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散佈裸照犯罪促立法 婦援會盼加強刑度、保護被害者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現代智慧型手機拍照功能普遍化,使用網路平台盛行,經常發生有人未經同意故意散佈他人裸照、性私密照,甚至以此要脅之犯罪事件。婦女救援基金會去年(2017)起提供受害者法律諮詢,發現大部分受害者為女性,光是去年的案件累積至今就超過350件。

婦援會在了解國內法律規範後,認為現行法律不足以打擊此類型犯罪,今(17)天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參考國內外法律訂定之。婦援會在草案中明確定義「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犯罪態樣、提高罰則刑度,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並著重被害人保護,要求「禁制令」防止私密影像外流,網路業者擔負相關義務等重點。

婦援會將與立委尤美女辦公室在8/6舉辦本草案立法公聽會,邀請主管機關及各界參與,加速推動立法。

裸照外流,刑法不夠用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指出,近年網路及傳播科技的發展,陸續衍生出針對女性的網路暴力事件,其中又以「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又叫「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尤其嚴重。經常發生加害人持有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藉以勒索金錢或要脅發生性行為,或未經同意透過新傳播科技散佈流傳,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影響,恐懼於影像流傳廣大,不知何時停止,最糟還可能導致被害人自殺。

台灣在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提倡性別平等,這幾天7/16-7/20適逢舉辦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有國際專家在22點提出問題:「考量到利用資通訊進行高科技犯罪日新月異,女性成為線上犯罪受害者的風險,如復仇式色情恐嚇(未經當事人允許而散布與性有關的圖片或影片)不斷增加,請提供資料說明該類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以及說明採取何種行動因應。」范情認為,這表示國際專家注意到台灣政府針對「復仇式色情」犯罪因應不足,希望政府有所行動。

婦援會計算,光是今年上半年媒體報導相關案件約200則,4月關於性私密影像外流報導就有29件,幾乎每天都看得到,但仍有更多黑數沒有被揭露。

范情說明,目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犯罪多用《刑法》散布猥褻物品、恐嚇危害安全或誹謗罪等,但「散布猥褻品」的立意是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等於是認為受害者的私密照被視為猥褻品,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並沒有保護到受害人的隱私自主權。因此本條例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為防制個人性私密影像遭受任何形式之侵害,以維護其人性尊嚴及隱私權,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則定義性私密影像以及內容,參考英國、加拿大、日本法律,參酌我國民情,界定內容範疇,與性相關的照片、影像、電磁紀錄及以任何其他方式記錄或儲存且可轉換為圖像之資料,參考《刑法》235條、359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38條定義。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

防制散佈性裸照要加重刑度 婦援會:維護人性尊嚴及隱私權
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表示,散佈裸照威脅等新興犯罪,經常發生在情侶、夫妻或是一夜情對象等人身上,事前因情感需求同意、事後被未經同意散佈在網路上,屬於被侵犯個人隱私權及處分權。然而像「妨害秘密」等罪僅針對不經同意盜錄拍攝,無法對事後散佈行為處罰,但是復仇式色情又確實侵害被害人,我國法律又拿其他條文「硬解釋」散布猥褻影片,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現行以上罪名只有2-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度或易科罰金等罰則,對犯罪加害人根本不痛不癢。」

陳明清認為,本條例在罰則方面要求刑度調高,是因為手機興盛,網路平台流傳後對被害人影響更加嚴重,一但被散佈影片或照片出去,根本難以消失。受害者個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傷害與壓力,然而目前此類案件層出不窮,現行法律刑度太輕難以嚇阻。

本條例草案刑度考量設計,拍攝後未經同意的散佈行為實際侵害被害人,因此設計5年以下、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嚇阻加害人行為。若威脅恐嚇預備散佈性私密照,現行《刑法》304-305條的強制恐嚇罪刑度偏輕,應增加刑度。

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

被看光到何時? 禁制令保護被害人 要求網路平台擔責
「不是只有追訴加害人,更要突顯受害人保護的部分。」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表示,目前法律更是缺乏週全體系的被害人保護。她提到她諮詢相關案件時,被害人被前任伴侶散布裸照,寄送到公司長官電子信箱,雖然被害人提出司法訴訟,但是過程中卻被當作犯人一樣,經驗很不好。

朱芳君說明,本條例草案核心是「禁制令」防止影像外流,仿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方式,24小時內法官可裁定禁止加害人外流私密影像、禁止加害人騷擾受害人等。

另外,對於造成被害人傷害最強的媒介:網路平台及電信服務業者,本條例草案規定有阻止散佈的義務,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電信業者知悉犯罪事實,須移除網路上的影像、存證180天,違法者最多可處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

對於媒體報導相關案件也有規範,應保障被害人隱私,不得曝光被害人資訊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訊,否則主管機關可處罰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鍰。婦援會認為,這是現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防止二度傷害之規定,本草案比照現行法律補充。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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