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流鶯MIKO二審庭前聲明

文/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檢察官上訴無理,損害老流鶯勞動權益!
柯市長,要連任就落實性交易合法化!

開庭時間:2017年5月17日(三) 上午10:30 (此新聞稿為庭前聲明,非採訪通知,特此說明)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二樓 第八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前情提要:台北流鶯MIKO因為年過半百、競爭激烈,站街已站不到客人,在苦無沒通路的情況下,因而轉往網路論壇刊登廣告尋求客源,卻於2015年10月被警員網路釣魚,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新法為40條[1])移送偵辦。
流鶯MIKO兒少40條案件在歷經近一年半的冗長法院程序後,已於今年2/22一審宣判:MIKO無罪。然而,不出所料,檢方旋即提起上訴,明天(5/17)二審即將開庭,進入第二回合的法院審理。

從流鶯MIKO一審無罪來看,已證明兒少40條的荒謬─明明用意是保護兒少,卻連成人性交易廣告也遭殃。由執法面來看,從進行本案網路釣魚的昆明派出所警員、前檢察官劉承武,再到現在硬要再上訴的羅韋淵檢察官,都是檢警制度聯手打壓弱勢的明證。縱然執法的依據來自於不義的兒少40條,但流鶯MIKO之所以會被兒少40條拖磨,也是凸顯性產業市場地下化的根本結構問題─行政機關落實性交易合法管理的角色退位,任由市場機制淘汰老流鶯,社維法91-1條[2]形同具文,而作為台北市長的柯文哲當然是難辭其咎。

檢察官狡辯硬拗,與社會底層脫節

檢視羅韋淵檢察官的上訴書內容,通篇邏輯顛三倒四、狡辯硬拗。先是挑出MIKO刊登廣告所使用照片與論壇討論區位置,認為是MIKO的姿勢是「撩人引人遐想」,使一般男性瀏覽後會「產生性慾衝動與想從事性交易」,但可笑的是,這張檢方指為「引人遐想」的照片,在法官判決書中卻被認為是「個人穿著完整、以手托住臉的半身照片」。同一張照片,法官與檢察官卻是兩種天差地別的詮釋,其中這巨大的落差,恐怕很可能是羅檢察官自己腦補所導致,充分顯現出檢察官為了維持所謂「善良風俗」而反色情的保守思維。

論及網路論壇18禁的篩選機制,來自屏東鄉下,僅有國中學歷的且年過半百的MIKO,因為貧窮所以欠缺社會資源,是近年為了糊口才勉力付學費學電腦。從電腦開關機學起的她,並不知道網路論壇的18禁視窗並非能完全隔絕未滿18歲者的有效機制。然而,檢察官卻是與社會底層脫節、不了解民間疾苦,在上訴書裡完全不考量這些階級條件與能力差異,硬是辯說學了電腦5、6年的MIKO怎麼可能不知道,認定她是當庭說謊、明知故犯。針對這部分,一審法官公道地認為網路論壇18禁的篩選機制是否能有效,是網路平台提供者的網路管理責任,並不能轉嫁給MIKO,進而藉以認定其有意圖對兒少傳布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的訊息。

檢察官保守反動,損害老流鶯勞動權益

更可惡的是,羅韋淵檢察官還引用MIKO提供「主動確認客人滿20歲,否則不接」的LINE對話截圖,把她在LINE對話中再次確認年齡的行為,扭曲為就是因為她知道網站篩選機制無效才如此。但檢察官這樣的邏輯根本就是狗屁不通!因為在一審判決書中,法官是以MIKO提供的LINE對話截圖佐證,認為難以認定其有與兒少為性交易的主觀意圖,所以不構成違反兒少40條。

然而,檢察官不僅完全迴避法官對網路論壇篩選機制無效之歸責,竟在上訴理由硬扯這是流鶯MIKO的責任;但對MIKO根本沒有對兒少傳佈足以引誘、暗示其為性交易訊息的意圖更是完全未置一詞。因為檢察官深知若認可這部分,自己就沒戲唱了!兒少40條是在讓兒少免於遭受性交易、性猥褻等行為,而在MIKO的案例中,沒有兒少受害者,甚至主動確保客人滿20歲的她卻還被兒少40條入罪,這不是很荒謬嗎?

綜觀流鶯MIKO在地院審理過程中,先是遇上反娼派檢察官劉承武,語帶輕蔑地把她視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的危險犯;接續劉承武職務調動後的羅韋淵檢察官,在一審宣判無罪後,卻還是執意上訴,完全無視於法官做出無罪判決的論理與心證,執意為反對而反對,硬拗到底,不僅是勞民又傷財,更是反映台灣檢警體系的保守反動!可見北檢的這兩位檢察官,根本是明知台灣還沒有落實性交易合法化,仗著國家體制給予的權力,惡意損害老流鶯的勞動權益。

地方法院判流鶯MIKO無罪,合理公允

流鶯MIKO在一審開庭面對法官詰問時,坦然承認自己就是性工作者,但對刊登的成人性交易廣告被用兒少40條入罪,則是堅決不認罪。流鶯MIKO堅信自己賣淫維生,是自食其力養家活口,不偷不搶不害人,何罪之有?她從不接未滿20歲客人,為了增加客源,50多歲自費學電腦,用複製貼上使用網路論壇,又何害之有?所以地院法官判無罪只是還她一個公道,本來就應該如此。

重要的是,法官藉著MIKO的案例,做出區分成人性交易廣告與兒少29條(現為40條)適用性的法律見解,認為同樣是成人間性交易,行為本身是違反社維法,屬行政罰且最高三萬元;然而促使此行為的言論卻違反兒少條例,構成刑事處罰,導致行為與言論的刑責輕重價值失衡。因此,法官認為應將成人性交易廣告,排除在兒少29條(現為40條)的適用範圍之外。雖然法官未對性交易合法化之落實與否進一步表態,但是,至少借本案對於部分檢警長年濫用惡法兒少29條(現為40條),惡整成人性交易廣告與言論造成的不義效果,提出一個足為範示的法律判準。

擺爛性交易政策2年半的柯市長談什麼連任?

檢察官上訴後二審開庭在即,在歷經超過一年半的地院審理,眼前又是一連串的開庭,充分凸顯這種與民為敵的傲慢檢警制度,不僅是存心不給窮流鶯應有的勞動權益,更是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對此,除了歸咎於濫刑濫訴的執法者外,更該承擔責任的是上任2年半以來一路迴避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地方首長─台北市長柯文哲。

柯市長執政兩年半以來,在性別議題上充分顯現出父權思維,在性交易政策上,沒有藍綠包袱、號稱求變的白色力量卻是持續採取最保守態度:柯市長寧可放任台北市警察局的員警,使用兒少40條靠網路釣魚的奧步來抓性工作者,就是不願意善用社維法修法後,已給了地方政府可以落實性交易合法化的法源依據與權力。而MIKO一審無罪已證明這樣的消極防堵策略不僅無效虛耗,更是浪費警力,根本是柯市府的行政權力與檢警體制共謀,聯手打壓貧窮老流鶯!就在明天,一審無罪的流鶯MIKO將進入二審準備程序庭,就算檢察官要繼續上訴,她也完全不怕,就當作可以持續推動落實性交易合法化訴求的機會!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 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1-1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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