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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立法委員看「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爭議

文/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小教室

在凱道的第九天,我們邀請來自不同政黨的立法委員,來談本次「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引起的爭議,以及在《原住民基本法》框架下,實際保障原住民族生活空間、文化傳統及回復歷史正義的作法。

林昶佐:退回並重新檢視劃設辦法、儘速通過《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委員重申,時代力量從上個會期開始即力推《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法案,以強化、賦予原住民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清點原住民族所受之侵害,並進行後續回復動作的法源。此外,林昶佐委員也質疑,在私有土地上的開發、建設,本來就受到各項法規之限制,若因環保、文化資產等牽涉私有財產時皆能有規範,為何唯獨原住民土地爭議時,不能規範私有土地用途?林昶佐最後強調,若劃設辦法在此階段僅能處理公有土地,卻未明確規範私有地如何處置,便應退回現行的劃設辦法,訂妥各階段針對公、私有土地的明確作法後,再行公布。

鄭天財:應設置「不當國產處理委員會」、質疑行政院政委不當干預原民會

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立委鄭天財委員則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2項明定,「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故應比照不當黨產處理方式,成立「不當國產處理委員會」。但蔡英文8月1日的道歉中,一方面宣稱要落實原基法,卻忽略了成立具有調查權的法定組織,僅成立了總統府任務編組的原轉會,顯然誠意不足。此外,鄭天財委員更指出原民會在經過多場說明會後,於去年8月所公布的劃設辦法預告中,並未出現「公有土地」字樣,但2月14日所公告的劃設辦法卻增加了「公有土地」的限定,質疑行政院政務委員透過會議,不當干預屬於中央的原民會。

高潞・以用:應以傳統領域制衡財團開發、阻止土地流失,原住民族應本「準國與國關係」發聲

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則痛陳「我們是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原地流亡的民族」,聲明時代力量黨團會將劃設辦法送入委員會審查,並批評該辦法侵害原基法第21條及第2條的傳統領域保障。高潞・以用也呼籲大眾檢視過去至今,各項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中進行的開發案。包括瑞穗溫泉特定區內的眾多溫泉飯店、東海岸上杉原棕櫚濱海度假村等開發案,共有十多個大型開發案都在私有土地上進行,但若開發範圍不大、土地地目上沒有受到管制,就不一定需要跑環評或其他審查程序,若沒有劃設辦法作為財團開發的制衡,原住民族在花東所面臨的土地流失危機將會更加嚴重。

高潞・以用進一步表示,「今天原住民族站在這裡就是基於『準國與國關係』」,政府回復土地正義應透過制度來達到和解,讓原住民族感受到道歉誠意,但原民會反造成原住民族與中華民國的感情撕裂。高潞・以用向原民會喊話,表示「立法院僅能消極監督,但原民會能夠依照自己的職權修改行政命令,承認錯誤是誠意最好的表現」,同時也呼籲原住民族一起為自己的權益站出來,讓大眾聽到原住民真正的聲音;而民進黨將促轉條例視為優先法案,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的法案條例卻遲未排審,「希望不是只有優勢民族的轉型正義須處理,而是每一個民族所受的創傷都能被療癒」。

那布:民進黨立委應憑良心思考原民土地議題的立場、政府不應操弄空間大小及人口比例模糊焦點

布農族歌手那布感嘆,儘管30年前有不少民進黨的立委一起在馬路上為土地、人權議題努力,如今立院佔多數的民進黨立法委員,卻都不願參與今日記者會,政治權力果真令人傲慢。那布重申「若關心台灣民族的建立,此議題便不只是原住民的問題,而是所有台灣人都應關心」,呼籲民進黨立委摸著良心,思考在原民土地議題上要採取的立場,並指出政府不應操弄空間大小及人口比例的對比,來撕裂族群之間的關係,並把解釋清朝以降的土地歷史責任,推到人口2%的原住民族群,模糊了轉型正義的焦點。

馬躍・比吼:原住民轉型正義仍在踏步

馬躍・比吼再次指出蔡英文總統去年的道歉半年後,各項原住民政策的進度遲緩。平埔族依舊只有名份無相關權利、傳統領域劃設自我限縮、原住民轉型正義委員會僅開過一次見面會而無調查權,對比顧立雄所帶領的不當黨產委員會,皆已有實質進展,原住民的轉型正義仍在原地踏步。馬躍・比吼更質疑「民進黨欲主力推動的促轉條例,當中是否包含原住民族?」

巴奈:選舉承諾不應一再被擱置、 土地議題應是台灣土地上所有人的事

卑南族歌手巴奈則感性表示,不願原住民議題再次在選舉操作中被犧牲,希望更多人能夠關注劃設辦法的爭議。「土地議題總是和開發、利益、財團有關係」,巴奈感慨:「原住民的訴求變成只有原住民該關心的事,在一般大眾眼中只看到憤怒與不滿足,但這些卻是這一代人承接下來的傷心」,而今日劃設辦法仍在迴避文化資產受掠奪與摧毀的事實,依舊在撕裂不同族群、不同身份認同的人群,讓彼此間缺乏理解。「這就是暴力,面對暴力我們需要更多人反抗,要求政府做該做的事。每一件該做的事不只是原住民族的,我們都應該一起反抗。」

附錄: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21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
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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