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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與社工一起上銬的是我們的人權 落實法治!根除警察違法的制度性誘因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針對3月12日社工上銬事件,引發社會譁然,本會發起之聯合聲明更在兩天內有超過220個以上的團體加入(連署名單請參連結)。如何避免社工上銬事件在未來再次上演?如何使本次事件具體帶來系統性改革?本會發表兩點聲明如下:

壹、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誘因,建立績效改革委員會係重要關鍵,立法院應召開修法公聽會,儘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偵查不公開原則旨於保障人民隱私及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基礎的原則。2019年,因應偵查「大公開」的亂象,我國雖公布修正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然而近年卻未見遵守情況改善。

檢討其因,「警察績效制度」改革停滯不前,最是關鍵。以本次社工上銬事件為例,警方雖坦承確有疏失,並將隊長予以申誡,然而,其卻把重點放在戒具暴露,而對於「帶被告走星光大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不當使被告受報導規範的部分避重就輕。事實上,「帶被告走星光大道」的畫面,並非罕見,也非個人、單一、偶發的小疏失,而是警方常見為受媒體矚目、爭取績效的做法。

本會近年雖不斷在「偵查大公開」事件發生時,呼籲有關單位應就警調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及過度追求績效之情況做出系統性檢討(詳參附表),然而,至今我國針對績效制度並無具體規範,不但績效目標訂立無外部的參與,規範的內容及手段也無法受到外界檢視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對此,本會將同時發文給內政委員會所有立法委員,呼籲立法院應召開修法公聽會,儘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針對績效制度改革的決議,使績效安排公平化、法制化、合理化,徹底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辦法的系統性誘因。

貳、上銬及其他違法執法手段的監督,除仰賴績效制度改革,行政院、立法院更有責任加速我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通過與落實:

除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本次社工上銬事件更帶給社工界集體創傷的,是警方在社工無脫逃及攻擊行為下上銬、並公開暴露手銬(戒具)之使用。甚至在事後對於使用手銬(戒具)比例原則之說明,仍以「警方有拘票,因此可以上銬」此一錯誤觀念持續誤導視聽!

警方如此公然地對於《刑事訴訟法》第89-1條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7條就警察使用戒具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規範視若無睹,顯見我國警方對於「正確使用公權力」之意識仍然不足。

無獨有偶,2018年,新北市警局斬手專案偽造文書騙取拘票,重挫司法程序公信性;2021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貪污瀆職罪案,基層員警坦承因績效問題受主管霸凌,故而尋求勾結等違法方法獲取毒品績效;2023年,苗栗縣警局發起針對性查緝逃逸移工專案,導致無辜新二代少年受違法逮捕。層出不窮的案例,讓人對於警方在目前制度環境下是否有辦法「遵守法治」執行職務,感到質疑。更甚而言,不當執法時常直接侵害的即是普通老百姓的人身自由權,在上述案件中即可見,不當侵害人身自由,便滋長了酷刑或不人道對待的出現。

對此,本會除呼籲績效改革委員會之建立,亦再次強調,行政院、立法院有責任加速我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通過與落實,行政院於此會期應儘速送案,立法院更不應拖延排案與審查的進程。

台灣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人民應當享有由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自由。不論是立法、行政還是執法部門,都應當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共同維護台灣法治社會的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