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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移民署的跨國同性伴侶註記究竟保障了什麼?

文/龍煒璿(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部辦公室主任)

2019年5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但是受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除了全球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之外,其他國家的跨國同性婚姻不在專法的保障之列。

一年前,法務部對其在研擬專法的過程中未納入跨國婚姻複雜性,表示將再予以檢視的承諾言猶在耳,至今仍無實質作為。日前(5/24),移民署表示將於2020年5月25日開放跨國同性伴侶辦理「註記」。此舉看似要回應掉落在專法之外同性伴侶的權益,實則欠缺最關鍵的跨國同性伴侶團聚亟需的居留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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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該項註記的前提是外籍當事人必須在台灣已具有合法的居留身分。婚姻移民之外,在台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士以下列幾種身分為眾:1.藍領移工、2.白領應聘、3.外籍留學生、4.僑生、5.傳教人士、6.商務人士。其居留權是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範。當居留原因消失(譬如外籍生畢業、白領移工未能取得應聘資格、藍領移工終止勞動契約⋯等)便無法展延居留證,一旦居留期限到期後就必須出境。

舉例來說,今天一名外籍留學生如果與他的台灣伴侶一同向移民署申請同性伴侶註記,在他畢業之後,由於居留原因已經消失,必須找到符合《就業服務法》第46條許可的工作、或成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的負責人,或申請投資移民,否則在該註記不具法源基礎的狀況下,這名外籍人士是無法繼續在台居留,並面臨與其同性伴侶分離的困境。換言之,這項措施看似讓27個承認同性婚姻之外的跨國同志伴侶有個出路,但仍舊迴避根本的解決之道—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再者,該項同婚註記與外交部的境外婚姻面談制度,恐出現制度軒輊的後果。依照外交部發布的「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目前共有21個國家的婚姻移民必須通過繁複的境外面談才能取得來台的簽證,讓國家得以杜絕假結婚、國境安全、保障國人權益為藉口,檢查、管控特定國家的跨國婚姻。這項深具歧視性的境外面談制度,理應廢止,始為釜底抽薪之舉。否則,即便《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改,27國之外的跨國同性婚姻納入同婚專法的保障之列,仍難逃境外面談的層層關卡。從當前跨國婚姻的實例來看,即便監察院曾調查指出其侵害人權之處、外交部試辦「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但至今仍不乏即便懷孕卻無法通過面談的案例。國家對婚姻真實性檢查的荒謬之處,莫過如是。此時移民署實施同性伴侶註記的措施,明顯是緩解跨國同性伴侶爭取權益的卸壓閥,非但無法保障外籍同志伴侶的居留權,更繞過境外面談的制度性議題,企圖以專案形式來迴避跨國婚姻的制度改革,安撫輿情的治理考量遠高於對跨國同性伴侶團聚權的實質保障。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再次重申,政府應該廢除21國特別歧視名單。婚姻平權,不該區分性別,亦不該區分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