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稿, 醫療

一定要自傷傷人才能強制住院?

圖 / littleBoo

文 / 蘇偉碩(醫師)

這幾天經過新聞報導的檢驗,我發現完整看過精神衛生法的人還真的不多,而誤解精神衛生法強制就醫的人還真的不少,所以就為大家來讀讀法條吧!

首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甚麼是「精神疾病」,那就是「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簡單的說,精神疾病的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所以啊!藥癮和酒癮就是法定的「精神疾病」,是切割不掉的,更不用修法擴大精神疾病的範圍,因為已經包山包海只排除了一種精神疾病,那就是反社會人格違常!

好吧!大家所關心的「強制送醫」呢?對不起,總共63條的法律條文當中找不到這四個字!不過別擔心,第32條規定警察和消防機關發現罹患精神疾病的人或出現「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的人,而且這個人有「自傷」、「可能自傷」、「傷人」、「可能傷人」這四種情形當中的一種情形,除了要「立刻護送」這個人到就近適當的醫院外,並要通知當地衛生局並視需要要求協助或共同處理。這就是所謂的「強制送醫」,當責機關是警察局與消防局,必要時包括衛生局。

送醫經過醫師診斷與初步治療後,如果醫師認為必須住院治療而被送醫者不願意呢?這時候醫院必須把被送醫者轉送到衛生局指定的醫院進行進一步的診斷。診斷甚麼?被送醫者是不是法定的嚴重病人?如果那間醫院的精神專科醫師診斷被送醫者是嚴重病人,就要進行「緊急安置」。「緊急安置」安置在哪裡?可想而知就是出入受到管制的急性精神科病房囉!緊急安置只有5天的期限,例假日都要算在內。這5天當中,醫院必須在2天內安排兩位衛生局指定的精神專科醫師對被送醫者進行「強制鑑定」。而且如果不巧送到醫院時間是半夜11點59分30秒,理論上就只剩下24小時又30秒可以實施鑑定。何謂理論上,因為實務上,你覺得審查強制住院的機關會在半夜11點59分30秒受理你的強制住院申請嗎?所以實際上,這兩位醫師和他們的同事只剩下不到17個小時可以進行鑑定,然後其中理論上應該有6個小時是大家應該都要睡覺的時間!

剩下的大家不會想要知道細節了!而且看起來很完美對不對!那為什麼還會有強制送醫之後被「退貨」而搞得警察和消防局對醫院醫師很不爽的情形呢?因為要進入強制住院的第一階段「緊急安置」必須要是「嚴重病人」!那大家會說,會強制送醫當然是很嚴重啊!可是抱歉,精神衛生法第三條訂死了,所謂「嚴重病人」必須是「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這樣的標準大家看懂了嗎?老實說,我是不懂的那一個,因為嚴格來說,我認為真正符合的病人少之又少,所以聽說實施之後,強制住院的人數就少了四分之三。

但是講究人權和人道的英國呢?他們對強制住院的考慮法律規定了三個入口原則:「1.他是不是有精神疾病或心理病態疾病?2.住院可以緩和或防止他的狀況惡化嗎?3.住院才能對於他的健康或安全、或保護他人是有必要的嗎?除非住院治療達不到前述的目標嗎?」老實說,英國的法律真的讓我清楚的知道如何評估和鑑定是否要強制一個拒絕住院的精神病人來住院治療,以及目的何在。

最後我再嘮叨一次,酒癮和藥癮是目前法定的精神疾病,患者出現「自傷」、「可能自傷」、「傷人」、「可能傷人」當中的一種情形,警察和消防局依法要「強制送醫」,民眾發現時,依法要通知警察或消防局,而不是衛生所或衛生局。有自殺企圖或有自殺危險者,九成以上都有精神疾病,但依法也要比照辦理。目前法令只有兩個問題:1.「嚴重病人」規定太嚴格,宜修法放寬,可參照英國立法,2.健保法不給付酒癮和藥癮的治療,須修法納入健保。報告完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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