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教育

全教總:產學合作生即「技術生」 籲納入《勞基法》保障

文/公庫特約記者 黃麒珈

年初台中永采烘焙坊爆發實習糾紛,高雄餐旅大學學生實習1年,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離職後卻遭業者索償59萬元,雖然爭議暫告段落,技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引發關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24)日舉行記者會主張,產學合作學生應等同《勞動基準法》第8章「技術生」保障,並建議修正《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呼籲勞動部與教育部應正視學生權益,防止勞動剝削的憾事重演。

產學合作計畫琳瑯滿目 法令適用內容不一

現行產學合作法源依據為《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規範產學合作案僅須由專科學校擬定實施計畫,再報准主管機關核可實施。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批評,除了學校與廠家間簽訂的「合作契約」過於簡陋,主管單位又依不同產學合作的樣態分屬教育部、勞動部等。張旭政認為,主管機關的不同,將導致法令的適用基準不一,衍伸各種產學合作爭議。

張旭政也指出,這些學生仍是「非成熟勞工」,應該要有比《勞基法》更好的保障。不過,產學合作生不但不適用《勞基法》,又缺乏其他法令保障。張旭政呼籲,校外的實習生、產學合作生皆應適用《勞基法》的「技術生」專章,才能有基本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的保障。他也說,教育部也應該訂立一套「定型化契約」,讓校方與業者簽訂計畫時能有所依循。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則表示,比照目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生專法),對不肖廠家僅能提出輕微的「裁罰」和「禁辦」措施,若將產學合作生納入「技術生」保障後,連帶能適用勞檢和裁罰制度,最重將可處罰違法廠家上百萬元。

保障產學合作生權益 教育部年底擬立「專法

除了將產學合作生納入《勞基法》保障,全教總也針對《技術與職業教育法》第17條提出修法建議。全教總主張,不論實習或協助產業,都應該讓學生的勞動條件受到保障。在產學合作方面,應再增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一致性的規範」、「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才能進一步維護學生的勞動權益。

受邀到場的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表示,永采烘焙坊事件爆發後,教育部曾表態要比照建教生專法訂立「大專校院學生實習教育法」。據了解,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向他透露,最快年底才會提案。緊接著9月將會有新一批大四生申請實習,對此,張廖萬堅也承諾將盡快提出《技職教育法》17條修正案,避免學生再次成為替代勞力下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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