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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亞泥案看傳統領域諮商同意權的重要性

/譚英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政治與經濟組學生)

〈政府別說笑話 凱達格蘭大道應該要稱「驅原路」〉是為兩個月前,政府第一次驅離在凱道上的原住民運動者而寫,而有第一次驅逐,或許政府也不再顧忌,便有運動百日後的驅離,原住民運動者之後到台大醫院站1號出口;但對那些他們一直在意的100萬公頃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政府依舊不聞不問。

寫首篇時,我還擔憂這之類的文章是否已經太多人寫,並懷疑多一篇類似的文字是否真能協助到運動者,並提升運動動能?事後視之,或許我過度憂慮,在運動成功之前,在運動得到更多人注目之前,這類文字多多益善;而這篇,想要討論為何台灣非原住民族群需支持私有地被劃到傳統領域中。

空拍攝影家、紀錄片導演齊柏林於6月10日在拍攝時飛機失事身亡,再度引發人們對亞泥開採權展延與礦業法的關注,而亞泥開採的礦區,有些動用原住民土地,按理需先實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而原民會也在去(2016)年以原民土字第1050050625號函回覆:「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機制,進而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 [1],不過在今年3月20日,亞泥仍舊拿到開採礦區的展延,那亞泥在申請過程中有沒有依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原民部落呢?沒有,亞泥網站是這樣寫:「目前礦業法並無原基法第21條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已依法作成許可展限處分。」、「因礦業權展限沒有涉及土地開發行為,爰本展限案尚無需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情形。」

從上述充滿爭議、無須環評的亞泥礦權展延案,就可得知台灣、原民土地在面對大型開發下的困境;而落實與環境、土地相關的法律,不論是法案通過仍尚未實施的《國土計畫法》、還是由經濟部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附上第七十七條之一將《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諮商權納入,再次提醒諮商權對阻擋大型土地開發的重要性,也讓身處在該地區的住民能參與大型土地開發事宜。

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範怎樣的開發行為需要得到部落諮商同意,那非一般人能做到的,都是擁有龐大生產工具的財團才需要這樣的諮商過程,但這樣行為並非是對開發的干擾,而是當政府推廣「公民參與」,很多公眾事務推廣民間參與,不過攸關眾人共同生活的土地,原住民為何不能知情與諮商呢?另外,這種共同參與、共管土地的精神在世界上也非首例,在二十年前台灣社區參與興起之時,日本古川町居民為了抵抗不當商業開發,共同制定社區自治規則[2],台灣無法這樣做只因那些土地為私有地?

從亞泥事件來看,若過去能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來看,或許原住民能參與開發過程,進而阻止開發過度破壞當地文化、土地與自然生態;今日,由於眾環保人士與團體們的努力,方用眾人之力將《礦業法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但假設《礦業法》問題解決後,難道不會有下一個可能影響當地人生活的大型開發嗎?因此支持100萬公頃私有地納入傳統領域,至少可在大型開發過程中納入當地原住民聲音,讓當地者能參與土地開發,而如此降低大型開發對環境文化影響,受益者不只有原住民,維持好的國土環境,其他人也將受益。

[1]謝孟羽,〈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2017年06月13日。
[2]一心,〈『沒有人是局外人』凱道上的游擊石頭花園,傳達你我都相關的台灣土地之事〉,眼底城事,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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