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土徵

大風吹,吹真實在土地上生活的人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爭議

桃園龜山大湖案受迫遷戶

文/公庫記者 羅真

台灣當前的都市人口密度高,地價高漲,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與推展均不容易。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強調「公私合作、互蒙其利」的民間自辦市地重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土地開發契機。然而,有越來越多的自辦市地重劃引發爭議,以桃園龜山大湖案為例,對於這片土地將被如何規劃、會如何發展,已住在這裡五六十年的居民,依法,可能無權知道;被迫遷居民所領取的地上物拆遷補償,可能無法找到新的居所。面對重劃帶來的迫遷,地方政府僅以「會盡量協調」、「賠償金額不好可能是房屋材質本來就不好」等語回應。但地方政府轄內的土地進行開發,為何政府卻看似置身事外,沒有責任?法令規範,是不是哪邊有了疏漏?

 

半數決

市地重劃是一種土地開發方式,可概分為政府辦理民間自行辦理,理想上是將一區域內的土地重新配置規劃,使區域內的地界大小適宜、形狀方整。重劃區域內所需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分攤,公共設施(包括溝渠、公園、綠地、學校、停車場、市場等)用地亦同,因此才有「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土地不得低於55%」之規定。地方政府強調重劃後的土地將成為建築用地、會增值,同時拋出多項稅賦減免策略獎勵民間參與。

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由民間自行籌組重劃會,其組織及職權皆由《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然而,這個法律位階僅屬行政命令的《辦法》正是引起爭議的關鍵源頭。

重劃案核定通過的前提有兩項條件,一是同意人數過半、另一是同意者的土地面積過半。這般「半數決」的規定遭質疑正當性不足,且「半數決」經常是可以被操作出來的。長期協助龜山大湖重劃案迫遷戶的社運者王寶萱指出,只要有七個人就可以依法組重劃籌備會,可以去瞭解這個地區的土地使用狀況、想辦法讓它過半然後送審;「灌人頭」的現象很常發生。例如,重劃籌備會事前會慢慢收購價值較低的土地或者找來一個大地主,然後將大片土地進行分割買賣,縱使分割到每一塊土地都只有一張A4紙的大小,他們也滿足土地夠大、人數過半條件而能提出申請,隨之便能決定剩餘不滿半數的人的權利。而其他在地居民常常是等到案子公告後才知道,哪些範圍已被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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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範圍如何開發,重劃會掌握的權力相當大,大得不可思議。

《辦法》第4條即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政治大學地政系徐世榮教授指出,所謂細部計畫涉及土地使用管制,包括哪邊是住宅區、哪邊是商業區,住宅區的密度多高、商業區建蔽率與容積率是多少,未來如何分配、誰要領馬路、位置怎麼規劃,都是重劃會能夠主導的內容。「建商財團會事先大量購買沒有臨馬路的便宜土地,但他們會將臨馬路的土地併入重劃範圍,最後大家重新分配,這中間就有很多可以操作的地方。」

更甚者,重劃會可能無法代表當地居民。

由於市地重劃涉及複雜法規與專業知識,加上土地所有權人未必有足夠資金可運用,因此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在實務上經常委由開發商主導運作。換言之,開發商並非真實生活在地的居民,卻經常能夠直接主導在地的「自辦」重劃案。

 

真正在生活的人

王寶萱感嘆,真正生活在那裏的人,土地通常不會太大,但是這群人的土地全部加起來,可能都不及財團偷偷進來收購的土地大小;一旦財團買到過半土地、再灌足夠多的人頭進去讓重劃的兩個條件都符合,就可以把他們自己劃的整個範圍整個吃下來。

然而,並非被劃進重劃範圍的地主未來就一定有配地、有較好較舒適的生活。

重劃開發計畫中的公共設施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分攤,因此地主們必須將自己的部份土地將釋出、作為公用。與此同時,還有一項「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的規定,使得土地不夠大的地主不能參與、只能領補償金走人,或者以未來新建完成的價錢買下剩餘的坪數。徐世榮說,「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的設定最初是為了維持都市景觀、土地不要太小太零碎,但是大小沒有一定的標準,評估皆由都市計畫時討論決定,且往往不會太小,因此在選擇配地時,經常是權值很高的人才有辦法選配,土地小於那個門檻的人就會被趕走。

王寶萱提到,小地主不只配不回來,而且在重劃會中還沒有代表,換言之,沒有到達一定比例的土地,往往就沒有進入重劃會參與討論、發表意見的資格。「可是最荒謬的是,他們通常是最真實生活在那裡的人,一般人就是一方三十坪土地一個透天厝,但整個比起來你就是很小一塊,然後發現配不回來只能拿錢走人。這種事很常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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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不想參與重劃的地主是否有退出的權利?

有的,依法,反對重劃者達半數、這群人的土地面積也要達半數,即能向主管機關反應,主管機關再參酌、修訂計畫。然而,在這般高門檻規定下,不願參與重劃的地主可能在半數決中被迫參與,並且難以退場。

王寶萱說,地主可以拿回的百分比由重劃會決定,法律規定拿回的土地不得低於55%,這就有重劃會可以操作的空間。過去經驗中,經常看見重劃會利用這個工具去各個擊破、跟居民談「你要72%還是68%?」迫使居民兩權相害取其輕。

此外,重劃會與居民之間的知識與權力並不對等,舉例來說,台中市永春重劃會即由惠宇、豐邑、順天三家建設公司所組成,有研究調查指出,其延攬早期省府地政官員擔任主管及顧問,在繁瑣的法令、程序、解釋中,為建設公司尋找各種利基。相形之下,一般民眾便大大缺乏資源,便難以與之抗衡。

另一種真實生活在土地上的人,可能不是地主,這群人只有收到限期拆屋搬走通知的權利。

台灣有許多國有土地上住著承租戶,在龜山大湖地區就有許多榮民榮眷,承租國有土地已超過一甲子,那裏就是他們的家。王寶萱說,依法,國有地一律須參與重劃,但是從以前到現在,官方從來沒有成為重劃會的代表;國產署可能提供了20-30%的土地,但在重劃會裡面沒有任何角色,使得重劃會這群有權者可以劃進國有土地、也可以最後把國有土地分到很差的地段,而土地上承租戶卻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王寶萱感嘆,這是這類案件最大的問題,它通常會讓比較有資源的人過得更好更獲利,而本來就比較沒有資源比較辛苦的人,會在這個狀況底下成為最受害的人。

 

藏鏡人

在龜山大湖案中,許多居民被迫搬遷或者獲得的賠償不足未來生活,但是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僅回應可能是房屋材質不好的問題、會盡量協調。轄內土地因重劃發生迫遷時,地方政府的角色究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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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間自辦重劃性質非屬公辦,因此地方政府僅對於重劃會有監督之責,然而,監督的意涵模糊,且重劃會與地主(以及沒有土地的居民)之間如何協調、重劃會是否委託開發商主導開發,地方政府皆能以「私法自治」為由、毋須介入處理。

但政府的抽離是否有理?徐世榮指出,可進行市地重劃的區域是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界定,換言之,民間自辦市地重劃的公共利益由都市計畫為其背書。「都市計畫是充滿政治利益交換的場域。都委會的運作十分獨裁,案子過與不過,地方首長有決定的權力,會這麼說是因為當中有超過一半委員是政府的官員。當區域計劃在通盤檢討時訂下來,自辦市地重劃就得到都市計畫的背書,也等同於有公共利益背書。」

隨後,重劃會便能在可執行的區域中訂定重劃單元,而現行法令中只要有51%的人就可以主導其餘49%人的利益,而政府的角色在此時已退卻,居民若有異議向政府反映,政府便會把意見轉給重劃會。徐世榮抨擊,「這個法律是有問題的,必須被更改的。政府是藏鏡人,但最後又表現得事不關己。」

研究訪談到台中永春自辦重劃案的居民,在地居民表示對於台中市政府召開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不知情,未曾收到政府公文通知,也無從知道要去找計畫書、參與說明會;少數知道通盤檢討訊息者也表示,並不覺得通盤檢討是讓一般民眾參與的,即使參與也會因為不具專業知識,而無法在現場與專家學者討論。

徐世榮認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違憲,侵害不願參與者的基本人權、財產權、生命權。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涉及憲法明文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應由法律訂定,而非命令。此外,追本溯源,徐世榮希望都市計畫在進行通盤檢討時,所有資訊應更加公開透明,讓一般民眾知曉自身的權益。

 

繁榮的意義

什麼是繁榮?什麼是好的生活?答案也許因人而異,也因此更需要一個討論與共構的機制。徐世榮說,當前的土地制度傾向以多數利益就作為公共利益,這是思考上很嚴重的地方。

王寶萱也說道,重劃旨在促進一個地方發展,難道不應該由住在那個地方的居民一起決定他們要的繁榮是什麼嗎?為什麼最後淪為一群投資客來決定?既然是自辦市地重劃,居民應該是當然的委員不是嗎?這是一定要被回答的問題,才可以說這是一個地方繁榮的計畫。不是高樓大廈就是繁榮,我們可以缺的是一個集會所。

談及開發,王寶萱認為一項重要的原則是,臺灣已有足夠多的房子,別讓開發創造更多沒有房子住的人、讓他們再去別的地方蓋違建。而關於違建,也應該細膩檢視每個個案,並非所有個案都是惡意的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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