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專案教師成免洗筷? 工會提憲法訴訟爭保障

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全台大專院校約有4,000名專案教師,歷年來人數不減反增,然而這群教師竟是教育界的免洗筷?1月11日上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針對多年來專案教師任意遭校方不予續聘,且未受《勞基法》、《教師法》等法律保障情況進行說明。

工會表示目前有兩名具專案教師身份的會員已提起憲法訴訟,盼未來憲法法庭能明確指出《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違反《憲法》工作權與平等權,並還給專案教師應有的保障。

《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指出,該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唯有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特性等因素導致「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專案教師不屬於《勞基法》範疇,也不屬於《教師法》保障對象,導致歷年來專案教師面臨工作權不保等諸多問題。

陳柏謙提到,即便前(2021)年監察院針對教育部提出糾正,去(2022)年教育部也因此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然而仍未處理專案教師的聘僱問題。工會呼籲無論憲法訴訟結果如何,立法機關都應儘速推動修法,讓專案教師無論是納入《勞基法》還是《教師法》,至少擁有最基礎的權利保障。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專案教師不屬於《勞基法》範疇,也不屬於《教師法》保障對象,導致歷年來專案教師面臨工作權不保等諸多問題。

兩名專案教師任職多年盡心盡力   最終仍遭不予續聘
提起憲法訴訟的兩名專案教師分別為嘉義大學外文系王姓講師,以及東華大學華語文中心楊姓講師,前者由律師蘇慶良協助訴訟,後者由律師紀岳良負責,兩名當事人皆由律師代為出席記者會。蘇慶良表示,王師雖為美國籍,因有台灣籍配偶、已取得永久居留證,並從2013年開始受聘於嘉義大學外文系專案講師一職。王師教學評鑑皆為優等,然而續聘6年後校方竟突然表示聘約到期不予續聘。

蘇慶良指出,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以及教育部相關函釋內容,可發現專案教師聘期超過一年時,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評鑑,並以此作為續聘與否的參考之一,顯見校方所謂「聘約到期不予續聘」未符合法規。再加上王師歷年評鑑優異,也未發生任何違反契約導致不予續聘等情事,竟無端遭校方解聘。

面對過往訴訟情況,蘇慶良指出,法官皆以王師與校方的契約為主,並作出王師敗訴判決。但他認為王師不續聘案並非單純的契約關係,還攸關專案教師缺乏法令保障,也攸關訴訟過程中法官竟未讓王師這樣具有「在台外國人」身份者,比照本國國民適用《憲法》保障。蘇慶良進一步指出,早在1990年聯合國通過《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也指出應保障外籍移工就業等各項平等權利。如今王師不續聘案走到憲法訴訟程序,盼憲法法庭能給具有專案教師身份的在台外國人更多保障。

面對過往訴訟情況,律師蘇慶良指出,法官皆以王師與校方的契約為主,並作出王師敗訴判決。但他認為王師不續聘案並非單純的契約關係,還攸關專案教師缺乏法令保障,也攸關訴訟過程中法官竟未讓王師這樣具有「在台外國人」身份者,比照本國國民適用《憲法》保障。

另外,關於東華大學楊師不續聘案,紀岳良表示楊師從2016年起受聘為華語文中心專案講師,歷年評鑑成績優異,僅因向上級主管提出行政工作分配不均等問題,2020年被校方通知不予續聘。紀岳良指出,楊師平時不僅負責教學工作,也要協助輔導學生、假日陪學生參加活動、協助校方撰寫新聞稿等行政工作。解聘前一年,楊師甚至因服務成績優異獲得認可。而在楊師被通知不予續聘前,系所甚至已安排相關課程、且已有學生選課,但最終楊師仍被迫離開學校。

紀岳良表示,從該案件很明顯可以看出楊師平日專注教學與行政工作,僅是因行政工作分配不均、向上級主管反映未果,後續竟被以不予續聘為由趕出校園,實為不合理。且在一審到三審過程中,法官也以契約原則為由,認為既然契約一年一聘,楊師不被續聘也沒有太大的問題。紀岳良表示,專案教師長年「非勞非教」的主因,即是《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導致專案教師無法適用《勞基法》,但也無法從《教師法》獲得保障。他指出此種情況導致校方只要不滿意、不喜歡教師,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他反問:「一位在校表現良好、服務已久的老師,為什麼隨時可以被要求離開?」

律師紀岳良表示,從該案件很明顯可以看出楊師平日專注教學與行政工作,僅是因行政工作分配不均、向上級主管反映未果,後續竟被以不予續聘為由趕出校園,實為不合理。

專案教師權利誰來顧?   盼憲法法庭給公道
面對專案教師歷年權益受損狀況,陳柏謙表示,「專案教師」一職起源於國立大學校方為執行一年或兩年等短期計畫,因此運用校務基金聘僱相關研究人員或教學人員。

然而從現今狀況來看,校方聘任專案教師往往不是為了完成短期計畫,而是年復一年續聘,工會即曾接獲案例續聘長達9到10年。陳柏謙提到,近年越來越多大專院校發現專案教師「更好用」,因此即便開出教師缺額,也以聘任專案教師為主,而非聘僱專任教師。

紀岳良也指出,一旦教師隨時面臨不予續聘的危機,又該如何專注教學工作,且目前一年一聘的契約狀況形同鑽法律漏洞。他表示,《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應明確定義何謂「窒礙難行」的狀況。高教工會理事、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鑫隆也指出,專案教師每年都要面臨不予續聘的恐懼,甚至只能任由校方予取予求、被迫執行更多行政工作等,缺乏許多基本保障。

張鑫隆表示,國外關於特殊行業的勞工,像是船員等特殊職種會另訂勞動法令,然而反觀專案教師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教師法》,此種處境不僅讓校方保持彈性,更有機會進一步連年壓榨專案教師。工會呼籲憲法法庭審理上述兩起案件,同時相關單位應盡速修法保障專案教師。陳柏謙強調,即便教育部目前推動「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實際上仍缺乏聘僱保障,應再加強相關法令與制度。

高教工會理事、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鑫隆也指出,專案教師每年都要面臨不予續聘的恐懼,甚至只能任由校方予取予求、被迫執行更多行政工作等,缺乏許多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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