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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結過勞要入法,加班拒絕換嘉獎

文/工時改革聯盟(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獄政工會)

記者會訴求:
1.拒絕空白授權機關工時基準,工時基準應明確寫入法條,真正保障輪班制公務員不過勞。
2.廢除加班換嘉獎法條草案,加班應給予實質補償,才能改善輪班制公務員長期血汗勞動現況。

2019年司法院公告釋字785號解釋文,指出輪班制公務員工時缺乏框架性規範,加班缺乏適當評價與補償,為了保障輪班制公務員健康權,要求相關規範必須於3年內進行修正,今天中午將由黃世杰委員召開黨團協商進行審理。

基層公務員本期待此次修法能終止長期過勞的慘況,特別是警消、獄政等輪班公務員,然而行政機關至今提出的法案內容卻僅是空白授權各機關訂定健康權,造成不同職種健康權不一、一國多制亂象。加班補償部分,更合法化荒謬的加班換嘉獎規定,不僅錯誤以加班時數多寡作為評斷公務人員表現優劣的標準,對基層來說嘉獎毫無實質幫助。

2022年3月底,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宣告輪班制公務員工時以及加班補償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並要求行政機關在黨團協商前應提出實質人力、經費評估規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至昨晚才提出書面報告,仍然維持空白授權機關工時基準及維持加班換嘉獎的過勞血汗草案,而行政院的書面報告也並沒有按照立法院宣告,於協商前提出任何具體評估,甚至在報告中就提到有機關仍尚未完成試辦就倉促修法,毫不尊重立法院程序。

鑒於行政院及考試院對於立法院宣告要求的敷衍無視,我們悲觀認為考試院所提出授權各機關自行解釋健康權(工時)以及加班換嘉獎法條,完全無法改善基層公務員的過勞現狀,基層公務員團體自3月底發起網路聯署,目前已有7600份基層輪班制公務員以及民眾支持【合理工時、實質補償】的訴求,其中更有4000名以上警消連署支持訴求,因此我們邀請對本次修法關注的各黨委員共同出席,訴求行政機關應保障基層勞動權益,工時基準應明確寫入法條,廢除加班換嘉獎制度,應給予加班實質補償。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會員代表楊適瑋表示:消防員作為釋字785號案推動主體,長年以來與警察、獄政、移民單位都處於高工時、低人力的剝削困境,我們必須要說,政府不只是疫情時需要共體時艱,承平時期早就在要求基層公務員共體時艱,以消防員來說,平時每月300-400小時的工時早就兩倍於勞基法所規定的正常工時,如今疫情緊張時刻,更是無限制停休壓榨第一線的防疫人員以共體時艱,而共體時艱的補償,又只能換得一張嘉獎。

因此我們原本期待此次修法能讓考試院能與行政院具體評估,攜手終結輪班公務員血汗困境,沒想到等待一個多月的結果,只有比原條文多4個字,仍舊堅持人的健康因職業有區別,可以交給雇主自己決定加班上限,依然天真的認為一張獎狀可以替代加班費與補休,對基層而言,若沒有明確規範輪班公務員的工時上限、加班換嘉獎的修法改革,只是我國對法制保障與憲法最大的汙辱,因此希望今日的協商立委諸公能夠反對目前敷衍的修法草案,要求工時基準應明確寫入法條,廢除加班換嘉獎制度,讓修法結果能真正保障基層。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促進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認為:對於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今日進行協商,本會主張三點:工時上限法制化、加班補償合理化,以及真正的基層人員協商參與制度。本會認為,這已經是非常基本與保守的修法訴求。

釋字785號解釋,給予足足三年的時間,去做制度調整與研究,但是只能說,恐怕當前政府真的對於基層公務員權益非常不重視,這三年幾乎什麼都沒有做,沒有及早開始研究協調,那當然定工時上限很困難、加班費不要換成嘉獎也很困難。

警察人員治安工作工時如此的長、突發性加班或停休也很常見,乃至最近防疫工作的工作爆量跟人力缺口,這也都很困難,但是大多數警察人員還是配合工作;可是現在進入修法保障權益的時候,政府就可以說困難,所以這加班換嘉獎不要改、就工時上限不要明定。我們不禁要問,這次的修法,是涉及公務員基本人權的保障的重大變革,難道真的要用這種態度去討論這些法案嗎。

直到最近,本會仍然有看到不少關心這個修法的警察人員,認為這次的修法漠視基層的聲音。而本會只能沉重的呼籲,所謂的困難,終究只是暫時的,但真正正視問題,能夠切實對於基本權保障的制度,並建立與基層公務員的「互信」,才是真正的長久之道。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常務理事陳建曄表示:針對特定機關認為現況難以縮減工時,而不願具體寫出總工時上限的問題,其實在修法上是有處理方法的。本聯盟日前向勞動法學者林佳和教授請益,林佳和教授提到,可以在法律條文裡訂定工時上限的數字,並明定未達成的機關應在一定期間內逐年改善到某種程度,並於幾年內達成。這種立法技術,可以幫助某些機關,就困難問題進行務實的改善。本聯盟向立法委員與行政機關呼籲,若機關有困難,立法技術上可以請機關逐年達成,但不可因為一時的困難而不作任何節制。

獄政工會認為:2019年大法官即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然而人事行政總處於協商前一天才提出相關評估報告,無疑是對各基層工會和立法院的突襲手段,更顯現對於改善輪班公務員健康權的消極怠慢,獄政工會必須嚴厲譴責。

另外,在人總花了將近「三年」時間寫的這份報告裡,提到矯正署試辦12小時班制 ,「預計有效改善過勞問題」,可笑的是12小時制反而引起獄政管理員強烈反彈,12小時制、每天上下班,讓地處偏遠的矯正機關同仁每天需花費大量交通成本,讓下班很累的管理員,還得騎遙遠崎嶇的山路回家,更是危險。

就像人總報告裡提到的,每個機關勤務性質不一樣,所以重點不是每天上班多少小時,而是總工時有沒有納入規範,然而遺憾的是,在人總報告裡卻絲毫不見矯正署和各行政機關的每月工時正常上限、每月加班上限在哪裡?沒有工時上限,只更改排班方式,就可以稱做保障健康嗎?「我們先是人,才是一位獄政管理員」,請人總不要再迫害我們的身心、我們的健康。

立法委員邱顯智指出:
一、勤務制度改進方向,應符合大法官解釋維護公務員健康、適當評價與補償公務員辛勞的基本要求。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也就是 「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作出兩個涉及勤務制度的重要說明,一個是輪班輪休要有合理的限制,以維護公務員的服公職權和健康權。第二是針對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必須讓公務員的辛勞獲得適當評價與補償。

二、 工時框架應入法
1. 大法官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律,沒有對包括消防機關在內的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公務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的框架性規範,不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的要求。

2. 空泛地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絕對不會符合大法官所說的「框架性規範」。所謂的框架,必須要有外框和骨架,也就是最低程度的上下限,而在上下限之間,要有具體的指引,讓行政機關可以沿著骨架長出具體的血肉。

3. 比較主要的框架,包括時數上限、勤修頻率和休息最低時數等等,都已經被大法官在解釋文中一一點名。當然應該依大法官的指示納入法律。

三、 不應加班換嘉獎
1.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加班除了給加班費之外,還可以用「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但是,在原本就人力短缺、超勤嚴重的狀況下,補休假根本只可遠觀,剩下的就只有人人有獎、不會讓錢變多日子變好過的行政獎勵。

2. 大法官已經在解釋中明確表示:公務員服務法沒有對這些有特殊性質的機關公務員的服勤時數和超時服勤補償,設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讓大家的超時服勤沒有辦法獲得適當的評價和補償,有違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的保障。因此,過去加班換嘉獎的作法,就不應該再繼續維持。

3. 付出勞務,就應該要獲得與辛勞相應的補償。補休和加班費,則是最低程度的實質補償。如果要維持行政獎勵作為補償機制的一環,行政獎勵只能是「附帶」的獎勵,不能以獎勵取代這些實質補償。

四、 建立基層參與制度,尊重職權與專業,優化相關作業流程
1. 首先,如果長官這麼怕大家超勤,那應該做的是尊重專業,讓包括消防、警政等等公務員都回歸專業,不要有那麼多與職務核心完全不相干的支援勤務。

2. 依據第一線人員的反應,無論是警察的績效制度或消防的勤務分派,都有非常多陳舊且沒有效益的措施,讓基層人員疲於奔命,無法有效益地執行勤務。除了行政慣習之外,決策者和執行者間的落差也是重要原因。因此,應該建立基層參與的制度,藉由第一線人員的經驗推動改革,並運用現代的科技和管理的知識,優化作業流程,減低不必要的人力消耗。

立法委員江永昌表示:
其實各界都已知道,「加班只換來嘉獎」的原因就是中央地方各用人機關在人力和經費上仍需數年時間補足。因此針對今日協商,江永昌準備提議:將考試院訂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的「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移列至規定條文施行日期的第104條第3項「修正之第二十三條施行之日起○年內,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得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作為第23條施行後的過渡措施,讓行政機關有屬年時間逐步補足人力和經費。

這項修正是一個宣示、也是一個要求。一方面是宣示:第23條法律條文本文「原則上」就是要服膺大法官「超勤應合理補償」的憲法要求,任何「嘉獎凹加班」都是人力、預算補足前的「不得不」。另方面則要求:行政院應具體向立法院以及全體國人說清楚,各業務性質特殊的用人機關補足人力、增加加班費預算的編列,經過盤點研究後到底需要多少年?

立法委員葉毓蘭表示:
今天將協商服務法、保障法,這都是因應大法官釋字785的重要法案,但是我們政府是否準備好了?
陳以信召委在111年4月7日公聽會上建議銓敘部,希望輪班制人員的正常工時、延長工時雖然難以直接入法,但是法律可以要求必須在法規命令制定。周部長曾經向本席說明,規劃折衷採納,在法律要求各輪班制機關,要把各自把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等,以法規命令訂出來。但是口說無憑,當進一步詢問這個主張是否有擬成條文,在協商中提出書面資料?銓敘部表示只會用口頭表達,截至目前為止,沒有書面條文。

另一方面,111年3月30日黃世杰召委主持審查法案,裁人事總處、行政院及考試院,要把第12條的具體是算做出來,協商前提出資料;就是工時、後面的補償、加班費、補休及是否用行政嘉獎,要把這些框架全部算好,協商之前提出相關數據。但保訓會認為這不甘他的事情,沒有計算;人總則是截至昨天(17日)下班後才提供資料,資料只提供了一個數字:66億。

而且這個66億,3月30日審查法案時,人總說是「全部行政獎勵換成加班費」(沒有分是否是輪班制)的費用,昨天的資料卻又改成是加班申請數據當中有登記加班時數、但沒有申請加班費的費用,前後說法為何會對不起來?何況,審查會的委員提案,有一些加班費要覆實計算,也就是待命服勤等不能二比一,一定要一筆一;以及全體公務員和輪班制的區別,這些花了一個半月,人總都沒有算出來。

所以我對今天民團(工時改革聯盟)的主張,認為工時基準不能空白授權,必須明確寫在法條裡面,非常支持、贊成;當然配套也就是加班超勤換行政獎勵的作法,也要完全要走進歷史,不能再如此剝削警消的工時。如果行政部門是拿出誠意跟我們協調、跟社會交代,應該要有的條文和數據,按部就班地來提出和討論,那授權立法的模式,或許有討論空間。但我們看到銓敘部不提出條文、人總也沒有利用審查出委員會至今約一個半月的時間,來計算數據,那從立委的角色而言,也不應該為行政部門背書,根本應該直接把具體數字入法,要求行政部門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