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中學違法「指定」教材真的有助於教育?

文/ 周威同(臺東某國立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最近除了政治人物用念力「發大財」、「征服宇宙」的叨叨絮語之外,就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引發輿論關注,一時之間民眾腦袋與惡的距離自動往兩端發展。然而,前者無須容忍、後者必須容忍,這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常態。

容忍(Toleration,或譯為寬容)指的是一個人接受自己所無法認同的觀念、態度、意見或行為,而不加以反對。

近代第一位系統性探討「容忍」的是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焦點在討論宗教的容忍,他認為宗教屬於私領域,統治者不能干涉個人選擇信仰的自由;換言之,有關個人靈魂的救贖與國家公權力無關。因此法律對不同的宗教信仰應採取容忍的政策。而選擇,則涉及自由意志的展現,這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尊嚴。

家長有沒有教育的選擇權?選擇讓自己的小孩念私立學校、選擇讓自己的小孩不買教科書以外的烏魯木齊「補充教材」。

對我而言,不對的事就是不對,沒有灰色地帶,無法容忍。

上課不是應該使用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合格的教科書嗎?為什麼還要「指定」學生購買那些琳瑯滿目(閱讀理解特訓班、文法宅即便、數學BBQ、文言文推與敲……)的講義或測驗券?或者「指定」那些講義或測驗券當回家作業。

「指定」這件事,有沒有圖利特定廠商(出版社)的嫌疑?每學期額外的800多元(據說台北市的國中生繳交的金額更高)對於經濟弱勢家庭,是否成為一種負擔?甚至深化階級複製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拉大貧富差距。

更何況,先前曾有國中教師投書「全班統一訂考卷講義,公不公平說」轉述媒體報導一位國小4年級的兒子被教師言語霸凌,只因為拒絕買「補充教材」。該教師感嘆「教師在教育現場總是告訴學生要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但我們看到的是教師們往往帶頭做一些違法的事情,教育局明文規定不能用坊間的講義上課….」(註一)

作業屬於教學評量的一種樣態,以檢視教學成效;當教師指定「現成」又統一的的講義或測驗券當回家作業,這算是差異化教學評量嗎?這樣的教師要如何說服民眾相信:「教師是一種專業?」

抑或是,學生寫完這些講義或測驗券就學到「帶得走的能力」?那些沒有寫完或寫錯的孩子,又被教師要求罰寫、罰寫、再罰寫,這算是正向管教的一部分?學生如果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這種訂正有教學意義嗎?

我相信,這不是一個班級、或學校的現象,如果台灣所有國中都這樣明目張膽地玩,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難道毫無知悉?地方政府非得等到民眾投訴或家長爆料媒體才會徹查嗎?教育部三申五令、時不時宣示要「教學正常化」,而即將啟動另一波教改的108課綱還強調「素養導向」的教學;如果這種制式化的教學文化不改變,教室的風景將會是學生繼續睡成死屍遍野、只會讓補習班的生意六畜興旺。

「中華文化基本教材」教導我們作人處事的基本道理:要和群、要以和為貴(啊不就好棒棒)。所以有人勸我何必為難小孩、為難學生、為難教師,他們說:「別人都這樣做,為什麼我們不能接受?」這種想法就是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所謂「邪惡的平庸性」,邪惡不在於一個人做了什麼罪大惡極或窮凶極惡的事;邪惡,竟然就是我們作為一個人卻放棄「思考」的能力,而接受原本就「不對」的事情,放棄反抗而選擇妥協(因為大家都這樣啊!)。

作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權教育資源中心的研究教師,我認為校方公然要求學生購買教科書以外的「補充教材」,已經違反「教育基本法」所提「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我無法容忍這類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情事,上述事件明顯地抵觸「兒童最佳利益」、「尊重兒童意見」,以及「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權」等原則。所以,憤怒使得我選擇反抗這個龐大的教育機器,而不是鄉愿與容忍。

註一:民國104年7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令「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3點「教學活動正常化」第5項: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