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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氣!反空污行動聯盟」針對雲林縣府展延六輕生煤許可證聲明

文/氣!反空污行動聯盟

今天(6月11日)雲林縣政府展延13張六輕燃燒生煤許可證,完全無視於2015年6月10日公告之「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二年屆期,以及6月10日千人「反空污大遊行、音樂會」要求禁發生煤許可證之訴求,針對今日雲林縣政府之決策,「氣!反空污行動聯盟」有以下幾點聲明:

1.李進勇若是做不到禁燒生煤競選承諾,以及於2015年提案、公告之「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玩弄縣民,背信毀諾,應立即公開向縣民道歉。

2.針對李進勇縣長及環保署長李應元面對人民健康及環境空污的作為,應作為而不作為,尤其李署長在台化關廠事件為企業奔走解套,超越經濟部長李世光的表現令人匪夷所思,衡諸今日麥寮電廠,李署長又率先編列經費委請中研院做碳同位素分析,完全不像環保署長,看起來更像財團的門神?全國公民團體及環團對於台灣有如此環保署長深表遺憾,我們本月底將備齊所有相關資料,移請監察院調查。

3.李進勇縣長在馬政府時期,批評中央政府只顧財團利益,罔顧人民死活,並號召六縣市長要求禁煤,曾表明不惜打憲法官司,如今言猶在耳,卻無視公民團體訴求,公民團體將替李進勇打憲法官司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4.六輕問題走到今日已不只是科學問題、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政治是在實踐給人民更好的生活,千人遊行及全國串連若無法撼動政商共謀結構,我們必將號召萬人甚至十萬人、百萬人台灣公民走上街頭,持續展開中長期的抗爭。

請監察院立案調查李進勇縣長、李應元署長的補充說明

1.台塑集團是國際性大財團,它們在美國、越南都有工廠,請問它們在美國、越南的工廠敢違法嗎?它們敢在當地製造空汙,破壞環境,危及人命安全嗎?絕對不敢!因為美國、越南政府會以重罰為手段,讓台塑集團知道,改善汙染的成本絕對比被重罰的成本低,台塑集團為了賺錢必須將本求利,所以一定會遵守美國、越南政府的法令,不敢亂來!為什麼台塑集團在美國、越南非守法不可,在台灣、在雲林縣卻敢不守法?原因很簡單,不是台塑集團無法改善汙染,而是台灣政府、雲林縣政府不會嚴格執法,台塑集團改善汙染的成本絕對比被重罰的成本高,所以台塑集團才會肆無忌憚地在台灣、在雲林縣繼續製造空汙,破壞環境,危害人命安全!我們決定請監察院立案調查李進勇縣長和李應元署長繼續堅持體制殺人的行為,給台灣人民一個交代!

2.二十年前(民國86年)的大法官會議,針對「空汙費開徵是否違憲以及開徵空汙費方式」做出「大法官會議第426號解釋」,主張「空汙費開徵屬於特別公課,沒有違憲問題」,「開徵空汙費的對象不能只限於移動汙染源,也應對固定汙染源進行開徵」,「開徵空汙費的方式,不能僅用燃料費隨油徵收,而應擴大到其他有害物質的排放也要納入徵收」,大法官們希望藉此做到,「改善汙染的成本絕對比被重罰的成本低」,並且要求行政機關在兩年內有所因應。遺憾的是,兩年過去了,二十年也過去了,就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怠惰行為才會讓台塑集團到今天仍然有恃無恐!但我們認為,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只要監察院立案調查,一切真相將會水落石出!

3.世界各國的法令適用都採取「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台灣也是如此!2015年6月24日,環保署針對雲林縣政府公告,由雲林縣議會制定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是否核備一事,援引憲法、地方制度法、環境基本法、空汙法、能源管理法,直指「有抵觸中央法規嫌疑。」以《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上述雲林縣自制條例部分條文不予備查,部分條文無效。環保署的決議,不僅忽視我國憲法第二章對人民生命、財產、自由權利的保障,而且忽略「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有意排除「溫室氣體減排法」對降低空汙的嚴格要求,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民進黨政府在2016年5月20日宣誓就職,我們可以諒解,2015年6月24日,國民黨政府的環保署有意給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政府難看;但是現在是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不是說好了「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嗎?為什麼民進黨政府的環保署繼續對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政府打臉呢?誰能相信這裡面沒有文章?

4.環保署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決議,上述雲林縣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不予備查,部分條文無效。但同法同條文的第五項規定也說,雲林縣政府若對上級機關決議不能接受時,可以提出行政救濟手段,也就是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或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為什麼雲林縣政府到今天仍然不願意採取行政救濟手段呢?誰能相信這裡面沒有文章?

5.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用第107、108、109、110條等條文,規定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也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出現爭議時的處理方式,在第78條和第111條做了規定,屬於已列舉事項的爭議,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處理(第78條),屬於未列舉事項的爭議,由立法院負責處理(第111條)。換言之,如果環保署不予備查上述雲林縣自治條例的作法,屬於已列舉事項的爭議,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處理;如果屬於未列舉事項的爭議,應由立法院負責處理。也就是說,這裡產生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認定的爭議問題,這就不是環保署和雲林縣政府的層次可以解決,而是行政院、司法院和立法院層次的問題,這是院與院之間爭議事項的處理,應該由總統蔡英文出面調處(憲法第44條),為什麼雲林縣政府和環保署不採取積極作為以化解爭議和民怨呢?

6.根據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對地方自治的授權,以及《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自治法規」和同法第38條和第76條的規定,地方自治法規的立法途徑有兩種,第一種是縣議會審查通過,縣政府公布施行,上級政府備查,這種程序規定,如果縣政府不執行縣議會決議,上級政府可以代執行、代處理。換言之,雲林縣議會決議必須執行,雲林縣政府不執行,環保署可以替雲林縣政府代執行、代處理;第二種是縣政府根據法律制定行政規範後,送上級政府審查通過後,才能公告實施,可是環保署不予備查的說明中,還扯出了「禁燒生煤攸關全國能源政策……。」請問全國能源政策是誰的權限?經濟部!換言之,環保署認為上述雲林縣自治條例的決議涉及經濟部權限,暗示雲林縣政府應該去找經濟部處理!因此環保署的處置方式,屬於第一種,環保署雖是上級機關,但也不能侵犯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因此上述雲林縣自治條例沒有違法問題,只有雲林縣政府執法態度的問題。換言之,環保署不予備案,不是雲林縣政府不執法的擋箭牌;如果雲林縣政府要以環保署不予備案,做為不執法的擋箭牌,如果這不是唱雙簧、打假球?那什麼才是唱雙簧、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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