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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失聯移工猝死 民團向監察院陳情 質疑枉顧醫療人權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失聯無罪,禁止緝捕!」台灣人權促進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及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共同揭露一起失聯移工Sri猝死案,今(9/4)天前往監察院陳情,要求政府應調查本案失聯移工醫療過程是否有疏失,呼籲政府應將失聯移工問題回歸《入出國移民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行政規範,禁止用緝捕重罪犯方式對待失聯移工。會後由監察委員楊芳婉接受陳情。

監察委員楊芳婉(右)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工會前往中爪哇島拜訪移工時,被當地村長陳情,一位32歲的印尼移工Sri Kodriawati來到台灣花蓮擔任家事移工,而後逃跑到南投竹山,與同鄉的印尼男友改做營造業。

今年5月時Sri身體不適、肚子痛,先被帶去小診所治療,當天仍未好轉。印尼男友與雇主改送竹山秀傳醫院後,遭醫護人員通報警方,警方得知Sri男友的逃逸身分後,將其帶走遣返,並訊問雇主,因此Sri男友與雇主不知Sri後續狀況,直到返鄉後他才知道女友死亡,為時已晚。

工會出示Sri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經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後,記載為「到院死亡」,死亡方式「不詳」。然而Sri男友說當時Sri躺在病床上,死亡前是否進行診療?工會質疑,「到院死亡」是指一到院就死亡,還是經急救無效後死亡?

印尼移工Sri猝死後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提供

警方醫護勿成為奴隸之島的幫兇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法律顧問、律師黃昱中表示,《醫療法》60條明定醫療機構遇到危急病人應給予適當急救,不論是否已通報警方,急救病人為第一優先。由於Sri當天先在診所就醫無效,送到醫院急診時也沒有翻譯,Sri男友及雇主也被員警帶走訊問,工會懷疑Sri被留置醫院後沒有適當處置,不知秀傳醫院急診值班人員是否進行確實的醫療救治。

員警執勤方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方若要將聯移工帶走訊問,也要等醫生給予足夠的醫療照護、確定病況後再為之。民團期望監察院能夠追蹤調查醫院與警方程序是否有瑕疵。

李麗華批評,醫護人員第一時間應要搶救生命,警察職責應該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為何醫護與警方卻耗費力氣對付底層弱勢的移工,「成為奴隸之島的幫兇」。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

失聯移工不是重大罪犯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祕書長施逸翔表示,失聯或無證移工經常在台被汙名化為「逃跑外勞」,彷彿罪行重大,然而失聯移工違反的只是《就服法》56條相關行政規定,如同違反交通規則闖紅燈等,政府卻用「祥安專案」動員國安單位及移民署專勤隊,以追討重大罪犯方式追捕失聯移工。

施逸翔認為,移工逃跑問題背後有很多結構性因素,例如廠工面臨雇主血汗剝削,家事移工易發生性侵害等違反勞權情況,不得以選擇用逃跑方式,找一份較有尊嚴或勞動條件較好的工作。

黃昱中則說,台灣很多年輕人去澳洲打工,也常遇到逾期居留問題,例如拿兩年工作簽證後,在轉換簽證期間打黑工等情形,但是在當地並未犯下刑事或民事案件,而失聯移工也不是畏罪潛逃,只是護照簽證過期。「如果你的孩子只是居留證逾期兩週,就會面臨不能去醫院看病,闖紅燈時可能遭到警方開槍,這是違反國際人權法、聯合國憲章及兩公約等精神。」

申訴民團共同重申,希望監察委員除了調查Sri個案之外,失聯移工問題背後有層層結構性因素,期盼監察院可以就整個失聯移工政策提出制度性改善,禁止失聯移工視為罪犯,回歸《入出國移民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行政規範,失聯移工也應有符合人權的醫療保障。

9/6更新:竹山秀傳醫院回應

竹山秀傳醫院在9/6發出聲明稿澄清,當天該名病患送來醫院時,到院前無生命跡象,醫護人員立即展開急救,並不知道Sri是否為失聯移工。然而因陪同人員只說明她肚子痛,且未有家屬在場,才通報警方處理。

竹山秀傳醫院表示,若到院前死亡的病患急救無效,需由司法機關進行司法相驗判定死因,醫院會將病患到院時情形與急救過程提供給司法單位。對於民團質疑院方是否進行急救,恐怕已造成醫院名譽受損。

竹山秀傳醫院認為,過往沒有因移工合法與否身分而不進行處醫療置,至於移工法令規範與制度面的問題,不是醫院所能處理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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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祕書長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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