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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蔡政府選後跳票!以〈獎助生原則〉掏空學生助理勞動保障 學生勞權團體強烈譴責教育部欲蓋彌彰!

文/ 高教工會等

蔡英文總統在競選期間曾承諾,當選後會「將學生兼任助理納入適用《勞基法》」;但在選後,民進黨政府不僅沒有改正「學習型助理」的違法情事,教育部近日修正(5/18)公佈的〈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下稱〈獎助生原則〉)中,更僅是將過去的「學習型助理」更名為「獎助生」,就以此宣稱「已限縮學習型助理範圍,更能保障學生勞動權益。」

針對這份〈獎助生原則〉,台大工會、高教工會、政大勞促會等學生勞權團體於今日(5/24)共同召開記者會,認為蔡政府非但沒有任何兌現承諾,只是想方設法持續協助大學開後門!再者,此原則僅是變更學生在校內工作的名目,目的仍是掏空勞動保障,大學校方還可繼續逃避勞動法令中雇主應負擔的責任。出席各團體嚴正譴責蔡政府的該項政策,根本是對學生勞動的事實欲蓋彌彰!

青年政策承諾「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 民進黨政府選後跳票?

蔡英文選前的青年政見白皮書「青年好政」中,在第二點第二項「提升大專校院研教助理的待遇」中明確指出,未來將「確認大專院校兼任助理的勞工身份,將學生兼任助理納入適用《勞基法》」(請參考下圖)。然而,一年半後的今天,在大專校院裡卻至少仍有四萬名同樣從事教學勞務的助理,以及無數被校方硬凹「打黑工」的學生,持續缺乏勞動保障。在這種情形之下,大學無異於是《勞基法》的化外之地。

教育部近日雖然修改舊有原則,似乎打算解決過去「學習型助理」鑄成的大錯,但工會團體充分檢視新版條文後,擔心修改後的〈獎助生原則〉可能只是換湯不換藥,「學習型助理」更名為「獎助生」而已!

不論獎助生的範圍如何縮緊,「獎助生」這項名義存在的一天,就可能被校方拿來包裝「與校方存在勞雇關係」的學生勞動者身份,這個漏洞也將成為大學校方規避雇主責任的藉口。〈獎助生原則〉上路,蔡英文政府的選前承諾將無異於全數跳票!

「學習」換「獎助」 舊瓶裝新酒!教育部掩蓋勞動事實 問題仍未解決!

2016年年底,教育部曾多次邀請高教工會與其他學生團體研商,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大幅翻修,經過大約半年的討論後,終於完成了新一套的〈獎助生原則〉。

對於舊〈原則〉的修訂,我們曾經提出數點具體可行的修正意見;可惜教育部完全沒有聽進去,在〈獎助生原則〉中並沒有拿掉或修正受到我們質疑的條文。也因此我們必須指出:因為教育部在〈獎助生原則〉中疏漏的重大缺失,將導致學生兼任助理得不到真正完整的勞動保障,更可能造成諸多危害。

更進一步來說,學習型助理之所以可能復活,是因為〈獎助生原則〉並未充分縮緊獎助生的範疇,大學更可能藉由「助理職務納入正式課程」、「附帶服務負擔的弱勢助學金」,繼續毒害全國近30萬名的校內學生勞動者。

在更仔細地檢視〈獎助生原則〉後,我們發現了以下缺失,包含(更詳細的說明請參考附件一):

一、研究獎助生:因為「著作權問題」與「涉及個人研究」的關係,使得他們在從事產學合作計畫衍伸的勞務時,不被當成勞工。

二、教學獎助生:教育部僅規定程序上的認定要件,而沒有宣示「以勞雇關係為主」的原則,可能讓學校任意通過程序,將所有的教學勞務都轉為獎助生。

三、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教育部持續要求經濟弱勢生付出額外勞務,加重其負擔,反而使得弱勢生失去精進學業的寶貴時間,顯然為德不卒。

四、校內勞資爭議申訴管道:缺乏工會代表參與,申訴管道容易遭校方控制,參與代表亦可能因缺乏正確勞動法律知識,而做出錯誤判斷。

與會團體共同認為:〈獎助生原則〉雖然是既有原則修正後的產物,但在關鍵議題上,並未做出充分的修正,這也導致這份原則在未來可能繼續滋生校內勞動現場的問題與爭議。

濫用學習型 全國十所大專校院遭判違法!〈獎助生原則〉上路 還要有幾間超越《勞基法》的大學?

去年(2016)暑假期間,工會團體曾向勞動部提起檢舉,直指全國八成五以上的大專校院都有違反《勞基法》的可能。經地方勞動檢查單位確認後,目前已知至少有十所大學濫用學習型助理,被地方主管機關明確判定為勞雇型,針對違反《勞基法》之校方雇主應立即改正!

我們剛剛指出:〈獎助生條例〉的「獎助生」,根本就是「學習型助理」的翻版,教育部拒絕承認「學習與勞動不互斥」的觀點,堅持要用學習關係或獎助關係「覆蓋」學生與學校間的勞雇關係,我們認為,教育部這種粗暴的態度,才是造成這一連串爭議與衝突的元兇!

在這十間遭確認違反勞動法令的大學中,已經包含了目前國內幾乎的所有大專校院種類(詳細名單請參考上圖。經國、海大遭判定違反《勞基法》的公文,請參考附件二):公立大學、私立大學、公立科大、私立科大、私立學院。這代表在教育部的縱容之下,不論公立私立、不論任何學校種類,都有可能是違法的資方!該次勞檢的範圍也僅是全體學生勞動者中的一小部分,我們也懷疑還有更多兼任助理正被強迫勞動、被苛求、被欺壓!

在此我們要特別強調:換湯不換藥的〈獎助生原則〉無法徹底改善當前校內學生勞動者的問題,倘若教育部不嚴厲監督,恐將造成學習型風潮再次來襲!我們要求民進黨政府應落實選前承諾,讓實際進行勞動的兼任助理獲得保障;教育部應全面停止甚至廢除〈獎助生條例〉,不應放任大專校院濫用學生勞動者!

目前已有十間大專院校經勞動部認定「學習型」違法,

應為「勞雇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真理大學
德霖技術學院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朝陽科技大學
修平科技大學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中華大學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附件一:〈獎助生原則〉對學生勞動者的可能危害 

教育部現行規定可能問題
五、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究成果為目的者。

前項歸屬學習範疇之研究獎助生,學校應踐行下列程序,始得認定:

(一)研商程序:由校內負責統籌研究計畫事宜之單位邀集執行計畫之教師及一定比率學生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取得共識。

(二)訂定基本規範:依前項範疇及前款程序,研擬訂定全校性研究獎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作為系所及計畫單位執行之依據。

(三)書面合意:執行時應經計畫單位或教師與學生在前款規範下,進行雙方書面合意為學習範疇。

教育部與校方常常以「學術研究成果的著作權」為由,認為勞雇型研究助理的產出完全不能夠算成他個人的著作,而會屬於校方;在這套說法之下,只要與畢業論文或學生個人研究成果相關,就會被教育部認為是學習型助理。

 

也就是說,若按照教育部的現行規定,最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高年級、正在撰寫學位論文,且從事計畫助理的研究生,將可能全面被轉為「研究獎助生」,進而失去勞動保障。

 

然而,計畫之下的勞務多少都會與個人的研究相關,計畫進行過程中的閱讀與討論,可能也有益於個人學位論文的產出,換句話說,勞動多少也會有學習的部分,但絕不能因此抹消了勞動的性質,取消對研究生的勞動權益保障。

六、教學獎助生,指獲教學獎助之學生參與屬專業養成範圍且其無選擇權之實習課程,或為接受專業教學實務能力技巧培養而參與學校正式學分課程,以提升教學專業或實務能力為目的者。

前項歸屬學習範疇之教學獎助生,學校應踐行下列程序,始得認定:

(一)課程規劃會議:應經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校內課程規劃會議程序。

(二)學生代表參與:前款會議程序應有校內學生代表參與且其比率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正式學分課程:學生所參與教學實習或實務課程應納入正式採計畢業學分之必、選修課程。

(四)授課教師指導:過程中應有授課或指導教師實際指導學生之行為。

我們認為,教學獎助生的條件雖然相對明確、嚴苛,但還是有可能有學校「不辭辛勞」完成程序,濫用濫用相對廉價的教學型獎助生。

 

這樣一來,將造成「學習型教學助理」再度復活,架空《勞基法》,讓與學校在實質上存在勞雇關係的助理,無法獲得相應的保障。

 七、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依本部弱勢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

學校應依本部所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明確訂定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之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管理之相關事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對於經濟上已經相對弱勢的弱勢助學生,要是再加以一定時數的勞務,才能領取助學金,根本是欺壓弱勢的不義行為。

 

除此之外,從行政法的觀點來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服務負擔」的條件是「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換句話說,如果提供弱勢助學金(行政處分)的目的是幫助學生學習,那麼要學生做的事情(附服務負擔)就必須要能夠達成「幫助學生學習」的目的。

 

現在學校要求的附負擔勞務多半是倒垃圾、掃地等雜物,顯然是沒辦法幫助弱勢學生學習,甚至是破壞弱勢學生精進課業、認真向學的機會。

十二、學校就獎助生是否涉及僱傭關係之爭議處理,應有爭議處理機制。

前項爭議之審議,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宜有法律專家學者之參與。若有工會者,得邀請工會代表參與相關會議並參酌其意見。

第一項爭議處理機制,學校得衡酌校務運作情形,與現行申訴機制整合或另建機制。

工會在校內未有充分參與勞資爭議處理的角色,校方可能找來對教學勞動現場完全不了解的委員,甚至是直接在教學現場濫用廉價勞動人力的教師,造成爭議持續擴大。

 

附件二: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對海大、經國、崇右等三所大專校院勞檢,確認海大、經國與助理間存在勞雇關係,應為勞雇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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