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受刑人工作報酬不足基本開銷 矯正署:大部分廠商都不會想進監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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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庫記者 羅真

去(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監獄挾持人質事件震驚社會,歷時14小時,最終六名受刑人持長槍飲彈自盡。事後,矯正署長吳憲璋向社會大眾轉述受刑人五點訴求,其中一項議題即為監所勞作金不足以生存的困境。監所關注小組、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於上(12)月13日舉辦「透視與關注:2015監所參訪論壇」,邀請專家學者、立法委員、律師、教育專業者與關心議題的社會大眾共同參與,其中也談及監所內的作業與勞作金問題。

 

矯正教化,仍須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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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關注小組2014-2015年實地走訪台灣各監所,試圖看見收容人生存處境,隨後舉辦論壇,將議題帯出監禁高牆,討論改革的可能性。

公庫亦參與論壇並加以紀錄,選擇其中三個主題(勞作金、管理或管教、矯正教育)作成三篇報導。

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仍有基本的生活開銷,除了家屬與朋友接濟,部份受刑人有機會透過監所承攬加工或自營作業賺取作業勞作金(承攬加工是指廠商委託代工,自營作業則由監所自備機具與原料,自行生產銷售)。然而,受刑人實際所得卻十分低廉。

監所關注小組成員羅浩瑋指出,台北監獄承攬髮夾代工工作,受刑人每月平均所得為99元;台中監獄中所得較高的受刑人作烘焙,所得較低者則是作金屬加工,每月工資不到500元;屏東監獄所得最高者是製作醬油,所得最低者是摺紙蓮花,後者每月所得為250元。

然而,這樣的所得並不足受刑人的基本開銷。監所內的生活亦需要添購生活用品,如衛生紙、洗衣粉、洗碗精、牙膏牙刷等,監所關注小組粗估,受刑人每月開銷至少需要200元;新收當月還有棉被、枕頭等大型支出,此期間的費用勢必須向家屬、旁人或矯正署借貸。

外界偶爾會看見台中女監出品「經典手工巧克力」、金門監獄有「養生麵線」、高雄監獄製作「美濃油紙傘」、台東監獄有「藺草編織」、台北看守所有「藍染」等亮麗的自營作業成果,然而,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陳惠敏指出,大家以為監獄裡面的人都是過一樣的日子,其實一千多個受刑人中,只有二三十個是可以被挑選到這個自營作業的。

受刑人的平均作業收入,以台北監獄103年為例,年度作業收入為14,313,583元,依法,其中37.5%作為受刑人收入,除以103年在監人數3709人,平均每人「年收入」僅僅為1,447元。而1,447元或上述髮夾代工等收入仍非受刑人實際能得到與花用的錢,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刑期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將分為四個等級處遇,作業勞作金將依據所屬級別再予以折扣。以最低等級第四級為例,受刑人可自由運用之比例為20%,相當於一整年只拿到289元、一個月只有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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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浩瑋也指出,有三成的受刑人並未參與作業,未參與作業就沒有收入;當受刑人錢不夠時,便只能為其他受刑人提供勞務,換取生活上的必要資源。「若連內衣褲都買不起,遑論談矯正或教化。」

然而,監所環境並不同於自由競爭市場,因此是否不應將監所內與監所外勞動條件進行類比?羅浩瑋認為,監所內的勞動為「以工代賑」,因此政府必須保障弱勢的生活所需,才符合「以工代賑」的本質。而即使是外面「以工代賑」的情形,勞工的所得也遠比監所勞作金多非常多。

那麼,如何讓受刑人取得起碼的生活所需?

 

思考一:能否把餅做得更大?

監所的作業主要分為承攬加工自營作業。針對承攬加工,羅浩瑋向矯正署提問,是否能選擇競標廠商中出價較高者來提供勞動職缺?也期望矯正署在競標相關資訊上能作到更透明公開。其次,針對自營作業,原料與成本如何控管?是否有空間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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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矯正署專員無奈表示,矯正署目前最大的困難即是沒有滿手的廠商可以挑選,大部分的廠商都不會想進監獄來,許多廠商是矯正署去拉進來的。因此當前沒有開放競標,即是考量到有很大的機會流標,一旦流標,便會造成完全沒有勞作金的情況。因此矯正署只好設法開辦自營作業項目。然而,自營作業的困境即是硬體設備欠佳,在設備老舊、場地有限的情況下,也只能盡力發展。

 

思考二:能否壓低福利社販售價格?

受刑人所需的生活用品可至監所內的福利社購買,然而民間團體對於福利社的價格決定機制亦有質疑。陳惠敏指出,參訪屏東監獄時,典獄長表示只要有家屬反映福利社的毛巾比附近的量販店貴,即會馬上去詢價。陳惠敏說,這顯見價格並未有一套準則。

羅浩瑋補充,通常《採購法》上的投標是以最低價作為選擇依據,但是監所是採中間標。在商品販售價格上,福利社則跟監所外面商家價格相同。然而羅浩瑋認為,福利社並非營利組織,應該是給予受刑人福利措施的機構,不應該有利潤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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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矯正署專員回應,消費合作社會提供業務報表,一切都是公開透明。價格方面,矯正署統一規定販售商品要低於鄰近賣場價格,商品總利潤壓在25%以下。但陳惠敏仍質疑,矯正署無法即時得知價格出現問題。(相關新聞:合作社抬價 看守所削400萬

矯正署主秘郭鴻文補充,「曾經有取消合作社的提案,我們都贊成,但是提到後面就被否決掉了,上面有很大的壓力。」

 

思考三:能否改變勞作金的分配比例?

陳惠敏指出,作業勞作金有一部份是受害者的賠償基金,然而,像是吸食毒品並沒有具體的賠償對象,國家收取受刑人的作業收入作為賠償基金是不合理的。對此,矯正署專員並未正面回應。

 

「透視與關注:2015監所參訪論壇」系列報導

之一、受刑人工作報酬不足基本開銷 矯正署:大部分廠商都不會想進監獄來(連結
之二、是監獄還是學校? 律師劉繼蔚:矯正機構應避免孩子進入終生犯罪輪迴(連結
之三、「台灣矯正教育最大問題:沒有矯正教育」 鄭麗君:須跨部會合作、系統性重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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