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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原基法相抵觸 律師團釋憲爭原住民族狩獵權

文/公庫特約記者許詩愷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去年孝敬高齡94歲的母親上山狩獵,利嘉部落卑南族人潘志強則為了向女友家長贈禮,在2014年獵得兩隻山羌,兩人同被法院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過去十餘年間,約有230位原住民因狩獵遭捕,原住民族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六位律師於3月4日前往司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代表則收下聲請狀,回應會「依法辦理」。

記者會前,潘志強面對司法院大門重現狩獵儀式,用米酒、檳榔獻祭祖靈,宣誓他們向政府爭取權益的堅強意志。潘志強說,森林是大自然給原住民族最好的禮物,生態提供族人食衣住行,而「狩獵是我們生活的一部份,我們希望能恢復傳統,也希望你們(漢人)尊重我們有延續文化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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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釋憲,是為了釐清狩獵相關法令的矛盾處,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文志榮(阿美族)表示,野保法第21-1條規定,原住民族可為了「傳統文化、祭儀,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上山打獵,但需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提出獵捕方式、數量等文件,並符合政府清單上的特定祭儀、物種時,才能獲得許可。

文志榮指出,此項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允許族人們,可為了非營利「自用」需求上山獵捕的權力抵觸,已經嚴重侵害原住民族的文化、生存,律師團希望大法官進行解釋;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獵槍的爭議處,則有待後續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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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先們學會打獵後,衍生出祭典、儀式等傳統習俗中獻上獵物的需求,不只是為了祭儀才打獵。」針對野保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互相矛盾,原住民族青年陣線Savungaz Valincinan強調,政府只允許特例,卻不讓族人們自用打獵,簡直是本末倒置。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官大偉也補充,原住民族的狩獵傳統不只包含祭儀,更與自然、家族、宗教息息相關,是他們生活的一部份;而野保法和農委會限制族人權力,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原住民族持有獵槍,申請條件卻不符合實際情況,導致許多人無法通過核可,都是漢族看待原住民族文化的偏見、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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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原定去年12月15日入監服刑,後因民間團體數次陳情,爭得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才決定暫緩執行。潘志強則是被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

「數十年間,原住民族因狩獵被判刑繳交的罰金,已超過百萬,對族人們是個很大的負擔。」台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采邑解釋,被逮捕的獵人們往往會因此和親友決裂,人財兩失,而且有前科者也不得再次申請合法執照。陳采邑更透露,野保法將「核准權」授與各級機關,經常發生各縣市標準不一的情況,她認為,官方再修訂相關法律時,必須多聆聽族人們的實際意見,而不是在辦公室裡以管窺天、閉門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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