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 外稿

一名拒絕效忠儀式的原住民族議員——抵抗的本質

圖:Ingay Tali宣誓現場

文/Namoh Ka’atay

「背對黨國符號,面對人民宣誓」的這畫面應該會是2018年選舉最令人感動的景象,在中華民國民選史上應該會是首例,看完影片後,心想這個拒絕效忠的原住民議員,有可能會因違反《宣誓條例》被視同未就職,甚至免除席次。(稍晚報導,已被監誓人宣告無效)

「宣誓條例第 8 條第二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先行任事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者,視同辭職。但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而其事由非可歸責於宣誓人者,不在此限。」

在過往,的確有當選人在就職前爭議於《宣誓條例》的規定,違反了公民參政的權利,一般我們在公職人員當選、就職時,須依內政部法定程序完成「效忠宣誓」,整個宣誓程序上,要先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而且宣誓人必須在現場有監誓人旁證宣誓過程下,舉起右手宣讀誓詞。這裡政治通過了象徵性來表達它的根本意義,宣誓者則是將自身歸屬在某個從屬關係。而權力這個抽象的概念通過具體的形式移轉、賦予、排除、建構權威,這個過程我們可以就當作是一次「政治效忠」的儀式展演。儀式它甚至不具備任何民主的特質,尤其中華民國從中國帶來台灣的宣誓條例,充滿著中央極權、法西斯化的黨國符號。

政治儀式不是權力來源

宣誓條例從西元1930年(民國19年)起至今,最少修過11次,我大致簡列出誓詞前段:
►(民國19年)余恪遵,總理遺囑,服從黨義
►(民國30年)余恪遵,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
►(民國32年)余恪遵,總理遺囑,奉行三民主義
►(民國42年)余當恪遵憲法及國家法令
►(民國68年)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
►(民國95年)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

從修改脈絡,可以看出宣誓誓詞的效忠所指,從「人、黨」到「憲法、國家」,例如:「該條例第五條 (宣誓儀式)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雖然誓詞在後續修法後,由「憲法、國家」取代「人、黨」,但該條例仍規範著效忠儀式的形式,對著「人與政黨符號」。

任何一個立憲的民主國家,對「人」或「團體」宣誓都是反民主的,更何況是對一個人宣誓效忠,這不僅不是什麼愛國主義,是個人宗教的崇拜,是死後持續權威,而承繼者借用這種儀式系統,將其視作某種神聖超然的力量在凡世的化身,而統治體系的穩定性就是靠著此類效忠儀式賦予官僚權力。(講白的蔣介石統治集團,也就是藉由這種憲政神話,掌握權力。)

以霍布斯對王權的權力體系來說,王權就是「擁有主權的個人」;主權者。亦如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國家」L’etat,c’est moi。民族主權國家興起,國家以「憲政制度」取代「王權」,洛克、盧梭國民主權說,亦主張國家主權歸全體人民所有,憲政制度所謂的主權則為人民;不過那個掛在各議會的人像,在自己著作(抄的啦)裡說「讓人民當皇帝」的孫文,我們姑且可以解釋為國民主權,那又怎讓自己被吊在上頭呢?

憲政制度下人民效忠「國家」的前提是,政府必須先效忠人民,政府的權威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建立,而人民僅透過選票移轉權力,正顯示———人民的權力不依賴任何外在的權源。

國際上拒絕效忠統治的原住民族參政者

同樣是原住民族議員當選人,也在這個月初加拿大新當選的第一民族議員Gaetan Baillargeon在就職時拒絕宣誓效忠英國女王,要求改變誓詞的內容,被市政事務部要求讓出席位。Gaetan Baillargeon事後申明英國女王相對於加拿大第一民族,象徵的是破壞條約與寄宿學校的清洗政策,他說:「如果那是我們開展政治的方式,那麼我們就會打電話給所有的政治騙子。這不是我想讓人們看到的,我想要改變,如果我不能做任何改變,那麼我作為政治家有什麼用處?」

但事實上該議員拒絕宣誓被免除席次的前一年,加拿大國家真相和解委員會TRC就曾在調查報告裡表示,國家應修正效忠宣誓法律的誓詞內容,應將原住民族權利納入公民誓詞,以此理解國家歷史。效忠誓詞的修改也成近年加拿大原住民權利運動的一項重大推動事項。

效忠儀式的政治除魅

世界原住民族的處境即是由殖民國家與墾殖移民策動的侵略,致使其失去獨立完整的狀態,並且扭曲了固有的權利,「原住民族」的存在,正界定標示著現代性的入侵,包含著殖民主義、資本主義,剝削甚至暴力所改變的權利狀態。

所有「符號」都介於能指與所指之間的意與影射,然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旗幟、人像的意有所指正是:七十年的殖民惡行的繼承,統治後的文化清洗工作。對於抹除殖民墾殖惡行的形象,沒有什麼比原住民效忠所謂的壓迫者所展現的狂熱景象,有更好的答案了。

而台南市議員當選人Ingay Tali他並不想宣誓效忠於有爭議的特定旗幟與人像,這正是因為他作為原住民族的觀點,他是一個經過公開選舉產生的公職員,宣誓效忠授予他權力的憲政系統與人民,而不宣誓效忠一個封建的王權符號;是以人的尊嚴出發,對統治者的政治儀式「除魅」。

立法院、促轉會、原轉會該作的工作,卻讓人民承擔。

在一個憲政國家,儀式不應是權力的來源,選票已賦予其權力,他效忠的是選票的權力;在一個早已存在的權力下,通過儀式是外在形式的建構。舉例1986年的菲律賓總統選舉,選後同時有兩個候選人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宣誓就職(儀式授權),同理可證其中有一個候選人就是在漠視選舉的授權,企圖讓儀式取代人民權力的授予,這跟剝奪尊嚴的中華民國宣誓程序一同,這不是民主是「反民主」。

原住民參政有權利不效忠國家?

「原住民族」概念普世性的出現,是相對於殖民國家、墾殖移民的侵略,而原住民族當前的處境,正是由侵略者所發動的壓迫歷史所造成,同時還被現非原住民社群所維持著,並內化於國家工具之中,原住民族社會經濟文化,公民權利政治權力接受整體性的剝削,致使原住民族階級流動停滯不利的處境,這是有系統的剝除原住民族權利的「文化清洗」。原住民族,在被統治期間不是處於無爭議狀態?即使經過多次的政黨輪替也不應被認為合法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尤原住民族在「非自由」、「未充分知情」、「剝除參政權」下,無自由意志的選擇迫於併入,「被統治者同意」更不可能擁有正當性,客觀來說也不成立。

依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原住民族有自由的決定其政治地位的權利,絕不是僅僅存在於所謂中華民國統治體系內被統治國家法律下給定義,透過法規制度性取消其原住民族參政權,任何法理道德都說不過去。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該項權利應被視為「原住民有免於被迫認可的自由」。

台南市議員Ingay Tali認為現統治當局與原住民歷史、權益互有衝突,以原住民族觀點、價值行動,維護其身為原住民族後裔的尊嚴,除了不向威權旗幟與人像行禮,仍依憲政制度的權力效忠人民。不論是「中華民國神祕主義」或任何理由否定它的職權,都是侵害人權原則的,並違反自身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Ingay Tali 穎艾達利族語誓詞——-

Miketon to sowal todong to nafaloco’an.
(我由心的發誓)
Dodo’en no mako ko rikec no mita a so’elinay a finacadan.
(遵守律法 效忠族人)
Kako’ay to paayaw’ay to demak no finawlan.
(代表族人作事)
Mo^celay ko faloco’, o caay’ay ka’anof.
(正直不自私貪婪)
Caay kako pa’alofoay macuwacuwa a pida.
(不收入包包)
Paonol kako to rikec.
(使律法自由行使)
Caay pidodo kako to sowal no mako,
(若不遵守上述所言)
O mamatefoc kako saan kako.
(願接受最嚴厲懲罰)
Matini kako a miketon to sowal.
(我在這做如上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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