永達律師當下面有難色表示,會議記錄年代久遠,恐怕需要一個月的時間調閱,法官回應「一個月太久了」限期三周內將資料調出。

孩子九月開學前,賴桑還得再帶著汗滴跑一次高雄高等法院;永達技術學院則在近期於官網片面聲稱「已無積欠離退教職員薪資」;教育部技職司長馬湘萍受訪時也指出,「永達和教師沒有欠薪的問題。」

不願具名的永達教師,雖然一邊準備考公職,但也挪出空檔在五月份的程序準備庭現身法院,關注二審現況。有沒有信心可以打贏官司?其實該教師並無十足把握,但這場戰鬥的意義在於「要讓世人知道,教師也是不能被剝削的。」

系列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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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校方近期向教育部二度提出的轉型計畫中,109生當初都是「放棄安置」的,日間部佔45人、進修夜間部38人、進修學院假日班23人、外籍生3人。自行於期末轉學者18人,並沒有被計算在109生內,因此可推估2014年永達停辦當下,輟學生達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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