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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私校法背書:私校校董可賺錢?退場校產當家產?

文 /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呼籲全面修改《私立學校法》!

台灣有七成的大專學生,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也有六成以上的大專教職員,任職於私立大專校院。然而,擔負台灣高教主要職能的這些私校,卻始終缺乏有效監管,導致亂象叢生。

高教工會於16日召開記者會批評:現行《私立學校法》為諸多私校亂象背書!例如,台灣不少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由家族介入、惡性把持校務,其職權卻不受私校法限制,而是任其「依章程自訂」;非營利組織董事應為「無給職」,私校法卻允許私校濫編董事會經費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還可自設「有給職」校董;面對當前的私校退場浪潮,現行私校法更是給予私校經營者透過「轉型」與「解散」程序,繼續合法握有鉅額校產的機會!私校法的嚴重缺漏,已成為私校亂象的最大幫凶!

記者會上,高教工會公布歷來「私校董事會『校產當家產』違法案例」,並逐一點名批評。(見表一) 

工會主張,為確保我國教育公共性的實現,《私立學校法》應全盤改革!然而,現行立法院在審議的《私立學校法》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版、民進黨黨團版),都不足以處理「私校校董可賺錢?退場校產當家產?」等重大缺漏,甚至還透過維持「設立門檻」,放任半數學校不需設立公益董事與公益監察人,根本形同「打假球」!?(見表二)

除此之外,惡性裁退師生而退場的永達技院,目前永達董事會正倚靠私校法漏洞,亟待透過轉型或解散以更換法人名義,繼續掌握鉅額校產;對此,《私立學校法》各修法版本卻皆未有所修正,放任現行私校法第71條(轉型後既有校董得繼續握有校產)或74條(解散後得由私校章程自行決定校產歸屬)之惡法延續。

高教工會將提出對《私立學校法》的四項修法訴求,要求立法院正視:包括:

一、要求私校全面增列勞工董事、勞工監察人、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修改《私立學校法》第三節,包括第15條、19條)

大學教職員生作為深度參與學校日常運作的成員,對現下學校運作狀況顯然比許多鮮少踏足校園的董事會成員更為熟悉。我們主張若要保留董事會的層級存在,非但其權力應受限制,且在校園民主的考量下,也該將董事會組成納入教師工會代表作為「勞工董事」,監督董事會決策,深化校園內的民主制度。另外,為了強化公共利益觀點有機會納入私校董事會決策,也應增列「公益董事」制度,此點應修改入《私校法》第三節「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規範[1]。

除了董事會組成的改革外,監察人的改革也同樣重要。儘管私校法第19條中清楚註明「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並列明其財務、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決算報告、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的職權,但這項職務卻是「由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適當人員擔任」。公共事務上,又豈有自行遴選、任命監察自己的監察人之理?因此,我們認為學校法人設置監察人,至少應增加由工會代表或教職員工推選之一位勞工監察人,以強化實質之「內控機制」。

而由教育部所規定資格、指派程序、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的公益監察人,依現行法則僅是在「學校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的前提下,才「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學校法人監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或免派之」。最新修法版本也仍要求「補助總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才須設公益監察人!?

我們質疑,如此委派公益監察人的門檻過高,私校董事會在缺乏完善監察機制下運作,以致「校產成私產」、「校產成家產」的弊端橫生。何況,諸多有違法前科之學校,皆未合乎現行設置公益監察人之門檻。我們認為凡受大學作為公共事業,為保障與監理其是否合乎教育公共性,主管機關應「全數」派任社會公正人士一人以上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公益董事,不應以主管機關補助多寡為門檻。透過相對公共的力量介入監督,避免私人財團將學校挾持為私有財產,補強現今監察機制的軟肋。

二、私校董監事應回歸無給職,出席費交通費應至多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修改《私立學校法》第30條)

教育部自2008年修改私校法第30條,將原先均為無給職的私校專任董事長、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改為「得支領報酬」;並依此訂定〈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竟規範,「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換言之,學校多讓幾位董事擔任「專任董事」,就得多給付幾位「校長級」的薪資給董事會成員,使得作為非營利法人的私校董事竟可公然靠當校董賺錢!?而且再根據該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二條,儘管不是專任董事,也可以用出席費或交通費的名義再撈一筆:「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舉例而言,世新大學102學年度董事會的預算中,就直接將「出席及交通費」編列至此上限,達350萬之多;再編列3位專任董事的人事費,達571萬(含一位專職秘書)。再加上不知為何的上百萬「業務費」,總計1167萬的董事會預算,「一切合法」將學校經費大量納入董事會成員的手中!?

因此,我們嚴正地反對教育部對於其所制定的董事會的預算上限逐步放寬,以及教育部對私校董事會採取的讓利態度,主張應縮減董事會現行的預算額度上限,修改私校法第30條為:董事長、專任董事、董事、監察人應均為「無給職」,且出席費及交通費費用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支領。董事會預算及支用明細也應均將資訊公開透明,受公評檢視。

三、遭列管輔導私校董事會應被聲請接管,納入教職員工代表重組董事會:(修改《私立學校法》第25條)

當前台灣遭遇「辦學危機」而被列管輔導的私校已有35所,但卻鮮有官方積極介入,依法聲請重組其董事會組成,以維護師生權益與辦學目的。我們認為,私校董事會有違法狀況時,《私校法》第25條不但該課以主管機關「應聲請」重組私校董事會的法定義務,而非現行的「得聲請」之任意規定;:當私立學校因辦學困難、遭主管機關列管輔導而無法改善時,主管機關也「應聲請」法院解除原有董事會職務,重組私校董事會;且重組的新董事會應納入學校教職員工生之代表,及工會代表 。

四、私校停辦解散、校產強制歸公;禁止校董以轉型之名,繼續握有校產:(修改《私立學校法》第71, 74條)

為了避免現行「私校退場,董事會竟可恣意處分校產」的荒謬現象,工會主張,被輔導列管的學校在教育部依法接管後,若報教育部核定停辦(必須等所有學生畢業,並妥善安置校內教職員工後),公益董事會必須確保校產回歸公有。是故,應由中央政府統籌設立「私校退場教育基金」,並將其列為《私校法》第74條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的校產優先歸屬方式,而非現行的「一、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二、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三、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以避免私立學校法人假借其他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轉移校產,解散後校產仍回歸到自身集團的五鬼搬運空間。除此之外,當前私校法允許退場學校「轉型」後,私校校董依然成為轉型法人的董事而握有校產;此一漏洞應立刻改正,禁止都已無法達成辦學目的的私校校董,以「轉型」之名,繼續把持校產形同其家產。

表一歷年來私校董事會「校產當私產」之惡行一覽表(詳見高教工會網站)

表二:私立學校法修法版本比較

 行政院版張廖萬堅版民進黨黨團版私校教師需要
全面增列勞工董事、勞工監察人

(第15條、第19條)

(勞工董事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

(無勞工監察人)

全面增列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第15條、第19條)

(維持政府補助達25%或一億元之門檻)

(維持補助達4000萬~8000萬元之門檻)

遭列管輔導私校董事會應被聲請接管(第25條)
私校董事回歸無給職(第30條)
私校董事出席費交通費至多比照公務人員標準(第30條)
禁止校董以轉型之名,繼續握有校產(第71條)
私校停辦解散、校產強制歸公(第74條)

資料來源:立法院;整理、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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