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武漢肺炎特別條例三讀 未強制雇主支付勞工隔離期間薪資

文/公庫記者許詩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今下午在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其中最爭議處「防疫隔離假」明訂資方不得將被隔離勞工、參與家庭照護的勞工視為曠職,或其他假別等不利處分。但條文中未強制要求資方給付勞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僅向願意給付的雇主提供減稅優惠,盼吸引雇主配合政府方針,至於未得薪資的勞工則可在未來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相關配套仍讓勞團十分不滿。

勞團近日主張「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應參考2003的「SARS特別條例」,將隔離假視為「公假」給付全薪,並於昨上午(2/24)齊聚立院正門抗議。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表示,當年政府規定公、私立機構、學校、團體皆應給予被隔離者公假,意即被隔離仍有薪資,並向資方提供全額投保的薪資補助,現在卻將責任轉嫁民間。

「疫情不分你我,我們並非把責任推給雇主,而是訴求政府挺雇主、雇主挺勞工,勞工才能安心參與防疫。」陳淑綸強調,單日防疫補償金只能事後申請,且民間仍無法得知其金額與程序,若無法律規定資方應參照公假給付全額薪資,並向有所損失的資方提供補償,單憑扣稅誘因也很難吸引他們配合,將導致受隔離勞工為保護他人、為配合國家政策犧牲自由,最後卻承擔生計窘困的代價。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郭蕢瑩也指出,雖然武漢肺炎特別條例第一項便明訂醫護人員可得補助、津貼,但醫護人員除了長年未改善的過勞、人力短缺問題外,如今還要在第一線面對「被感染」風險,即使,若意外把病毒帶回家中,結果可能是全家人一起被隔離,頓時間減少大量收入,因防疫陷入經濟困難。

但昨日下午勞動部隨即發出四點聲明,特別條例第8條已包含對防疫相關、醫療產業別員工的保障,如果勞工被隔離的原因是執行職務,依現行法規本來就應由雇主給予隔離、檢疫期間之工資,同時「防疫補償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及金額等, 勞動部也會協助衛福部儘速研訂辦法並對外公布。」同日的立院黨團協商則在激辯逾10小時後落幕,爭議條文保留至今日院會表決。

而勞動部四點聲明中對於隔離假的關鍵在於「需要接受隔離、檢疫的民眾, 不是只有受僱者,還包括自營作業者,如計程車司機、攤販等。」因此必須提出全民適用的配套。數名民進黨立委也在今日逐條討論階段進一步說明,何志偉強調,政府並非不作為,是情況特殊且資源有限,政府只能先兼顧立法的普遍性,優先考慮全民需求,再以提高雇主給付薪資的誘因吸引民間配合。

不過在昨日協商階段前,民進黨立委蘇巧慧、何欣純、林奕華原先都提出了有別於行政院的「隔離假視同公假」版。至於在野黨派的立法版本中,國民黨團也支持公假,民眾黨團主張因執行勤務受檢疫、隔離者應給予全薪,單日補償金須高於600元,時代力量黨團要求單日補償金須高於最低時薪8倍,約等於1264元,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仍呼籲,只靠著減稅來吸引雇主給予勞工薪資,勞權恐怕會淪為「看得到吃不到。」

今日完成三讀的正式版共18項條文,內容分為防治、紓困、振興、罰則四部分,並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實行期間為今年1月15日至明年6月30日止。防治部份明訂醫療、照護、防治相關工作人員等,應由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助或津貼,對防制工作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若執行防治工作導致工傷,甚至死亡者,主關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及子女教育費用。

防疫隔離假也納入「照顧生活不能治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雇主皆不得視為曠職、事假或其它假期、扣全勤獎金、解僱等不利之處分,期間生計受影響者應予以救助,至於單日補償金細則仍待主管機關訂立。吸引雇主給付勞工隔離期間薪資的減稅措施,則定為「該期間薪資金額的百分之兩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罰則部份包含,違反相關隔離措施者可罰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違反相關檢疫措施者為10萬至100萬元罰鍰,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物價、無故囤積不售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散播謠言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可處3年以下、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自法律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