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司法, 投稿

《與惡》挖掘泯滅人性的背後 精神疾病真是罪犯的「免死金牌」?

首圖提供 / 公共電視

文 / 夕羽

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隨機殺害兩名幼童的「陳昌」,其原型便是參考北投女童割喉案、內湖小燈泡案犯嫌,皆患有精神疾病並以兇殘手段結束無辜孩童生命,但檢察官認為兇嫌犯案後態度平靜,認為是在裝病而求處重刑,最終法官仍判處無期徒刑,外界抨擊犯人藉病「逃」死,質疑精神疾病已經成為司法上的「免死金牌」。

曾陸續擔任犯下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女童割喉案、小燈泡案、性侵女模殺害、華山分屍案等重大案件的刑事辯護律師黃致豪,為國內少數擁有心理學博士的法律人,過去常見的辯護「起手式」就是先要求精神鑑定,而依據已入國內法的「兩公約」規定,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

國內司法精神鑑定的權威、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吳建昌曾撰文指出,司法實務界對於兩公約的「精神障礙」定義仍未有共識,精神醫界各領域專家透過臨床診斷,提出醫學判定供法官參考,但未必會與最終司法判決有直接關聯。

台灣精神醫學會秘書長、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及社區精神科主任張家銘表示,精神鑑定的目的是透過不同專業的醫師與犯人進行反覆對談、心理測驗、或腦波檢查等,提出具一定效力的報告,供法官評估犯罪者在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然而就如法醫解剖屍體,也只能推斷可能死因」,要精準判斷當事人犯罪當下所想極不容易。

至於外界質疑嫌犯是否可透過「詐病」而「逃過死刑」,吳建昌認為,大眾對精神疾病的認知與印象往往來自傳媒或戲劇,刻意「演出」都會有破綻,精神醫師的臨床專業經驗大多可判定是否為假裝。

張家銘指出,醫師會從與當事人、家屬反覆對談,案發前後狀態、長期留院觀察等進行評估,儘管有犯嫌會誇大病症、或否認閃短,企圖裝病達到減免刑責的效果,但這些試圖矯做、掩飾的過程,醫師仍會如實向法庭呈現,「不能說完全不可能,但要真能『裝病』成功的機率極低。」

精神鑑定是給予當事人的財產與權益應有的保障,但最終裁罰權仍在於法官,儘管判決結果恐與社會期待不同,但黃致豪認為,即便是窮凶惡極、罪無可赦的犯嫌在法庭上仍應享有與眾人同等的權利,作為辯護律師也必須盡職的透過各種方式為犯嫌爭取應得的量刑裁罰機會。

《燦爛時光會客室》專訪張家銘醫師:重回社區有多難? 談精神疾病社區照護困境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