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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做功德? 台南麻豆第五市場居民要求南市府回歸原始契約

文/公庫特約記者 趙宥寧

台南麻豆第五市場攤商租約爭議多年,麻豆市五反契約暴力反迫遷自救會昨(14)日清晨趨車赴民進黨中央黨部前陳情,高舉「投給站在人民立場、照顧人民生活的人」的白布條,痛批台南市政府欺騙百姓,要求南市府應尊重原有契約內容,給市民生存機會。

麻豆市五公有市場爭議始於1995年,盧姓自救會成員表示,當時麻豆鎮公所以標租方式招攬麻豆鎮民投資第五市場開發,以籌措相關建設經費,鎮公所也承諾將給予攤商「擁有延續承租使用權」,即使當時底標價為700至1100萬元,仍有不少攤商以借貸、標會、省吃儉用等方式四處籌措資金來參與開發案。

盧姓自救會成員說明,過去已赴多個相關單位陳情,「照他們(指市府單位)的意思就叫做善意調解?」他強調,調解應該是雙方討論,而非單方面照著市府的意思。他也曾寄信給總統蔡英文,豈料也是收到官方回覆,始終無法獲得「善意調解」的機會,盧姓成員痛批,台灣的民主怎麼會走到淪於形式的地步?

購屋當樂捐?麻豆鎮公所敗訴

豈料事隔一年,攤商多已繳完第四期款項,將近底標價一半,鎮公所仍遲遲拿不出租賃契約書,事後經攤商爭取,鎮公所卻拿出一份寫明「捐獻樂捐金」的契約條文要求這些攤鋪簽署。後經法律途徑,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麻豆鎮公所敗訴,最終雙方在協調會中同意使用修改後的合約作為正式契約,並於2001年2月正式簽訂第一份租賃契約。

契約內容

第一條:承租人以新台幣平均900萬-1000萬元整標租金(含九年十個月預收租金及本建物、整地知籌建經費)標得該攤(鋪)之使用權。本市場因政府實施國家重大政策必須收回者,承租人同意由使用機關依法補償收回。

第三條:本契約租賃期間為九年十個月,租期屆滿後,每三年為一租賃期間,並按月繳交租金,承租人擁有延續優先承租權,...,每次續訂契約之內容須與本契約相同,如有修改須經雙方同意⋯⋯。

第四條:本(攤)鋪每年所納租金之計算方式為該店鋪每年應分攤之地價稅加房屋稅。出租人可於每期交款前依此計算方式調整租金。水電費承租人自行負擔。清潔管理費每月新台幣__元整⋯⋯。(約1-2千元整)

針對契約中「九年十個月」的租期,盧姓自救會成員批評,「這擺明是在玩文字遊戲」,當時契約關係明訂租賃契約不可立超過十年,麻豆鎮公所更說它們需要2個月文件往來的時間,因此才將租期訂為九年十個月。然而,除了第一份正式契約是在2001年官司後雙方才正式簽訂,縣市合併後居民原只希望能保障原始契約內容,最終卻事與願違。「當時攤商繳完一千萬,換算下來一個月租金是8萬多元。」自救會成員怒批這筆錢當時都能在台北天母置產,「是當人民頭殼壞掉嗎?」。

縣市合併 南市府不認「舊」契約

直至2010年,台南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台南市政府統一要求欲續租公有市場攤鋪者,必須以「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來延續租賃權利,然而,該契約內容卻與2001年,麻豆鎮公所與攤鋪簽署的契約內容大有不同,直接否認既有攤商具有「延續優先承租權」。

對此,攤鋪商們憤而提告,訴求要保障市五(第五市場)攤鋪商的「永久使用權」與「優先承租權」,最後敗訴,台南市政府更以市五攤商未續簽新的行政契約為由,拆為兩案提告要求他們返還房屋,並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的「不當得利」,該不當得利更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平均每戶要被追討金額98萬至189萬元以上。

敗訴已成判例 居民情何以堪?

盧姓自救會成員也提到,在該場訴訟中,台南市政府單獨提告時任自救會會長的曾銘淞,其餘21人則一起被另案處理,後經法院審理,曾銘淞的敗訴判決率先出爐,這項判例也代表著其餘21人勝訴機率更是微乎其微。最終曾銘淞被市政府勒令強制搬出,並追討100多萬元的不當得利;其餘21人,有16位迫於生存,逼不得已與台南市府合議,簽下不平等的行政契約。最後5位則堅持理念,盼能得到最後的正義,選擇與市政府告到底,一審市府勝訴,攤商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全案於高等法院審理中。

盧姓自救會成員表示,現在麻豆市五公有市場存有兩種行政契約,一種為當時縣市合併下,攤鋪們與市府簽下租金1000至2000元/月的租賃契約;另一種則是為了爭取既有契約權利,不惜走上訴訟一途,敗訴後不得已只能合議、接受,額外還得被追討訴訟期間的「不當得利」,每月近乎要繳納2、3萬元的攤鋪。盧姓自救會成員直呼「這對他們(指攤商)來說情何以堪!」

自救會痛批,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台南市政府須概括承受攤舖商與麻豆鎮公所之間的契約,「官方人員真的該好好思考,我們只是爭取公平!」因此自救會呼籲,台南市政府應還給攤商們在縣市合併前所擬定的原始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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