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黑板的社會課

離人民法律感情太遠的「刑事偵查」

圖/Maia Weinstock

文/陳麟祥(高雄市東光國小教師、律師考試及格)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司法是權力分立的重要部門,更是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或許,在許多人的一生中,永遠沒有機會進入法院調處紛爭。然而,天有不測風雲,尤其是刑事案件關乎自由與生命的剝奪,在司法中最具震懾力,對人的影響最大。因此,包括「無罪推定」、「證據法則」等重要法律意識,實應在學校教育中及早讓我們的孩子瞭解,以培養未來公民法律認知的素養。

不過,台灣民間社會普遍有著「訟則終凶」的傳統文化,再加上許多「刑事案件其實是『政治整肅』的工具」(如日前台灣NGO人士李明哲遭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的歷史記憶。以致於,國人對刑事司法似乎較不願觸及,也因此對刑事司法運作顯得相當陌生。

刑事偵查就是指「針對涉嫌違反刑法(或類似規定)的犯罪情事,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犯罪偵查與初判」的過程,因此,屬於刑事事件者,第一階段面對的就是檢察官的偵查。而不論是警察的約談詢問,或是檢察署的傳喚訊問,都是為了偵查(蒐集資訊)。之後,檢察官再依證據及論理法則,評判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並決定是否起訴。

近二年來,筆者恰有機會親身經歷刑事事件,亦有幾位親友同樣遭遇刑事案件,筆者因而發現:現行的「刑事偵查」制度,存在不少「傷害人民法律感情」的現象,值得有識之士進一步討論,以促成改善。

「平信」傳票

第一個令筆者詫異的是:檢察署的傳喚通知(或傳票)竟然以【平信】寄送!

一般說來,刑事事件的後果通常較民事、行政事件嚴重得多,但以現行的通知程序看來,檢察署似乎不當一回事?倒是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就都以【掛號】寄發通知了。有傳聞指這樣差別是因為「法務部經費不足」,不知是否屬實?難道,竟因為刑事案件完全不收費(包括裁判費或其他規費),就不考慮人民權益?況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倘若因平信延誤,導致傳喚不到而遭強制拘提,對自詡民主法治的「國家主人」,情何以堪?

「就審期間」難以預測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這便是所謂刑事訴訟程序的「猶豫期間」或「就審期間」,其目的在於「便利被告準備辯護」,確保被告享有「準備辯護的充分時間與機會」,以保障實質、有效辯護的可能性,不致於因突遭傳喚而權益受損。

法院的審判有此「就審期間」規定,但偵查程序則無此要求。換句話說,目前法律並未規定檢察官應該在「第一次開偵查庭的幾天前」將傳票送達被告。或許,這是考量偵查程序常處於應變狀態,各種突發狀況甚多,須賦予檢察官偵查彈性。

由於並無法令規範就審期間,我們發現:不同檢察官發出庭訊通知的「前置時間」竟有極大落差,有的當事人開庭當日才收到通知,有的早在1個半月前就收到,以致於當事人完全無法預測,成為當事人揮之不去的焦慮。

限制當事人偵訊時筆記

讓筆者最難以接受的,則是偵查庭中的「限制筆記」。

因為有機會以當事人身分參與偵訊,才發現:在未委任律師的情況下,當事人(筆者本人)竟被偵訊庭的法警制止筆記:僅辯護人得書寫。驚訝之餘,筆者不免思忖:沒有律師代理的當事人已屬弱勢,提供協助都來不及,怎麼還會有這樣的限制?當下,筆者望著檢察官,希望獲得「解救」。無奈檢察官似乎毫不以為意,筆者只好繃緊精神、勉強默記。事後詢問在他處擔任檢察官的友人,友人起初回應「確有規範」,待進一步確認,卻答說「慣例就是這樣,並無明文規定」!

難道,國家竟要強迫人民都要聘請辯護律師,才得以維護最基本的程序正義?沒錢沒勢的平民百姓只好自認倒楣?這般偵查的慣例,嚴重影響當事人準備攻防的權益,讓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情感好受傷!

偵查期間長短落差甚大

由於筆者親身經歷過偵查過程,開始好奇「偵查期的時間長短」,從而發現:差別真的很大!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有委請警察局先行詢問的,有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調查,也有由檢察官親自偵訊。雖然,由誰開始進行偵查並非重點,但類似案件的結案時間卻相差頗大。以筆者聽聞所知,同為「不起訴」的案件,有3~5個月就偵結的,也有8~9個月,更有超過1年,甚至1年半才結案。倘若是重大刑案,耗費較長時間或者可理解。但筆者所觀察的皆屬「5年以下刑期」的一般案件,偵查期的長短差異竟還是如此巨大。如此情況,怎不令一般涉案人民心生不滿?

以上就是筆者近來無意間經驗到的偵查過程點滴。

當然,凡到過檢察署進行案件處理的人,多少可以感受到檢察官追訴犯罪的壓力:由於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各有不同期待,也各自運用不同訴訟策略(例如常見「以刑逼民」–以刑事壓力來促成民事和解–的企圖),可見檢察官之公正決斷並不容易。然而,上述筆者所點出這些「傷害人民法律感情」的情形,是如此千真萬確的違反了程序正義,更是持續發生著,實不應以「檢察官辛苦」就輕忽漠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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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等的法院 旁聽禁止筆記?」聯合報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5/02/17。