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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204集:校產信託難阻掏空,轉退條例反讓師生難退場

整理 / 陳淑敏

近年來私校倒閉退場問題層出不窮,永達技術學院、亞太創意技術學院等學校,紛紛傳出退場停辦危機。然而大學退場問題,往往被簡單歸因為「少子化浪潮」的大勢所趨。難道教育在台灣成了「賠本生意」,沒有競爭力就該放任成為市場淘汰的商品?

去年11月行政院通過《私立大專院校轉型及退場》草案,教育部將編列50億「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基金,補助退場學生與教師的相關費用,4月立法院也舉辦私校退轉公聽會。然而,今年仍不斷傳出學校無預警停辦、欠薪,學生看電視才知道學校倒閉,學生被迫轉學、老師失業,財團入主學校的校產移轉爭議。

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一起來談談私校退場轉型哪裡出問題?

第三方 「信託機制」保障校產? 弱化教育部管制角色

在這幾起私校退場爭議中所凸顯的,私校退場衝擊剝奪的不僅僅是學生受教權、還有老師工作權,更有私校財產土地轉移問題。在目前的私校轉退條例,教育部要點中強調「先輔導、後退場」,設立校基金不動產信託、以及加派公益董事監察人機制,但不少學者仍對現行轉退草案有疑慮。

高教工會林柏儀認為,私立大專院校退場後,董事會仍舊可以「轉型名義」掌控校產,而在現行的「轉退條例」中,沒有解散董事會的相關規定,無法防堵董事會以「改辦文教社福機構」名義挪用校產。

管中祥指出,私校退場有幾大面向可討論:人(師生)、財產處置、董事會角色。而在校產層面,教育部的退轉條例第八條規定,引進第三方信託機制,可望保障校產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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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費迫工作 勞動環境缺保障

然而,林柏儀卻認為,「信託機制」不過只是障眼法,「表面上是新增機制,實為弱化管制」。林柏儀指出,現行私校法第49條早規定,私校不動產買賣處分需經過教育部同意,按理來說,主管機關本有權責否定,如今引進第三信託機既,恐有弱化教育部管制的疑慮。

私立學校法第49條: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校產轉手入董事私產手法不斷 信託淪管制表象

林柏儀特別強調,校產的轉移、掏空有多種名目手法,也並非靠檯面上的校產變賣進行;例如以親董事會人士支領人事費用、高價設備採購費用、廉價出租校地、出售董事會席次等等。林柏儀認為,政府首要之務應該是加強管制,調查相關弊案,如今的「第三方信託機制」並不限制校產使用方式,更無法防止上述弊案發生。

以近幾年的爭議案件為例,永達技術學院陸續提出長照、職訓等轉型規劃,一再被教育部駁回,林柏儀特別指出,永達十幾億校產,三年間每年以一億銳減,有非常大的問題。另外,亞太創意學院遭怡盛1.5億入主,學校變成保全公司私產。林柏儀說,「一個經營三、四十年的學校,把它變成私產,在國家運作上是有問題的。」

學校退場師生OUT 人力資源錯置

高教工會強調,私校退場一再犧牲的是老師跟學生,但校產仍然掌控在董事會手裡。

「永達學生看電視才知道學校倒了,學校招開說明會強制轉學、老師全數失業。」不斷發生無預警停辦的草率退場,失學的學生更需要老師的教學輔導,但老師與學生卻不斷成為退場下的犧牲品,林柏儀認為這是「人力資源錯置」,轉退條例也無針對老師工作權的具體保障。林柏儀強調,不應在仍有學生在學時停辦,保留緩衝期給學生完成學業,學校有餘裕轉移,且公部門的介入才有強制效果。

董事會非學校所有權人 高教工會:教育部應主動介入解散改組

管中祥提到,在不少私校退場案例中,常見改辦為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這樣的轉型方式會有什麼衍生問題?林柏謙認為,大學退場後,廣大校地使用作為公共討論,不該單以董事會做決定。林伯儀強調,「學校董事會不是學校所有權人,跟公司不同,他是學校創辦人委託(董事會)監督學校有沒有正常營運,他是監督角色不是所有權人,跟私人產業不同。」

「假如學校無法繼續辦學,若因為招生影響辦學,董事會應該要解散。這時候公部門角色應介入。」換言之,林柏儀質疑,如果私校董事會都監督到學校辦不下去 ,又如何盼望做好其他轉型事業?以高教工會的退轉條例版本,如果辦學目的無法維繫,既有董事會應解散,改由「公益董事」進駐也該有既有教職員生代表在董事會內,政府角色也介入做通盤規劃。

教育不是賠本事業 保障師生 校產回歸公共資產

管中祥提到,在私校退場的相關討論中,不乏有人認為私校素質不一被淘汰是必然,但管中祥認為,在資源有限下,私校教師教學其實更為辛苦。林柏儀認為,若以校產來補助老師薪資,政府也應提出資源,輔導老師轉任他校,將校產回歸教育使用其實綽綽有餘。

「當賠本生意的時候,我就開始苛扣工資、侵犯消費者(學生)權益,這時候政府一定要介入。」高教工會主張,專案輔導期間,就應派駐三分之一公益董事、師生代表列入董事,在退場之前,就應加強監督,才能防止私校會謀利。

林柏儀最後補充,在退轉條例之前,教育部用私立法第25條,就可以「不正辦學」解散私校董事會,改派公益董事,過去景文、華夏、台觀等等,都是被接管學校,甚至當初違法程度都不及現在;如今政府的不聞不問,凸顯政府漠視私校師生權益,反親近董事會利益之嫌。

管中祥總結,私校退轉條例中,「這不單純是法令(形式)問題,而是教育主管機關的態度,教育部要把台灣教育往哪裡帶?師生權益有無得到保障?」學校教育本屬於公共資產,有無回歸公共使用,才是私校轉型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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