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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與校園民主教育─只有「選賢與能」嗎?

文 / 林佳範 (台師大公領系教授)

 
台灣的國中小校園,對於民主的認識,許多仍停留在「選賢與能」,甚至認為讓學生透過「投票」來選模式生,就是「民主」教育。這樣的想法,並未讓民主的重要價值與理念,充分地讓學生認識。適逢選舉期間,簡單說明民主的概念,並提供幾點作法,希望民主教育能在校園裡落實。
 
第一、民主的精神,在於包容不同的意見與多元的參與,最後能形成公共的意見與意志。民主當然不是一言堂,珍惜多元的意見參與,讓公共政策的形成,能更周延與結合更多資源,來解決公共的議題。多元意見的交流,並非多數來壓迫少數或少數來夾持多數,而是透過交流來形成能兼容並蓄的公共政策,即過程中透過公共的審酌與討論來評估各種意見的利弊,最後能形成代表大家的公共意見與意志。這種民主的素養,在校園中必須透過實際的參與和互動中,面對不同與多元的意見,透過聆聽、思辨、討論,才能養成。
 
第二、民主不是僅有「投票」,更在於公共的「審議」。投票選出領導人,或投票議決公共的規範與政策,僅是公共意見與意志形成的最後與最正式的手段。換言之,投票本身並非目的,而是透過公共的參與和審酌與討論,最後能形成代表公共的意見與意志,才是目的。特別是以所謂「多數決」強行投票通過,或以「少數」強行杯葛議決的形成,皆非民主的表現,而是多數或少數的專制。學校的民主教育,不應僅強調投票的形式,而忽略民主的本質,在於公共事務的決定,必須透過公共的參與和共同的審酌與討論。
 
第三、選舉不是僅有「選賢與能」,更在於公共的「問責」。所謂「選賢與能」,仍停留在期待「聖君」來福澤大眾,而忽略了民主時代,被投票選出的公職人員,乃人民的「公僕」,重點在於其能否提出有效的政策,來解決公共的問題,若無法就必須透過選舉來汰換。換言之,若未能看見公共的問題,提出有效的對策者,就算是再賢能的人,投票給他或她,仍無法解決公共的問題,則必須透過選票來追究其政治責任。例如,班級選出班長交付其任務,若班長不負責任或未執行其任務,其需向託付其任務的同學負責,即所謂「問責」;其應被取代,不會因為他是「好學生」,就仍由其擔任班長。校園選舉「模範生」,並未賦予其職責,仍未能突顯民主選舉的公共問責面向。
 
第四、民主的學習,可以從班級的規範治理開始。公共參與和審酌與討論的能力,必須從小就開始學習。特別是班級,大概是學生最密切與最早接觸的公共領域,舉凡班級的公共秩序的維持、公共職責的分攤、公共資源的分配等等,皆提供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與審酌與討論的機會,甚者這些公共議題的解決,往往會涉及公共規則的制定、執行、與紛爭的裁決,亦提供民主法治規範運作的實踐機會。很可惜,在校園中這些事務的決定,往往大多僅有老師來承擔,而浪費了培養學生責任感、民主公共審酌與討論、民主法治規範治理等能力與素養的機會。
 
第五、教育或行政中立,不是要學生不要關心選舉和政治。選舉期間,許多學校和老師,往往擔心被指控教育或行政不中立,而不許學生討論選舉和政治。這樣反而是限制學生的言論自由,且剝奪學生的民主教育機會。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所定的中立原則,乃限制學校或老師不得為特定的政黨宣傳,並非不得討論或關心政治。相反地,可以請學生收集不同政黨的政策,進行公共的審酌與討論,甚至可以進行假投票,或請同學觀察投開票的進行。最後針對投票結果,亦可請同學對當選者拍拍手,表現民主的風度,但強調更要對當選者,未來應共同地來監督其表現。
 
台灣的民主得來不易,亦面臨許多的問題,要深化我們的民主,必須向下扎根。不管是民主包容的態度或公共審酌與討論的能力,都必須從小培養起,從幼稚園搶玩具開始,這樣的公共資源分配的問題,即可進行民主法治教育,不要將維持秩序的權責,由老師獨攬,給學生面對問題,引導其多元面向的考慮,最重要地透過實際地公共參與和審酌與討論,運作實際的公共規則,公共的參與,就不僅是權利,更是一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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