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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誰說私校只是私人產業 私校法修法要有公共性

文 / 王宜文(東海大學學生會學權部長)

私立學校法在今年6/30教育文化委員會完成了《私校法》的初審,更於7/13進行黨團協商,可惜的是在民進黨黨團主導下的私校法修正草案,並不如一般外界的期待。尤其在私校的公共性上,民進黨黨團基本認為,私立學校和公司一樣,必須在國家成為私校的股東後,公權力才能夠介入私校的校務。因此依民進黨黨團的版本規定,派駐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的先決條件,居然是該私校領有一定的補助。

此一邏輯的背後,隱含著私校並不具有公共性的觀點。本文將先從兩個面向討論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再接著討論私校應如何落實、增強其公共性。

第一,私校的本質即具有其公共性。因為教育的品質將直接影響到整個國家的前途和希望,在私校法第一條即揭櫫,「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從當初立法的精神來看,我國的私立學校本來就具有公共性,這是不容置喙的,並且私校也應負擔國家應保障人民教育權的責任。

此外,私立學校在法律上屬學校財團法人,而財團法人一詞,本就具有其社會公益性。民104年行政院擬定的《財團法人法草案》,頗為進步,足供依據。其第三條完整的說明了財團法人的性質,「本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所以在內政部公布的《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中,對財團法人解散後的財產,有以下的說明:「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依其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一般認為,因為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財產在沒有相關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下,必須要歸公。因此財團法人絕非私人擁有,更非私人財產,私校更是如此。

第二,在事實上,私校更具其公共性。眾所皆知,私立學校在台灣的教育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高等教育的部分。教育部2014年的統計數字指出,台灣有1,037,062個大學生,其中就讀私立大學的大學生就有753,208人,比例高達73%。

1994年台灣開啟教育改革,教改的目標之一即是人人有大學可以念,在此期間公私立大學的數量產生巨大的變化,1994年僅有15所公立大學,和8所私立大學,到了2014年,公立大學增加至48所,而私立大學則暴增至76所,其中公立大學占大學總校數的比例從1994年的65%下降至2014年39%,私立大學的比例卻在這段期間內從35%攀升至61%。也就是說,在這段高等教育不斷開放的時期,私立大學肩負起遠比公立大學多的教育責任,因此私立學校雖有私立之名,卻是為國家提供教育機會給有需要的國民,以滿足國家在教育權建設的不足,我們能夠忽視其公共性嗎?

據此,我們已經可以很肯定地說私校絕對具有其無庸置疑的公益性。不過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公共性落實在私校之中?

首先,務求資訊的公開及透明。公共性是指在公共事務討論上,公眾可以透過共同參與,達到最符合大眾利益的決策的過程,而在推動公共性的第一步,就是推動資訊的公開及透明化,讓公眾能在同一個基準點上在公眾議題上進行討論。但在私校的實際情況通常是,董事會和校方盡量掩埋所有議題,以達成黑箱作業的目的,讓教職員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其應有的權利。

其次,全面選派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絕非干預校務發展的因子,公益董事、監察人設立的目的在於公權力入法以彰顯其公共性的決心,絕對和干預校務掛不上邊。

再者,深化校園民主,透過公開的民主形式產出勞工董事,甚至是學生董事。教職員生絕對是一所學校最重要的組成份子,但是長久以來教職員生卻無從參與校務,只能被動地接受董事會作出的決策。而且,身為校園一分子的教職員生對校務發展及規劃的想法,必定不比貴為社會賢達卻鮮少出現步入校園的董事們遜色幾分。

最後,我認為,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育學生全人發展,使之因應社會上的各種狀況,所以教育一定要有前瞻性的思維,在幾年由下而上的翻轉思考風氣興起之時,我們卻諷刺地在關係教育如此重大的私校法裡面見到如此封建、保守的作法。最令人髮指的是,這些保守勢力透過遊說、論述等各種方式,試圖以高階知識分子的名望,誤導大眾的認知,影響私校法修法的方向,保證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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