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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重大兒少性猥褻案件協助網絡頻出包 真的只是人員訓練不足嗎?

文/勵馨基金會、民間司改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合辦單位:范雲立委辦公室、陳培瑜立委辦公室)

針對新北市一起小型才藝班12位兒童遭加重猥褻及強迫錄製性剝削影像案(本案業於民國114年3月一審判決加重猥褻、違法拍攝兒少性影像,共有期徒刑22年),被害兒童家長發現性侵被害人服務制度中各網絡效能問題,及其所造成被害人求助的障礙,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接獲申訴,今日將與被害兒童家長共同至監察院遞出陳訴書,陳情意旨如下:

一、一起重大兒少性侵案件,教育、警政、衛政、社政、偵查、犯保網絡,每個環節都不友善!

本案從報案到醫院程序混亂、未落實減少陳述原則;家防中心、學校輔導及社工專業度不足;偵查庭檢察官又拒絕家長及律師陪同;犯保資源無法到位;民事執行處跟犯保都做不好個人資料保護;這個看似綿密的性侵害協助網絡,可以說是從頭到尾,每一個環節都不友善。摘要各單位缺失如下:

類別 單位 缺失
警政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下稱「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問題一、二】報案端指引錯誤、未落實減述方案,到醫院也時程甚長,從報警端到醫院長達14小時(中午12點至凌晨2點),且直到最後一刻土城醫院行政櫃檯才要求當場補交資料,不然不得離開,也拒絕將證物袋先行交給警方,直到申訴人返家拿取並繳交後,才得以離開醫院。
衛政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下稱「土城醫院」)
社政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 【問題三】陪同筆錄時未建立關係;兒少陪偵專業能力不足,無法發揮效能;遲未安排諮商(申訴人詢問時,還勸申訴人不要執著、欠缺同理心)、且溝通過程中推諉卸責。
教育 新北市教育局(下稱「新北教育局」) 【問題四】未依職權擴大調查,整合有關單位,以發掘其他潛在受害者。
新北市土城區OO國民小學 (下稱「OO國小」)、教育部 【問題五】推諉輔導責任,未依規定提供介入性輔導,OO國小孫姓輔導組長惡意謊稱被害兒童家長拒絕輔導安排,也欠缺專業督導機制監督協助第一線輔導人力。
司法 法務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問題六】未事前告知下,拒讓被害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律師)及告訴代理人(家長)陪同被害兒童進行偵查程序。
司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新北執行處」) 【問題七】違法未隱匿被害兒童個人資訊,經反應後還不當回應申訴人。
法務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 【問題八】寄錯記載有被害兒童名字及申訴人電話之文件予第三人,經反應後還請申訴人自行與收到錯誤信件者面交;是否有訴訟資源資訊欠缺、混亂,且補償金之申請被無端拖延。

備註:由於本陳訴希望聚焦系統改善,故公開版陳訴書隱去完整案號及足資識別被害兒童身份資訊。請見公開版陳訴書如最下方附件。

本案雖然在4月28日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第6屆第5次正式會議決議:「(一)請內政部警政署精進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報案流程,及加強110勤務指揮中心人員對於性暴力案件之敏感度、(二)請法務部加強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偵查或審判時,家長得陪同被害人在場之權益、 (三)請社政及教育單位加強網絡合作並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四)請各相關單位加強性暴力案件被害人整體權益保障,並納入各單位專業訓練課程。 」

然而,上開四點歸納下來皆為「加強教育訓練」,亦即,把本案處理的問題定性為各單位「人員訓練不足」。此固然為改善方向之一,但恐仍不足檢討整體機制與標準作業流程。

二、每個環節都錯一點,就是整個網絡機制有問題!

社會各界對兒少性侵案件之關注甚高,司法程序效率也不差,然而被害幼童及其家屬需要的,不僅是一個公義的判決結果,在求助的過程中,需協助網絡避免不具創傷知情敏感度的反應及不必要的消耗。

這套看似綿密的「性侵害案件協助網絡」包含警政、衛政、社政、教育、司法端,建立的目的是為了分工、完善被害人協助資源,而非分散、降低各環節專業人員的注意程度,追根究底問題,總是出現「這是另外一個系統的責任」這種答案。每一個環節都錯一點,對被害人而言,就是累積成一種「每一步都不順利」的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本案得以順利走到判決,也僅能依賴被害兒童家長個人的知識背景、心理素質與運氣,來填補過程中網絡的疏失。

完善系統不能仰賴個別工作者之注意,而應盡可能加註注意事項、建立機制,故本次陳訴針對各問題提出以下八大方向的建議,希望監察院協助調查與追蹤後續改進作為:

【對應問題一的訴求】

懇請大院追蹤確認警政署為以下處理:

  1. 將此案例作為教案,加入基層警員對於性侵害相關案件處理的知能與敏感度的教育訓練中。
  2. 尤其在勤務中心接線的標準作業流程中,加入兒少相關案件警示,且規定「如第一線接線人員未能分辨性騷擾或是與性猥褻,則一律轉由婦幼隊專責處理」。
  3. 檢視目前一站式服務之標準作業程序,於標準作業程序中,要求即使不便在醫院執行驗傷、減述工作,也應一律透過警政(婦幼隊)整合報案階段橫向聯繫的網絡工作(警政偵查、衛政驗傷、社政陪偵),減少資訊不清與行政流程的耗費。
【對應問題二的訴求】

懇請大院追蹤確認衛福部於性侵案件一站式服務標準作業流程中,明確建立「綠色通道機制」:

當報案端接獲報案,即應「提前聯繫醫院、讓醫院提前預備」,以優化驗傷採證程序(包括減少不必要的等待時間、提前告知需要準備文件、減少重複陳述等)。

 【對應問題三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衛福部為以下處理:

  1. 衛福部家防系統應與學校、犯保單位取得橫向聯繫,共同製作被害人全面完整之權益告知單(包括學校可以的作為、犯保補償金及法律訴訟資源等),參酌警詢時會要求被害人簽名確認,代表有明確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由陪同警詢社工時直接提供給被害人,可以有效減少漏接並降低社工工作量。
  2. 以本案為案例,開設相關內部研討及教育訓練,確保與本案相似之案件中,社會工作人員對兒少性侵服務具備專業能力,包括學習與兒少互動的語言與技巧,短時間建立專業關係之能力,以真正發揮社工陪同之效能。
【對應問題四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新北市教育局為以下處理:

  1. 新北市教育局應與警政系統、社福單位資源合作(是否由教育端主責可以討論,亦可由警政端主責,但教育端需理解擴大調查的重要性並積極促成與協助),了解請求事發教室之歷屆學生名單,或從事發地附近學校進行訪查,調查可能曾參與該教室之學生等,以聯繫、關心可能被害學生。在上述調查後,網絡並應與社福單位合作介入提供醫療及心理協助。
  2. 新北市教育局應製作輔導被害兒童之明確指引。專任輔導教師或學校人員,實際上少有處理兒少性暴力創傷之經驗及訓練,偶發生被害兒童在輔導過程中受到二次創傷。故亟需有相關具體指引,教導輔導人員在面對個案時的適當表達及應對,以不傷害被害人情形下引導被害人陳述事發經過。

 

另懇請大院敦促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盤點現行聯繫機制不足之處,建立並改善之:

  1. 被害人疑似多人或情節嚴重時,地方縣市教育局應報請縣市政府秘書長或主任秘書設跨局處專案小組處理,必要時應掌握行為人接觸之兒少名單並擴大通知家長。
  2. 由於司法案件偵審過程時程較長,透過聯繫機制,在案件進入偵查但尚未起訴、或起訴後尚未判決確定時,行為人仍有違反兒少權法或性平法之虞,通知各該主管機關,以讓教育行政端提高注意,避免不當之行政安排。
【對應問題五的訴求】

懇請大院:

  1. 針對OO國小及人員缺失,依法調查、糾正及進行行政監督。
  2. 就現行學生輔導制度缺失,懇請大院敦促教育部,就學生輔導建立專業督導制度。並就性暴力事件之輔導提供明確指引,並建立分級處理之方法。
【對應問題六的訴求】

故懇請大院調查及敦促法務部:

  1. 為避免如本案一般溝通不足的情況,建請於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第4點加註:「如果您希望有信賴之人陪同開庭,請於開庭前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提出,以利事先安排,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將於開庭前告知安排,如尚未接獲通知,請於開庭前聯繫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確認」。
  2. 本案告訴代理人亦遭拒絕陪同入庭之情形,原因為何?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依法執行律師業務,承辦檢察官在未能說明其在場有何妨礙偵查程序之情況下,何以有排除律師陪同偵訊之必要?此舉是否反映個別檢察官對兒少性侵案件標準作業程序之適用不當?應予查明。
  3. 確保各地方檢察署針對兒少性侵案件之標準作業程序中,納入陪同人員事前安排、溝通機制及充分告知程序,以保障被害人於偵查過程中的心理支持及安定性,並提供適當法庭配置之空間,提供檢察官因應不同案件需求安排。
【對應問題七的訴求】

故懇請大院敦促司法院為以下處理:

  1. 查明民事執行處相關個資隱匿工作標準流程,尤其就涉及兒少性剝削或相關敏感案件,如何特別警示,建立規範。
  2. 本案書記官不僅是行政疏失,問題解決態度上也顯不專業,應予以職務監督。
【對應問題八的訴求】

懇請大院敦促犯保協會為以下處理:

  1. 就犯保協會各分會收發信件之標準作業流程全面檢視,尤其就機密敏感資料之寄送,避免再次出錯。
  2.  就目前新北家防、法扶、犯保在「顯不符合法扶派案標準,卻仍要求申請人先去法扶」之情形,按犯保法第18條提交聯繫會議通盤檢討,清查全台三方網絡是否出現類似情形,並請無此情況之縣市經驗,橫向與目前有此浪費行政資源安排的縣市對齊。
  3. 就犯保內部律師協助情形之考核,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經驗,並爭取司法院、法務部建立內部資訊共享平台。
  4. 建議犯保協會及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資源整合,設計完整的被害人權益告知單,告知諮商輔導資源及完整訴訟協助資源,包含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各自審查標準與協助項目,並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在陪偵時第一時間、直接提供給被害者,不僅能達到行政減量,也能讓被害人更快獲得資源與協助。

綜上,懇請監察院協助,並呼籲各界持續關心。

【完整發言稿】

被害兒童家長

孩子沒有犯錯,但在他們需要支持的時候被踐踏。被當成麻煩,被敷衍、被藐視

我是兩位受害兒童的父親。事件發生後,我們本以為報案、進入法院審理就可以安心了,卻一路遭遇冷漠與失職——警方程序不清、醫院驗傷刁難、社工無同理及專業、學校輔導吃案、法院洩露個資,甚至檢察官剝奪律師陪同出席偵查庭、對監視器未錄到,加害人已承認之犯罪事實不願起訴。

孩子無辜受害,卻在制度中不斷再被傷害。我們站出來,不為究責,而是盼社會正視制度失能,停止將本案視為特例的個案,真正傾聽被害人的感受。

我也懇請大家關注新北市家防中心,若真是案量過大,就請補足資源,而不是讓社工停留在「沒有違法就好」的低標,連最基本的同理與支持都無法做到;也請大家一同關注司法在兒少性犯罪被害人這一塊,讓檢察官可以協助鞏固脆弱性證人的證詞,不要讓檢察官成為加害人的幫手,未審先判,直接惕除掉對被害人有利的部分。 願今天的發聲,能為未來的孩子與家庭,換來一條更有保護的路。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這個案子有種跑大地跑到迷路的感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是實務細節操作碎片化。第一訴求是改善被害人權益告知書,第二訴求是提升犯保行政量能及整合資源。

記者會是希望可以改善被害人求助跑大地跑到迷路的情況,很多問題我們發現根本無涉及修法,因此我們有兩個訴求很簡單,就是去修正或建立指引。

第一個是針對庭前權益告知。尤其本案有出現律師也被檢察官阻止陪同的情況,而且這位檢察官是受訓過的性侵專股,不是偶然這麼決定,代表其他案件也會遇到。家長的部分事前多溝通、讓被害兒童可以庭前準備,大家可以接受,但連律師都無法陪同,恐怕這個實務上的做法還需要商榷。除了律師部分的做法要查明,其他我們的訴求也很單純,就是權益告知書上,寫清楚要在庭前跟檢察官確認清楚當天做法。

第二個是針對犯保。司改會上個月針對犯保協會在新法施行後一週年有發佈了觀察報告,持續監督犯保協會強化效能,但在本案裡頭很基礎的行政疏失很多,資訊也很混亂,甚至也出現「法律沒有問題,但是在網絡合作過程中,因為單位之間權責分工產生」的不友善,例如新北目前系統性的做法就是要求一定要當事人去被法扶駁回才可以走犯保,對顯然不符合要求的當事人來說完全是浪費時間。請犯保也釐清這能不能改善,然後至少有一件事我們覺得應該做得到,就是把權益告知書也寫清楚,提供給所有網絡夥伴。

我們整理的監察院陳訴書很厚,但就特別強調這兩個很簡單很簡單的點,希望不要讓被害人站出來反應的努力白費。

馮喬蘭|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政府的不作為,就是一種罪行
受害者接受輔導後大哭,覺得好像是我有錯一樣,實際發生在孩子跟家長身上的深刻傷害。對兒少的保護是落在每個執行個人身上,每個處理同仁都應該要有認知

一、不肯擴大調查,卻在擴大傷害

這個案件,除了家長在報案、尋求司法救濟遇到的各種障礙之外,還可以看出新北市政府在協助潛在被害者上非常消極。這個情形也不只發生在新北市政府,許多兒少遭性侵的事件,明明已經有多位被害人,主管機關還是不願意主動釐清狼師接觸過的所有孩子的名單,逐一去告訴孩子和家長說,如果你願意出面,政府會協助追究;如果你需要醫療或諮商支持,政府會提供。

政府該用擴大調查,展現基本態度。政府有義務讓被害孩子及家庭知道:政府有責任幫忙,不會讓被害孩子、家庭自己面對。

但到現在為止,幾乎每次擴大調查,都是民團開記者會逼出來的。顯然,這件事情需要法規明確要求政府責任。同時,我們也要嚴正要求,侯友宜市長立刻補漏洞,政府要掌握這個狼師接觸過的孩子名單,逐一通知詢問。

二、缺乏專業的輔導,就是持續的傷害

在被害孩子的輔導上,也可以看出政府的輕忽。小孩被性猥褻,還被拍下影片,這麼嚴重的傷害事件,居然還有國小輔導組長,故意曲解家長的意思。明明家長是說,先避免做全校或全班宣導,免得小孩因為沒能拒絕或沒能第一時間說出來而自責。結果輔導組長居然說,這是家長拒絕輔導,然後就不提供任何輔導資源給小孩。

也有小孩,在另一學校被輔導後,回家大哭,說自己沒有說出來,害後來的小孩受害。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這個小孩接受輔導的時候,輔導老師是放宣導短片給他看,而宣導短片的重點就是,要拒絕,要第一時間說。這怎會是對被性侵的孩子進行輔導的內容?

如果新北市政府知道嚴重性,願意稍微安排的妥善一些,第一時間就應該交由輔諮中心做三級輔導,怎可以交給沒有經驗的學校?結果被害孩子不是碰到拒絕的輔導組長,就是遇到知能不足的輔導老師。這也可以看出,新北市政府對這麼多小孩遭受性侵的案件,態度上非常輕忽。

三、當政府成為高牆

家長希望制度改善的呼籲,到現在也還是碰壁。新北市的人只會跟家長說,這不是政府責任,政府已經照法規做該做的事情了,彷彿市府才是被找麻煩的被害人!

問題是,政府不積極,而且家長和被害孩子遇到的每個環節,都受到二次傷害,這怎麼不是政府要負責任的?家長站出來呼籲改善制度,都是在照顧我們每一位孩子的安全,保障每一位被害者不會在制度中再受傷。我們要呼籲社會大眾一起挺家長,要求制度改善,保護好孩子!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這個案子就像一面照妖鏡,漏洞百出,粗糙不堪。基層員警意識不夠,導致後面程序紊亂。應基層員警標準化導入,清楚分流案件類型。

這個案子就像一面照妖鏡,漏洞百出,粗糙不堪。基層員警意識不構,導致後面程序紊亂。給基層員警標準化導入,清楚分流。驗傷程序要優化,花了五倍的時間做行政等待,他是有空間跟時間可以優化。質能提升。這個案子如果再重來一遍,橫向聯繫整合都是我們引以詬病的,無法共同為一個目標努力。對工作人員有更專業性的期待。

范雲|立法委員

思考兒少保護制度全面改革可能性-建立兒少保護專責單位,專人,社工全程協助。統一處理行政調查。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

立法委員范雲表示,被才藝班狼師長期性猥褻的國小孩童,在臺灣已推行25年「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制度下,竟然仍然要重述15次受害經過;當家長依照2023年MeToo後新修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向新北市學校求助輔導資源竟然遭拒絕;當新北市家防中心社工陪同孩子警詢前,竟完全沒見過孩子。再觀察近期近期爆發的毛畯珅案的連續性侵幼兒、剴剴案的保母虐童、臺中少棒隊案的教練長期性侵,到經國三民幼兒園的教保員虐兒猥褻案,其實都突顯了臺灣目前兒少保護體制幾乎已潰堤的事實。

因此范雲委員提兒少保護制度的兩大全新解方,第一,建立「兒少發展及保護的專責單位」,以「專責人力」 和「調查專業人員」處理兒少事務。除了發生類似今天受害孩子的司法上的性侵猥褻事件時,可以直接派出社工全程協助及陪伴受害家庭面對警政、衛政、教育、司法等體系外,也可以統一處理校園及兒少相關機構的各種行政調查案件,包括從托育單位、幼兒園、國中小學到大專校院的校園及兒少機構,納入包括性平、霸凌、體罰、不當對待、兒虐等違法事件的調查處理與防制。

第二,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杜絕不適任人員接觸兒少。范雲委員從去年就開始倡議該制度,要求行政院評估納入兒少權法修法。在本案上正好可以解決加害者其實早就有猥褻幼童前科卻能夠一而再、再而三接觸幼童的問題。范雲委員強調,兒童工作證制度就是兒童保護界的「良民證」,將可避免前科惡狼有機會再接觸兒少。

陳培瑜|立法委員

目前非常多專業工作人員對兒少主體性的認知還停留在十年前。如何設計系統為他們增能,以案主為中心,才能真正照顧受害人及家屬。

對地方政府部分,新北市行政調查到底有沒有啟動? 學校已經收到通知,但看起來學校三級輔導機制尚未啟動,感到遺憾。原本認為學校老師是清楚的,但老師的知能與量能都需要被討論的。目前非常多專業工作人員對兒少主體性的認知還停留在十年前。如何設計系統為他們增能。

以案主為中心,才能真正照顧受害人及家屬。

戴瑋姍|新北市議會議員

中央法規漏洞,規定五人以上才是補習班,五人以下開課,如一對一或一對二教學,都不算補習班,這樣的師資就會在漏洞之外。新北市政府社工晉用率全國倒數第二,社工人力短缺、過勞問題亟待解決。希望沒有一個孩子被漏接。

戴瑋姍議員表示,該狼師違法開業多年,浮上檯面的12個案件恐怕是冰山一角,新北市政府目前針對此個案尚未進行擴大調查,無法確認還有多少受害孩子,企圖淡化本案的問題真相,侯市長必須拿出公權力保護孩子。

戴瑋姍議員批評,新北市教育局怠惰在先,由於沒有積極查緝非法補習班,導致曾有兩次妨礙性自主前科的狼師隱身其中、持續犯案,讓家長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孩子送入狼口,造成身心受創,新北市府應該全面針對非法補習班進行稽查、懲處並勒令停業!

戴瑋姍議員指出,現行母法規定五人以上學員才定義為補習班,無法因應目前多元的樣態,新北市政府應該建請中央修法,或是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儘速補起漏洞。戴瑋姍議員說明,學校在此個案起初確實沒有積極輔導,直到一兩個月後家長問起才介入,第一時間並未接住孩子的情緒,以及緩和家長的擔憂,有改善的空間。戴瑋姍議員強調,新北社工進用率為全國倒數第二,人力不足導致過勞,影響服務品質,沒辦法即時接住受害人,應該盡快補滿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