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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財政部修正處理原則是回應迫遷爭議?還是虛晃一招!

文/黃炳勛(大觀事件自救會成員)

財政部於上週(4/25)發布修正「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並透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次修正得以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保障人民適足居住權之意旨。細讀修正內容不難發現,雖然增訂了管理機關於啟動排除占用作業前,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但並未明確的限制管理機關分類後處理方式,以及未賦予人民與管理機關真誠磋商機制,令人不禁懷疑此次修正僅止是財政部將問題處理責任拋向管理機關的卸責表現。

瞭解成因,分類處理,然後呢?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政策搭配「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施行以來,要求各管理機關追求開發及使用執行效率,最具爭議部分為未設下管理機關處置規範,即能刻意將具有歷史成因之「非正規住居」比照惡意占用國有土地興訟處理,強冠「占用戶」及「不當得利」汙名,逼迫住戶背負不當得利之罰款、要求遷出其安身立命之住所。即便此次修正明定管理機關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等責任,但依舊保留管理機關各種處置裁量彈性,未予以嚴謹限制處理方式。可預期的是,即使在瞭解「非正規住居」歷史成因後,管理機關因無更具體處理方式依循,恐仍避免不了遭興訟排除的命運。

安置配套須侷限於現有資源框架?

此次處理原則修正亦包含需協助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管理機關於排除占用前,就需協助者協助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民間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宅、社會住宅、榮民之家、社會福利機構或護理機構等進行安置。以地方擁有住宅資源之管理機關而言,或許有機會以現有資源完成協調安置;但若為中央機關且非對應符合特殊身分者(如具榮民身分能被安置於榮民之家),仍須將問題拋向地方政府尋求住宅資源協助。另若僅止是依現行各類住宅資格協助安置,在居住需求者變多但住宅資源有限情況下,並非每個處理原則中提及排除占用前居住使用者都能得到協助安置,且住宅資源須分配下這些居住需求者將加入與其他弱勢族群廝殺的狀況。

缺乏明確溝通機制,協商全仰賴管理機關善意?

處理原則賦予管理機關協調占用者返還及其他適當處理方式之協商空間,但未有中介角色主導下,管理機關於協商過程中同時擔當主導及當事人之角色,而管理機關為兩造當事人之一怎能預期不帶立場,可想而知處置作為亦將向管理機關單方面傾斜,協商、協調立意良善但實務上可能徒具形式。

仍缺乏以人為出發點的審慎處理作為

在處理原則起初版本歷經逐次修正至現今版本施行過程中,可看出財政部僅以機關管理角度為出發點賦予機關通則性處理財產責任,但侵害居住權益大大小小爭議持續浮現,即便不斷修正處理原則,仍可發現應納入考量卻未曾被重視之處理盲點。

⒈排除占用前對占用作居住使用者進行安置,但租戶呢?
管理機關在執行占用處理時,開始注意到「占用者」居住需求提供安置配套,但以經濟能力僅能負擔以相對便宜租金入住之租戶,其居住需求應更為迫切,卻看不到處理原則中對其居住權益的保障。

⒉占用者居住需求管理機關瞭解多少?
處理原則為居住需求者提供了安置配套,但事先管理機關未必能掌握個別居住需求者難以搬遷之原因(如人口數、工作因素、經濟能力…等),故若未能考量需求細節的安置配套,是否能稱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保障人民適足居住權之意旨之處理原則修正呢?還是要打上個大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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